热点问答|“生育三孩是否有相关生育补贴或产检补贴奖励?”

3月21日,笔者从“清远医保”微信公众号获悉,新一期市民咨询医保的热点问答出炉。笔者梳理发现,本期市民着重关注药物咨询、生育政策、三孩政策等,清远医保均作了详细回答。

市民问:我想咨询斯威保胎灵片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望告知。

清远医保答:经核查,“保胎灵片”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由个人自费。“保胎灵片”为通用名,“斯威”为厂家名称。市民可通过手机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药品分类与代码,输入通用名查询。

市民问:我司为市直参保的B公司,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目前在佛冈注册的公司A有一名参保员工甲,2023年12月4日分娩,目前仍在产假期间。A公司因经营需要预计于2024年2月进行工商注销,注销前预计将员工甲转移至市直注册的公司B进行参保,期间不中断缴费。请问如果待员工甲休完产假后,需要申请公司A及公司B参保期间全时间段的生育津贴,公司A及公司B需要如何操作?是需要公司A在注销前先申请公司A参保期间的生育津贴,待员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在公司B参保期间的生育津贴?还是公司A注销后,公司B仍可以申请该员工全部时间段生育津贴?根据前述两种情况公司A及公司B分别申请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具体有哪些?需要额外提供工资流水等材料吗?

2.目前在佛冈注册的公司A有一名参保员工乙,截至目前怀孕4个月。A公司因经营需要预计于2024年2月进行工商注销,注销前预计将员工乙转移至市直注册的公司B进行参保,期间不中断缴费。请问怀孕期间转移参保单位后,员工此前办理过的生育备案、生育定点等产前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转移参保单位时(如公司A月初减员,公司B同日增员,但需月底才扣缴当月社保费)公司B增员后扣费前会否影响员工产检费用现场结算?待员工分娩及休完产假后,是否由公司B申请全部的生育津贴?具体材料有哪些?需要额外提供工资流水等材料吗?

望相关部门针对以上情况解答。

清远医保答:(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终止妊娠时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假期天数再乘以N(N=终止妊娠前12个月实缴月数除以12)。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参保女职工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可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产检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可划拨至单位账户,亦可直接支付给参保人。

参保人本人办理产检费用报销、生育住院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材料:本人社保卡原件、出生证明、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发票、结算清单等(如分娩时间为2022年12月4日前还需携带生育登记证明),生育津贴将划拨至参保人个人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盖章。

如申请生育津贴划拨至单位账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填写单位账号,盖公章,参保人本人签字并盖指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怀孕期间可更换参保单位,如怀孕期间更换了参保单位,由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本人申领生育津贴,按新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4)根据目前政策,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补助,与生育津贴同步发放,无需办理定点业务,补助标准如下:4个月(含)以下终止妊娠的,400元;4个月以上至7个月(含)终止妊娠的,600元;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900元。

根据市民所述,如员工甲分娩前12个月及分娩当月均在佛冈县公司A参加职工医保,已于2023年12月4日分娩,现即可由公司A或参保人本人到佛冈县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无需等待到产假完毕后再申领。

清远市并无市民所述的生育备案、生育定点等产前业务,清远市职工医保政策为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并不是当月参保,当月享受,因此公司A月初减员,公司B同日增员,月底才扣缴当月费用的情况,如公司A已正常缴纳上月的职工医保费用,并不会影响员工乙当月的医保报销。

市民问:我在清城区石角镇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现咨询生育三孩是否有相关生育补贴或产检补贴奖励,望核实告知。

清远医保答:自2021年6月1日起,清远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并符合医保基金支付条件的,其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不享受产检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待遇。

市民问:我是清新的参保职工,社保买够了15年,医保没买够怎么办,有影响吗?医保没买够15年要一次性买够吗,还是继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清远医保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清远市从2023年起,在本市现行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均衡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年限,由于市民于1975年出生,即于20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业务的累计缴费年限须达到18年。

经核查,市民在清远市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累计69个月,缴费时段为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自2023年1月1日起,原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视同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109个月,缴费时段为2015年1月至2024年1月。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缴费:(1)申请一次性补足,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可享受待遇。(2)申请按月延缴,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相关待遇;延缴期间不足部分中途可申请一次性补足。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且不愿意或无力补缴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同时保留原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期间可申请一次性补足。

【整理】黄剑琴 贺欢

【来源】清远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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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剑琴;贺欢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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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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