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是这样规定的

#我来唠家常#

独生子女父母是中国的国情,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施,从50后到70后,大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从2015年国家开始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二个子女,标志着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终结。

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从开始到结束,经历了将近40年的时间,影响了将近三代人,这三代人也算是为国作出了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重视和扶持,独生女父母的一次性补贴或是奖励政策,就是这种扶持的重要举措。

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政策的规定来看,全国各地的差异比较大,就是在同一个省的范围内,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另外对于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没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虽然也有一些规定,但真正得到落实的很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在今天的这篇文章,我重点来为大家介绍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子女父母的一次性补贴政策。湖北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大省,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主要体现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发放 一次性奖励金,但要想找到湖北省政府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法找到原文的。

但对于湖北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现在能找到政策依据是鄂人社发〔2015〕54号,即《湖北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这个通知主要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但在附件中也将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列入一次性补贴范围之中。

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人员,湖北省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5%增加退休费,凡是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于已经享受了独生子女增加5%退休费的待遇,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

在2014年10月以后,由于养老金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计算,原来符合享受增发养老金的条件的人,不再增加基本养老金,而是采取一次性发放退休补贴的方式来执行,这其中就包括了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补贴。

按照这个文件附件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的补贴是按照本人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本人工资标准的5%作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个计发月数与四川、江苏等地的240个月相比是比较低的,但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规定的计发月数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按照鄂人社发〔2015〕54号文件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5%×139个月。

比如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按照5%的比例计发就是150元,计发月数为139个月,一次性计发补贴为20850元。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越高,享受到的独生子女补贴金额就会越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一次那个独生子女补贴找谁领取呢?按照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比如自己是从某小学退休的教师,退休时就要向学校提交自己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学校代为办理,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就要由学校负责发放。

综上所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分为两个阶段。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人,已经按照5%的比例计发到本人的退休费之中;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是采取按照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的5%的比例计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湖北省退休的朋友,在办理退休时一定向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问清楚这些费用如何办理,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

附件:鄂人社发〔2015〕5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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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湖北省   独生子女   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   父母   基本工资   湖北   工作人员   政策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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