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是怎么规定和计发的?

在我们这一代退休人员中,绝大多数人都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也算是当时为国家调节人口生育,降低人口出生率做了牺牲和贡献。现在这部分人老了,要退休了,国家按照当时的承诺,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适当的补贴,这是党和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关心关怀的具体体现。

虽然我国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三个孩子,这是在新的历史阶段,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出的战略性调整,和过去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样,都是计划生育政策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战略举措。过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在为国家做贡献,现在生育三个子女也是为国家做贡献。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于过去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有专门的奖励的政策规定,但是具体的奖励政策是授权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

江苏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人口大省,也是非常重视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的。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本人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养老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是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江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也就是按照原来的老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5%来增加养老金。

但部分人员,由于退休时加上其他的补贴项目,比如劳动模范,高级职称等,这些项目增加以后,已经达到了原工资的100%,所以计算下来,虽然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5%的奖励,但由于规定总体上不能超过原工资的100%,部分人实际上没有享受到独生子女增加5%的奖励。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照江苏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对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标准要进行规范,独生子女的奖励属于其中的一项内容之一。

2017年11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即苏人社发〔2017〕389号文件的附表中,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为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的5%,由用人在单位在职工办理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享受江苏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的人员,由于在2014年9月之前办理退休的,已经在退休费中按照5%的比例增加,不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时按照本人的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5%乘以240个月。

比如退休前本人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2800元,按照5%比例计发为140元,计发月数为240个月,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3600元;再比如自己退休前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按照5%的比例计发为175元,计发月数为240个月一次性补贴为42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依据是苏人社发〔2017〕389号。文件标题为《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中的附表,在正文中并没有列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项目,但附表中是列出了的。经费是由原单位发放,而不是由社保基金发放。

综上所述,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办理退休时可以享受本人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5%的补贴,按照一次性补贴240个月的标准进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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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独生子女   江苏   财政厅   机关事业单位   父母   职级   江苏省   附表   子女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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