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头条讲真的#

对于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各个地方的规定差距是比较大的。对于现在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人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后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是怎么规定的,这是大多数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但由于各地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公开的范围有限,查找起来比较困难,虽然网上有很多种说法,但都缺乏具体的文件依据,没有政策依据的说法,一般都是不靠谱的。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基本国策,在2015年之前,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仍然是我国生育政策的主基调,在2015年之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放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二个孩子,到现在鼓励生育三个孩子。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是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职时要享受原来政策规定,享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在办理退休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提高养老金待遇的政策。

贵州省在这方面的政策还是比较完善的,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重点来介绍一下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规定。按照贵州省黔人通(2002)4号文件的规定,在2014年10月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发5%的退休费。

但是加发后的退休金不能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本人退休时,退休金超过在职时本人工资的,实际上这5%的独生子女补贴就不能享受了。

在2001年8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以退休时的原工资作为基数,从2001年8月1日起,按照提高5%的比例计算退休金;在2001年8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从退休的下月起,按照提高退休费5%比例计发退休费。

但贵州省的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对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办理退休的人员,不管是处于过渡期的中人,还是过渡期结束后的中人,由于养老金计算办法发生变化,不再执行按照5%增加养老金的办法。

在2006年,贵州省出台了《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发退休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黔人社通(2018)216号文件精神,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按照退休时加发5%退休费的标准执行,而是按照在退休时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按照这个规定精神,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时享受的工资待遇,包括了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与原有规定提高退休费的比例和计发月数,一次性发给本人,计发月数为180个月。

比如按照退休前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金为2700元,但是加发5%后就是2850元,180个月一次性补贴就是51300元。

综上所述,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5%比例增加退休费;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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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贵州省   独生子女   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退休金   比例   父母   人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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