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 游戏推广被判侵权


#3.4 知产快讯4则

1.“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 游戏推广被判侵权

游戏买量推广时最常遇到的法律风险之一就是广告素材的侵权问题,尤其是涉及广告推广或代理公司自制广告素材,广告主无法把控素材质量或明知存在侵权风险,这也经常会引发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这类侵权问题,广告主实际是可以从源头把控风险,对于广告素材本身是否侵权进行素材预审,同时通过与广告推广或代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对外投放展示的素材不得存在侵权情形,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预先防范投放法律风险。

2023年电视剧《狂飙》火遍全国,其中安欣、高启强“老默,我想吃鱼”,“什么档次,跟我用的一样”等人物角色、台词被人们熟知。

在如此高热度的情况下,某游戏推广视频中号称“狂飙版本”“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且出现《狂飙》人物、道具、环境等多元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爱奇艺公司是电视剧《狂飙》的知识产权人,对《狂飙》电视剧、剧本、素材、片段、花絮、配音、图片、形象等享有完整权利。

在该电视剧热播期间,被告玩某公司为宣传公司名下一款游戏委托被告栖某公司制作、发布视频进行宣传推广,随后栖某公司在抖音发布多个游戏宣传视频,视频当中宣称游戏为“狂飙版本”,“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并且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元素以及人物形象,包括角色名称、地点名称等,例如安欣、高启强、白金瀚、莽村等,同时,涉案视频中还称“广告素材宣传场景在达到一定关卡或者触发相应模块后出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狂飙”是常见汉语词汇,但通过原告在宣传、发行、营销方面投入海量资源,现“狂飙”已取得第二含义,即直接指向《狂飙》电视剧。且短时间内无论在点击量、播放量、评论次数、话题量等领域都具有极高的热度,即便在与影视相隔较远的领域擅自使用“狂飙”的,都可能导致混淆。

被告栖某公司在明知《狂飙》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其制作、发布的多个被诉侵权视频上使用《狂飙》剧集名称,标注“狂飙版本”以及《狂飙》人物、道具、环境等多元素的行为,属于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玩某公司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明知被诉侵权视频存在侵权可能,却未采取应对措施,最终导致侵权结果发生。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玩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被告玩某公司、栖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李 漫

电视剧是电视艺术的重要载体,也是当前广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主流艺术形式之一,对于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狂飙》《繁花》等电视剧的热播,影视剧产生了极高知名度及关注度,影视剧IP商品化权益对于权利人开发相关衍生品具有重要意义,擅自使用“爆款”影视剧名称、人物形象、场景环境等元素,容易导致他人产生混淆误认,或存在商业关联关系的“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停止侵权等责任。

权利人对影视作品本身、海报、剧照、宣传片、原创音乐等素材,均应提前在协议中做好版权归属安排的约定;具备著作权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应做好侵权监测并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取证。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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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来源:长沙开福法院)

2.200元的网课在“闲鱼”只卖30元?版权人索赔1万元,判了!

“闲鱼”卖家不生产知识,只做知识的“搬运工”,官方价值200元的网课,上“闲鱼”转手就是30元!可是,二手网课是想卖就能卖的吗?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课版权公司诉“闲鱼”卖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网课被“甩卖”?起诉!

某胜公司是专业从事软件视频教程开发的教育服务机构。2016年10月7日,某胜公司创作完成《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网络课程。2017年1月起,某胜公司在其打造的“我要自学网”平台上线该课程,售价为200元。2019年12月12日,某胜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广东省版权局办理了上述网络课程的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2022年12月,某胜公司发现,小陈未经公司许可,通过“闲鱼”平台以百度网盘链接分享的形式售卖自己的网络课程获利,课程售价为30元。随后,某胜公司使用“可信时间戳”小程序进行了取证。某胜公司认为,小陈将某胜公司的作品复制到个人网盘并公开销售,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陈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倒爷”没挣几个钱,对峙!

某胜公司:小陈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我司研发的教程,侵害了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的课程是教研团队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包括文字、声音、演示画面,具有独创性,并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教程采用了加密措施,会员只能在线观看,不允许下载到移动载体。另外,教程在每一节课开始页面都标有警示语“我要自学网版权所有,所有视频不得在他网传播”。小陈明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教程行为的不法性,仍向公众低价出售,主观恶意明显。小陈利用“闲鱼”销售盗版教程视频,且未采取加密措施,教程一旦被销售后容易再次被非法传播,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小陈:案涉教学教程是我在相关机械行业的QQ群以10元购买的。销售的商品链接中并未直接指明是案涉教学教程,从挂出链接到下架一共销售不足5件。此外。案涉教学教程是通过录屏录制的,有些画面被遮挡住了,有的画面还会出现广告,所以与某胜公司的正版视频只是大致相同,某胜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了。

盗版网课卖不得,侵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是以PPT课件图像伴随专家讲解配音形成的实时录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原告为案涉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案涉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经比对,被告通过其网盘链接发送的文件夹中载有的被控侵权视频,完整包含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中的全部权利视频,且被控侵权教程中的视频开头均有“我要自学网”的图文标识,和“欢迎观看由我要自学网出品的……”等文字。虽然被控侵权教程的部分视频画面被遮挡或出现广告,但其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内容基本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闲鱼”账号发布被控侵权教程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的方式,将相关链接提供给购买方,使其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案涉录像制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平台发展,网络二手交易作为循环利用资源的方式日益被大家所接受。网络二手交易不仅高效便捷,还时常能够淘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也能为自己的闲置物品找到买家。然而,并非所有东西都可以在二手平台交易。在互联网平台向公众销售网课、电子版教材等无实体的互联网数字作品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应注意保留侵权及实际损失的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二手平台亦需加强审核力度,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下架侵权链接。公众更应自觉抵制盗版网课,保护他人智力成果,守护来之不易的创新环境。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来源:香洲法院)

3.官网被仿冒,声音被AI合成!刘德华公司连发两则严正声明!

3月1日晚间,刘德华电影公司映艺娱乐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针对华仔俱乐部网站及相关小红书账号⟫ 严正声明和关于AI合成声音侵权事件的严正声明,引起网友关注及热议。

刘德华电影公司映艺娱乐发布声明

该声明表示,上述相关主体在未经刘德华先生及其经纪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刘德华先生之姓名及肖像邀请歌迷成为会员,并刻意模仿、抄袭“华仔天地”网站的设计及内容,此举实属误导公众,公然侵害了刘德华先生之肖像权和姓名权,以及刘先生经纪公司之网页著作权。

此外,该侵权主体以订购刘德华先生2024年演唱会门票为名向消费者收取钱财,及备有会员专属刘德华2024巡演版纪念T恤,刻意引导相关消费者误认其为刘先生之官方网站,或误认其与刘先生经纪公司之间存有类似商业合作、许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商业混淆,本公司对此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同时严厉谴责并警告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删除相关侵权物料等全部侵权内容,且不得在其他任何网络平台再发表任何相关不实信息。也请相关网络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屏蔽、制止相关侵权内容的传播。并强调,未经官方公布的任何有关演唱会门票的预售或者公开发售消息均属不实,且刘德华先生及经纪公司并未授权以任何个人和粉丝团体注册小红书账号,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严肃追究上述相关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及歌迷朋友切勿上当受骗,理性甄别,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映艺娱乐发布关于AI合成声音侵权事件的声明

20分钟后,@映艺娱乐 再次发布了关于AI合成声音侵权事件的严正声明。声明中称:近日,我司发现微信用户“华仔共享团”(微信号:KOH173)及其关联视频号“华仔集结号”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刘德华先生的声音,并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微信平台连续发布其剪辑拼凑视频,导致公众发生误认,从而达到利用刘先生的知名度吸引流量、售卖商品、从中营利的目的。南都记者通过“华仔集结号”该视频号注意到,该账号多次发布刘德华相关资讯内容,关注度最高的为“华仔给粉丝的一封家书”,目前点赞量已超过5万。

被指侵权的账号

声明中表示,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刘德华先生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声音权益,并涉嫌构成诈骗。我司郑重提醒各方人士提高警惕,避免落入此类AI语音合成技术的骗局。针对该不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我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公开资料显示,映艺控股有限公司(映艺集团)由刘德华先生于2003年创立,并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管理。集团业务范围十分多元化,包括:电影与电视节目制作及发行、音乐制作及出版、艺人管理、广告制作、举办舞台剧及文化项目。此外,映艺还经营国际歌影迷会,与及从事知识产权的相关业务。(来源:南方都市报)

4.涉嫌垄断,苹果再遭集体诉讼:被指部分数据仅限同步至 iCloud

3月3日消息,苹果公司近日遭到集体诉讼,原告认为iCloud用户支付的云存储价格过高,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3月1日公示的集体诉讼申诉书,原告指控苹果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ct)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

IT之家从报道中获悉,这份集体诉讼申诉书共有37页,由律师事务所Hagens Berman代表原告Julianna Felix Gamboa提交,认为苹果公司基于iOS的云存储政策涉嫌“非法垄断”。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要求 iPhone、iPad 等用户只能使用 iCloud 产品来备份某些文件类型,其中包括应用程序数据和设备设置等内容。

原告认为:“这种限制消费者选择的做法没有任何技术或安全方面的理由,这种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似乎是为了确保苹果公司iCloud产品的垄断地位。”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自己也承认,云存储应该与存储的内容无关,对所有文件内容的处理方式都是一样的,只是字节的集合。原告还提到了苹果智能手机的主要竞争对手三星,三星向消费者提供了Samsung Drive,但同时也让消费者可以选择向 Google Drive进行完全备份。(来源:IT之家)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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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标签:三星   苹果公司   狂飙   原告   玩法   侵权行为   被告   录像   快讯   剧情   教程   游戏   视频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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