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的情绪总是通过表情神态外现出来,例如感到开心和幸福了就会笑,越笑越会更开心,甚至情绪还具备一定的传染性,一个人开怀大笑,往往旁边的人也会被感染,嘴角不自觉上扬。
不过,虽然笑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快乐的象征,但一个人的笑必须是自发行为才是快乐的表现,若是被强迫发笑那便是一种折磨了。
且天下万事万物都遵循一个适度原则,若是笑得过量,甚至还会乐极生悲,导致窒息、死亡等生理性创伤。
而在酷刑丛生的古代时期,过度发笑可能引发人体损伤这一特性还被引用于刑罚当中,即被称作是古代最尴尬的刑罚——笑刑,具体步骤是以动物的器官行刑,让犯人在“欢乐”中死去,令人细思极恐……
从广义上来讲,这种名为“笑刑”的刑罚方式指的是通过对受刑者的脚心进行多种形式的刺激,以达到惩罚和逼供的目的。
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笑刑最被后人研究所认可的一种说法是被发明于17世纪“欧洲30年战争”期间。
除此之外,根据史料记载,笑刑最早现世的历史可追溯到古中国汉朝时期,还在古罗马也有存在的踪迹,后在近代的二战时期也被广泛应用于纳粹施刑的残暴行径当中。
纵观古今中外传统形式下的刑罚方式,无外乎采取暴力手段直接致死、以变态残忍手段间接凌虐致死两种。
而笑刑在表面上与那些血腥残暴的刑罚方式不同,甚至在刚刚开始行刑时是看似“轻松愉快”的,但究其本质仍然属于第二种将受刑者间接折磨致死的刑罚手段,披着“温和欢乐”伪装的笑刑甚至比见血的刑罚方式更为恐怖。
这种酷刑在具体的行刑过程当中,会由行刑者将受刑者的手脚捆牢,以防止其逃跑。
然后受刑者的鞋袜会被剥除,整只脚就会直接暴露在空气当中,紧接着裸露的脚底心会被行刑者涂抹糖、蜜、盐等刺激性物质。
最后,行刑者会牵来一只羊作为最终的行刑官,刑具则是它的舌头,在嗅觉的刺激牵引作用下,羊会一直舔舐受刑者脚底涂抹的黏性物质,以此达到行刑的惩罚效果。
也许有人对对此提出质疑:对脚底进行搔痒这也算刑罚?甚至还算酷刑?
当然,挠几下脚底肯定是算不上刑罚的,产生的效果顶多是咯咯笑几声。
但积少成多,量变促成质变,虽然刺激脚底在短时间内不会产生致命重伤,但如果羊的舌头对于受刑者脚底的刺激保持一定的时间,那样导致的效果就会不大相同。
而笑刑的关键点正是在于行刑时长,在甜味和咸味味道、浓度不同的味觉刺激下,羊进行舔舐这一动作常常会维持数个小时,甚至一只羊不够还可以派多只羊轮番上阵。
从现代科学的角度上来看,我们都知道当人产生大哭或大笑这类情绪失控的行为时,体内肺中的空气会在剧烈活动下变得越来越少,而当少到无法支撑肺部进行正常运转时,人就会丧失呼吸功能。
因此,笑刑当中的受刑者在大笑的作用力下,就会引发缺氧的生理性现象。
导致的后果为轻者出现眩晕、昏厥等情形,重者会引发窒息和心脏骤停,从而致死,即便侥幸保住了性命,能够再次醒过来的“幸运儿”小脑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可能会导致脑病变,非死也即残。
再加上,羊的舌头本身就具有倒刺,在各类味觉刺激下前后的具体舔舐力度有所不同。
受刑者不但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一直保持笑的状态,而且发笑的力度也时而剧烈时而放缓,因此还可能会引起抽搐、痉挛、呕吐、失禁等生理现象。
所以,在这看似短暂,实则对于受刑者而言极其漫长的数小时内,正是其生理和心理防线双双崩溃的过程,在这样的极端惩罚下,行刑场面惨不忍睹,受刑者多会哭笑不得及连连求饶。
受刑者若是在接受拷问,那他们十有八九会如实招供,二战期间纳粹便曾经采用过此种手段进行残忍逼供,受刑者身体与心理遭受双重虐待。
若是不存在需要拷问的环节,那受刑者就会一直被慢慢折磨而死,满足施刑者变态的凌辱快感。
在我国古代汉朝时,这种笑刑的受刑者通常是讲究尊容体面的贵族,因为如果罪行不是特别严重,受刑时间不会过于长,那么这种刑罚是不会在体表留下痕迹且较易快速恢复。
除了笑刑这样以羊舌为行刑工具的刑罚手段之外,古时还有许多其他的同样以动物为施刑手段的酷刑,可谓是令人毛骨悚然。
例如,从公元前起,多个国家就曾出现过将受刑者扔给巨犬、虎、狮、豹、鳄鱼、熊等猛兽的刑罚方式,受刑者一般会被凶猛的肉食动物撕咬啃食,场面十分血腥残忍。
我国有一个成语叫作“五马分尸”,最初来源于秦国时期商鞅变法推行的一大酷刑。
具体行刑方式是用五匹马分别拴住人的头部和四肢,然后行刑者驱动马匹,在五个方向的马儿的跑动拉扯下受刑者的身体被生生撕裂,光凭文字描述就足以叫人胆裂魂飞。
除了马儿外,体积庞大的大象和具有剧毒的蛇蝎等动物也都曾被古时统治阶级做过行刑工具,体重成吨的大象一只脚的重量就足以夺人性命,蛇蝎等毒物就更不必多说,受刑者一旦被丢入就必死无疑。
在人权不被适当关注的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用于掌控民众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便是残酷刑罚约束。
相比于其他血腥可怖的行刑场景,以羊舌为刑具的笑刑已经算是较为“体面”的温和刑罚了,行刑时不至于出现血溅全场、尸首分离的惨烈情形,令受刑者在“欢笑”的虚幻假象下受到实质性的痛苦折磨。
而到了当今以人为本的和谐文明社会,无论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我国还是国外其他国家,对于罪犯虽都有各自法律和具体的刑罚规定。
但基本上都建立于人权的底线之上,还在惩罚之外加注了不同程度的教化和改造功能,这也是不同的时代背景发展变迁下社会意识形态的具象化表现。
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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