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对含山县飞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芝麻油掺杂掺假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表:
马鞍山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2024年2月) | ||||||||||
负责人:林军 | 填报人:潘家花 | 填报日期:2024年2月19日 | 分管领导:林军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公示网站 |
1 | 含市监处罚〔2023〕617号 | 含山县飞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掺杂掺假案 | 含山县飞天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522669481061Y | 张** |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含山县飞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2023年11月3日,该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表示,该公司生产的“绿色农庄小磨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规格型号:400ml)以及“绿色农庄小磨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年4月27日、规格型号:200ml)中添加了精炼芝麻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含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2月19日 | 含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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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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