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妻四妾是怎么回事?小三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

有很多人搞不清楚妻和妾的区别,以为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很多穿越文都设定男主人公回到古代,就过上了三妻四妾的幸福生活;还更有一些小仙女们,羡慕民国时期的姨太太,恨不得以身代之;……


这些认识其实都是错的,今天一笑就来和大家讲讲古代的妻妾制度

中国的妻妾制度来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媵[yìng]制”,原本是奴隶主贵族之间盛行的一种婚嫁制度。《公羊传》就说:

媵者何?诸侯娶一国而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须以侄(兄弟之女)娣(妹妹)随嫁,同时还须从另两个与女方同姓之国各请一位女子陪嫁,亦各以侄、娣相从,一共九人,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媵妾。《芈[mǐ]月传》的女主芈月,就是姐姐芈姝[shū]嫁给秦惠文王时陪嫁的媵。

而且这个“媵”本意就是陪嫁,跟嫁妆差不多,所以除了女性,还有男性的媵臣、媵从(随嫁的臣仆)、媵御(男女双方的侍从)等,甚至连陪送的贵重器物也可被称为媵。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五羖[gǔ]大夫”百里奚,也曾是秦穆公夫人穆姬的陪嫁奴隶——媵人。

到了后来,媵妾变成了侍女、丫鬟陪嫁,也不局限于诸侯结婚有媵妾,有钱人家在嫁女儿时候,一般也会带着陪嫁丫鬟,成了事实上的媵妾。

由于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有钱有势的男人总想占有更多的配偶。但配偶多了不好管理,加上孩子越生越多也会带来继承权上的混乱,所以西周的周公旦就主持编写了一整套的《周礼》,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和“嫡长子继承制”,一直沿用到民国时期,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婚姻制度。

周公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但总有人要挑战权威。

春秋时期的齐灵公,是个荒淫好色的家伙,他有三位妃子都很受他的宠爱,为了雨露均沾,他在大臣要他确立皇后的时候,就说要把三位女子都立为皇后。这事儿被史官记录了下来,从此就有了“三妻”的说法。

为了凑个说法,后人就在“三妻”的基础上加上了“四妾”,善于钻空子的人还真把它给落实了,明确了规则。

明确的“三妻”指正妻、平妻(从妻)和侧室,清朝王爷的“三妻”则叫嫡福晋(正妻)和侧福晋(两位)。

需要注意的是,侧室很多时候也会被当做妾,甚至婚外的情妇也会被称为侧室,就像我们平时把副总也叫“总”一样,不过是名义上好听一些而已。

三妻中,正妻才是正经八百的妻子,正妻生的孩子才叫嫡子,这是任何人也无法动摇的。

四妾有两种说法:

1、三位妻子每人一位陪嫁丫头,再加上丈夫的通房丫头,四人即为名义上的四妾。

2、四妾指的是良妾、贵妾、平妾、贱妾这四种妾室。

别以为古代纳妾是件简单的事情,有钱有势也不能随便纳妾。

唐律规定,亲王纳妾上限是十个,二品官八个,三品官六个,四品官四个,五品官三个。明朝时期《明会典》规定,亲王纳妾上限是十个,郡王就只能纳四个了。将军三十岁没有儿子,可以有两个小妾,三十五岁没有儿子可以纳三个小妾。

而对于平民,从宋朝开始,庶民超过四十岁没有儿子才能娶妾。如果没达到这个条件就纳妾,“违者笞四十”。

纳妾也不是正式的婚姻。纳妾的凭证叫做契,它实际上是一种买卖的合同。

也就是说,妾就是男方买来传宗接代(表面上必须是这个理由)的一个生育工具,地位就是奴隶。妾所生的子女就是所谓的“庶出”。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能称其为“姨娘”,民国时其他奴仆则可以称其为“姨太太”。

别被影视剧和网络小说里的描写骗了,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哪怕把妾杀了,按《清律》也只是“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作为妾的你想要反抗?对不起,律法规定:“骂夫,杖八十”。如果动手打了丈夫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动不了丈夫,那搞宅斗对付正妻呢?

也不行,“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

作为小妾你想上位取代正妻?

对不起,正妻死了你都没机会。《明代律例汇编》列明: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

这意思是说:如果正妻死了,丈夫要把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人共同挨九十棍子的,而且服完刑照样得离婚。

民国时期,在法律上是要求废除纳妾制度的。但由于许多军阀政要依旧大肆纳妾,所以这一法规名存实亡。

也就是说,民国时期妾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妾的荣辱生死,完全取决于丈夫的好恶。妾被遗弃、打死的事情层出不穷,也无人过问。像现在某些想成为“姨太太”的小仙女们,就你们这样简单的头脑和浅薄的文化修养,哪怕穿越回去成了姨太太,也是盒饭领得最快的一批。

得益于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新中国严格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在某些地区,例如香港,直到1971年,才通过《修订婚姻制度条例》,正式废止了纳妾制度。

同样也得益于女权的提高,现在国内的“小三”们,虽然身份得不到法律的确认,但还是享有人身自由和不受侵犯和伤害的权利,尤其是生下的孩子还能得到和合法妻子生的孩子一样的继承权,所以现在的“小三”比过去的小妾更有底气嚣张了。

由此来看,从媵妾到小三,在个人权益上是进步了,但在制约欲望和道德上,算是大大的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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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9

标签:侧室   贱妾   姨太太   陪嫁   诸侯   丈夫   妻子   民国时期   地位   制度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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