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男子举报超市食品过期,罚款50000元奖励0.2元​,律师:行政行为,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

“罚商家50000,说好的举报有奖却只给0.2元,这是在拿我开涮么?”山东济南,市民贾先生发现某大超市销售过期面包,于是向食药局监举报。超市被罚款5万后,食药局奖励了贾先生2毛钱。

济南市民贾先生平常为人热心,看到市食药局举报违法行为有奖的宣传后,就记在了心上。他一直留意身边有无这类行为,终于给他发现了某大型超市有袋面包过了保质期。

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啊!贾先生二话没说就举报了,超市被食药局罚款5万元。既然实锤了,那就领奖呗。贾先生一口气填写了举报书、奖励申请表等资料,坐等颁奖。

然而,后面的事让他有种被忽悠的感觉。食药监局给了他一份《举报奖励情况说明》,上书“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应给予贾先生的奖励金额为0.2元。”

“奖励2毛钱,我填那一大堆表浪费的功夫也不止啊!”按照50000元为基数,这奖金2毛居然才是罚款金额的二十万分之一。自己忙乎一阵子,激动了好几天,谁知竟然是这个结果。

感觉自己像猴子一样被人耍了,贾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到食药局去讨说法。不料,人家搬出了《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他看。看完以后,贾先生更来气了。

该办法10条规定:“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贾先生举报的过期面包只有一袋,而且价值是2.02元,因此乘以百分之一,再去掉小数点后两位,恰好是0.2元。

虽然食药局说的有板有眼,算的也是分毫不差,可贾先生就是不服气。在他看来,奖励2毛钱还不如不奖,这样的奖励实在是不合理。交涉无果后,贾先生将食药局告上了法院。

贾先生的诉求如下:一、撤销食药局0.2元的奖励决定。二、判令食药局重新作出决定,金额至少为2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应由食药监局承担。

在法庭上,食药局出示了自己作出奖励的文件依据。而贾先生提出,依据国务院食药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与贾先生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诉求于法无据,而主管部门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故驳回其诉求。

律师:行政行为,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审败诉后,贾先生还是不服气,并开始上网查找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最终被他找到了,并提起上诉。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也就是说,虽然不能按照罚款的比例来要求主管部门兑换承诺支付奖励,但根据上述有“兜底”2000元奖励的规定来讲,比起2毛钱还是多了1999.8元的。

那么贾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谁的法律效力更高一点的问题,且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适用准则。

但是,本案是行政诉讼,被告主管部门所实施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应当遵循有利于相对人原则,本案应当选择更有利于相对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当两个同等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一个规定奖励2毛钱,一个奖励2000元时,根据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就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更加有利的结果。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责令被告主管部门重新对贾先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零度时评综合山东济南中院、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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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标签:罚没款   济南市   原则   超市   行政行为   食品药品   金额   面包   法院   看法   男子   律师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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