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晚城
编辑 | 晚城
在一些古装剧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皇帝在惩治官员的时候,动不动便搞连坐,比较出名的有“夷三族”、“瓜蔓抄”、“诛九族”。
甚至在明朝还出现了“诛十族”,诸如方孝孺这一类,因激怒皇帝最终被责罚的,只需要找到“十族”并执行命令即可。
但是,如果一些案件发生在家族内部,或者说是家庭内部,比如有亲属参与的犯罪,原本简单的情况便会复杂很多。
这是因为一些朝代的官员,在定罪的时候,还需要参考“五服”辨认亲戚,并以作为给犯人定罪的依据,这决定了罪犯是否对亲戚犯罪,从而做出不同判罚。
那么,“五服”是什么?为何会用它辨认亲戚?
《尚书》又名《书经》,是古代儒家五经之一,在其中的《禹贡》篇中,第一次出现了“五服”。
《禹贡》中主要讲的是地理情况,包括山川名称、土壤优劣、物产分布、大禹的功绩,还有“五服”制度,并详细介绍了这种制度。
如今我们所熟知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从大到小分别是省、市、区/县、镇、村,这样从大到小一级一级往下。
但“五服”是按照距离帝国王都的远近,实施不同的地域管理方法,规定在距离都城五百里以外的地方,作为“甸服”。
距离国都一百里内的地方在缴纳赋税时,需要把庄稼连根拔起交上去,二百里范围内的,则是把穗交上去便可以了。
再远一点,便到了三百里的地方,那的人便更加辛苦了,需要把原粮缴纳上去,在到四百里便需要缴纳已经去皮的粮食,又称为精粮。
之后,再将甸服外五百里范围的地方,作为侯服,离侯服一百里的范围会派遣担任王事的官员,二百里是拥有人民的小国,三百里是各路诸侯的地盘,一般都和帝王的关系更为亲近。
用同样的方法,侯服五百里以外的地方作为绥服,里面的三百里设置官员,外面的二百里负责保卫皇帝,受此影响,他们的权利相对较大,自治程度较高。
再往外,便是要服和荒服,其中要服外面二百里的群众可以自由迁徙,里面三百里则是要改变风俗,这里的人虽然依旧需要定期朝贡,但是自治程度会更高。
荒服里面三百里则是风俗教化已经不尽相同,需要按照当地的习俗去进行治理,外面二百里则的人则是没有了固定的居所,同时无需再上交贡品。
之后,五服出现在古人的丧礼上,作为应当穿什么衣服,守孝时间应该是多少的参考,和作为统治模式的五服一样,两者都像是一个同心圆一样,一层层往外延伸。
这时的五服已经成为了衡量亲属间血缘关系的远近,身处五服内的亲戚,关系一般都比较好,血缘较近,因此不能结婚,否则便是近亲结婚。
而在五服之外便没有血缘关系了,但同时也没有亲戚关系了,两人可以结婚。
根据五服内的关系远近,在服丧的时候,又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使用的时候,以去世之人和自身的血缘关系远近,判断出应该使用何种服制,是古代社会礼制中丧礼的重要内容。
在《礼仪·丧服》中有记载,斩衰是为父亲,或者是自己的嫡长子,为妻子、丈夫,为天子、国君,在葬礼上面需要穿上用最粗的麻布,没有麻边,时间长达三年,是时间最长的。
对不同人去世,所使用的孝杖有所不同,母亲去世时使用桐木做的孝杖,父亲去世的时候则是使用竹子制成的孝杖。
时间最短的是缌麻,凡是为女系的亲属守丧都为缌麻,有为庶母、外甥、舅父、丈夫的姑母、女婿等,丧服为比较细的麻布制作。
时间只有3个月,相对较短,来源则是因为有家仆在家中亡故,家中主人十分伤心,所以为他缌麻3个月。
仅次于斩衰的是齐衰,衣服虽然同样是由粗布制作,但需要把衣服便缝起来,还要穿上草鞋,服丧时间长短不一,会根据亲疏远近有最短3个月,最长3年的服丧时间。
其中父亲在去世之后,母亲或者继母又去世了,便需要服丧3年,如果是失去领土的国君,寄居在别的国家,恰巧寄居国的国君去世了,那么便需要和庶民一样,服丧3年。
大功是为了在辈份上比自己小的人服丧,比如未成年子女,身上需要穿戴粗布制成的衣服,在丧事结束之前都只穿这一件衣服。
这里面会根据死者的年龄段,取名与否,取更加细致的判断服丧时间,甚至是身上穿的丧服细节等等。
最后是小功,为已嫁人的兄弟姐妹、女儿、姑母等人进行服丧,身上需要穿熟麻布制成的丧服。
这种五服服丧制度,虽然在如今已经几乎看不到了,但很多地方还是能看到在丧礼期间,不同身份的人,需要参加丧礼的时间,其中需要进行的礼仪都是不同的。
比如在河南一些地区,如果去世的是一位年长女性,那么她的男长子,需要穿戴很多东西,娘家人并不会一直呆在葬礼现场,只在进行到比较关键的环节时,才会身穿孝服到场。
在“礼”之外,五服还用于“法”,会根据丧葬中的五服,去判断罪犯双方的亲属关系是远是近,进而决定罪罚的轻重,关系越近,越亲,便罚的越重,甚至时出现了:
服制攸关之案,必先定服制,乃可科以罪名。
清朝年间有一案例:
王重义无嗣,妾王赵氏只生有一女,遂以胞侄王必俭兼祧。必俭摔伤王赵氏身死。
案件之中一共3人,王重义,和他的妾王赵氏,以及他的胞侄王必俭,案件的大致情节十分明了,如果放在今天,对于王必俭的判罚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但清朝十分重视五服关系,并因此出现了一个漏洞,清律中没有关于兼祧子王必俭,和兼祧父妾之间的五服关系。
如果按子殴死生有子女之庶母,需要“斩”,如果按照殴死期亲尊长之妾,需要处以绞刑,两者相差过大,导致这个案件一直没有进行判决。
最后刑部将确定服制的事情交给礼部,而礼部在经过考虑之后,最终将服制定为小功,王必俭因此被视为殴死庶祖母论罪,被判绞刑。
这种“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最早出现在《晋律》当中,之后在唐朝的法律中继承了这种“五服制罪”的传统,并将其明确列入法条,开始快速发展。
五服作为我国的传统文化,在我国已经有了2000多年的历史,虽然这个词语,以及其背后的文化,在当今已鲜有人知,但带来的亲情伦理思想等,在当今依然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信息来源:
1.《仪礼·丧服》、《尚书·书经》
2.张爽:《“准五服以制罪”——“礼”与“法”的历史连接》2020年5月29日
3.北京法院网:《法定亲等制度:五服》2011年3月9日
4.检察日报:《传统法“准五服以制罪”中的人伦秩序》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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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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