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总工程师多次泄密重组,妻子携“闺蜜”靠内幕消息获利上百万元,被罚款453万元

近日,山西证监局披露一则内幕交易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庆之妻张宁及其“闺蜜”余颂东,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累计获利134万余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45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宁与林某庆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婚姻登记,共同居住生活。张宁与余颂东系高中同学,二人关系较好,日常联系紧密,资金往来频繁,并共同控制使用“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和余颂东之母“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

在从林某庆方得到鞍钢集团的内部消息后,2021年3月-2022年6月,张宁、余颂东先后内幕交易了“本钢转债”“攀钢钒钛”“凌钢股份”“凌钢转债”,累计获利上百万元。

张宁内幕交易“本钢转债”的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3月18日,鞍钢集团党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并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AB重组,省将51%股份划给鞍钢,然后推动本钢混改同步展开。鞍本重组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改革”。

2021年3月3日至3月26日,张宁向余颂东中信银行6033账户转账370万元,其中,55万元用于收购“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截至2021年3月2日持有“本钢转债”余券6,510张;315万元由余颂东根据张宁决策,直接操作“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买入“本钢转债”39,060张,成交金额314.92万元。

在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信息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后,“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21日至7月9日累计买入“本钢转债”成交8,220张,成交金额81.16万元;累计卖出“本钢转债”成交54,320张,成交金额544.75万元。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持有45,570张“本钢转债”持券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

二、张宁内幕交易“攀钢钒钛”

张宁内幕交易“攀钢钒钛”的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6月28日,鞍钢集团召开2021年第16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集团资本运营部提交的《关于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钒业务资产的汇报》。林某庆列席本次会议。2021年9月8日,攀钢钒钛披露《关于收购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交易完成后,西昌科技将成为攀钢钒钛全资子公司。

2021年6月24日至7月28日,张宁使用其本人手机委托下单,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攀钢钒钛”成交666,300股,成交金额161.37万元;累计卖出“攀钢钒钛”成交416,300股,成交金额103.09万元。

在攀钢钒钛收购西昌科技100%股权信息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后,张宁控制使用“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12日至8月23日累计买入“攀钢钒钛”成交250,000股,成交金额74.15万元;累计卖出“攀钢钒钛”成交500,000股,成交金额178.19万元,余股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持有666,300股“攀钢钒钛”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

三、张宁、余颂东内幕交易“凌钢股份”“凌钢转债”

张宁、余颂东内幕交易“凌钢股份”的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3月18日,林某庆列席鞍钢集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凌钢,戴去见了朝阳书记,凌钢董事长对重组不持异议。”2022年6月23日,凌钢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战略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凌钢股份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凌钢集团通知,获悉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事项,可能导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22年3月9日至6月22日,“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2,900,590股,成交金额771.1万元;卖出“凌钢股份”成交2,496,300股,成交金额645.2万元。

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信息于2022年6月23日公告后,“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于2022年6月27日至6月28日卖出“凌钢股份”成交404,290股,成交金额109.6万元,余股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2,153,359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747,231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余颂东。

张宁、余颂东内幕交易“凌钢转债”的调查结果显示,2022年3月7日至4月6日,“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转债”成交13170张,成交金额156.6万元。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信息于2022年6月23日公告前,“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卖出“凌钢转债”成交13,170张,成交金额163万元,余券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8,780张“凌钢转债”持券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4,390张“凌钢转债”持券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余颂东。

此外,两人还通过“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交易“凌钢股份”。2022年4月18日至6月17日,“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凌钢股份”成交744,000股,成交金额189.8万元;卖出“凌钢股份”成交80,000股,成交金额20.25万元,余股为664,000股。

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信息于2022年6月23日公告后,“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于2022年6月27日至6月28日卖出“凌钢股份”成交664,000股,成交金额180.2万元,余股为0。按照张宁与余颂东协议约定,“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414,000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张宁;330,000股“凌钢股份”持股权益和卖出收益归属余颂东。

对于证券交易的时间节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行为,张宁与余颂东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山西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信息、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张宁、余颂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山西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宁、余颂东做出如下惩罚:一、对张宁没收违法所得1,343,043元,并处以4,029,129元罚款;二、对余颂东处以500,000元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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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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