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如果有人打你的脸,反击不属于自卫 那什么才是正当防卫?

中国有一位功夫大师,名叫陈和高。 此人与普通华夏武林高手不同,他的武馆是华夏唯一有杀人记录的存在。

一般武林高手都是如此,崇尚以和为贵。

而陈和高的画风就是这样的。

陈和高以前比武时,特点是吼叫、脚步凌乱、姿势夸张。

一般武林人士对陈和高的评价都是“没有武功”、“疯狗拳”等负面词汇,从来没有人说过他的好话。

不要责怪他们使用负面词语。 毕竟,陈和高发明的功夫,可以把咬人脖子作为专门招式。

他能发明撕咬招式,这实在是与其他武术流派格格不入的。

然而,陈和高的弟子一共杀了4人,打伤了11人,而且都被判了正当防卫。

陈和皋传授弟子时,传授的第一个法门就是《刑法》。

陈和高教导弟子,遇到歹徒,出手次数一定要少,最好只出一枪,即使一击毙命,你也是合法防守,其次,出手前一定要警告对方。移动,并发出非常尖锐的尖叫声,恐吓对方不要靠近。

如果此时对方还在靠近,那么你反击的话,没有人会说你不对。

2001年,弟子冯建汉的父亲和哥哥在家中被村霸带着木棍等器具11人拦住,受伤。 冯剑寒徒手杀死1人,伤2人,吓跑9人,被判处正当防卫,逃跑的9人还要支付冯剑寒的医疗费。

被判正当防卫的核心原因是对方故意寻衅滋事,人数众多,并手持木棍等装备,而冯剑寒则被动反击,赤手空拳。

因此,属于自卫并没有什么问题。

2002年,弟子刘岩在东莞与7名流氓发生口角。 争执结束后,7名流氓持西瓜刀追赶柳岩。 随后刘岩拿出剪刀,施展了宗中师傅传下来的剪刀技艺,一边逃走。 他击中并杀死了一人,并重伤了另外三人。 他被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

自卫的核心原因是7名歹徒带头用西瓜刀等管制刀具砍人,引发无限反击权,而刘岩携带的剪刀属于普通居民,他没有追击情节一边杀,一边逃跑。 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对方就会死,1会重伤,3会停下来,然后他也会停下来。

因此,属于自卫并没有什么问题。

2005年,弟子罗深贵和女友在深圳乘坐公交车时被小偷偷走。 罗深贵发现后,大声叫停。 下车后,他们被三名小偷包围,三名小偷随后拔出了一把匕首。

随后,罗深贵用剪刀与三名持刀盗贼发生争斗,导致三名盗贼其中一名死亡,另外两人重伤,被视为正当防卫。

对手先下手,手里拿着刀。 罗深贵被动地为自己辩解。 他对杀死或伤害他不负有责任。 他没有任何问题。

唯一被判防卫过当罪名的弟子张泽忠,2000年被11人围殴,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其余6人转身逃跑。 随后张泽忠忘记了老师的教诲,发生了追击6人的剧情。

因为追赶的行为,张泽忠被判定应对追赶后发生的事情负责,因为此时他才是主动实施暴力的人。

因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判防卫过当罪,并赔偿医疗费2000元。 但追击行动发生前造成的1人死亡、4人重伤的情况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对方持有武器。

我之所以给大家讲这个故事,是因为之前的“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整个网络掀起了一阵讨论热潮。

这件事批评肯定没问题,但有些人故意走错节奏,不仅把零星的流氓、恶霸事件上升到否定整个中国的地步,还故意制造社会更大的暴力,鼓吹人人暴力。

甚至号召大家拿刀,如果有人打你,就上去刺刀,甚至声称拿枪,如果有人打你,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 如果不允许,那就说明国家不公平,法律不公平,其他令人发指的言论也出来了。

各地警方账号紧急出炉,普及法律,解释什么是自卫,但不被民众理解,被喷得到处都是。

比如,陕西警方就制作了一个视频,称如果有人被殴打,不建议还击。

这个普法视频讲得很清楚,如果你被人打了,想要还击,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方已经危及你的生命。

如果对方没能危及你的生命,那么你就无法反击。 你要做的就是立即逃跑并报警,然后警察就会严惩对方。

如果你受轻伤,犯罪者可能会被拘留并罚款。

造成轻伤以上的,对方将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你想从轻处罚,你需要请求你的原谅。

不过,陕西警方再次强调,这并不认为对你的生命构成威胁,所以你不能还击。 如果贸然反击,赢了就坐牢,输了就住院。

不许你贸然反击。 除非你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你要么进监狱,要么住院。 这是陕西警方给出的结论。

这样的结论其实很常见,很多派出所门口都贴有这样的公告。

但显然公众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

我被打了,为什么不许我反抗? 如果我反抗,我要么坐牢,要么住院?

为什么? 我只是问你为什么?

陕西警方之所以受到批评,甚至被截图,是因为他们只讲结论,不讲原因。

警察说得对,原因很难解释,而且内容有点长,但绝对会增长见识,请耐心观看。

很多人说,中国的正当防卫很模糊,条件很难满足,普通老百姓没有办法进行正当防卫。

但你其实错了。 中国的正当防卫是非常明确的,也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只要懂法律,实现正当防卫是很简单的。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不法犯罪人伤亡的,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罪名十分明确。 当你遭受此类暴力犯罪时,你拥有无限的辩护权。 只要对方不转身逃跑,即使你给入侵者造成了伤亡,也不算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杀人的定义有点模糊,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 一般来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认定,自由裁量权较大。

比如,唐山打人案中,醉酒歹徒绿衣男子与白衣女子调情,并直接触碰对方,犯寻衅滋事罪/性骚扰罪是没有问题的。

白衣女子进行报复,称绿衣男子是色狼,这在目前并不违法。

绿衣男子扇白衣女子一巴掌后,继续实施挑衅、故意伤害罪。

这时候,最有争议的一点就出现了。 白衣女伴和黑衣女子抄起啤酒瓶,对着绿衣男子的头部吹了过去。

如果时间一到,警察出现立即制止打斗的情况,那么黑衣女子就不算正当防卫,也不算是见义勇为。 她将受到警察和绿衣男子打架的惩罚。

然而时限并没有结束,警察也没有出现。 绿衣男子恼羞成怒,纠集同伙,共9人,7男2女,围住白衣女子,对其进行毒打,并用啤酒瓶轰击其头部。

此时,绿衣男子的同伙7男2女,已犯寻衅滋事罪。 同时,他们攻击了白衣女子,可以升级为“袭击”。

根据舆论程度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将这种有害行为升级为“谋杀”并没有太大问题。

黑衣女子抓起啤酒瓶朝头部开枪的事件,如果严格按照时间点计算,并不属于自卫,因为它发生在“谋杀”之前。

不过,黑衣女子射出的啤酒瓶并没有击中要害,并没有对绿衣男子造成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后果。 即使啤酒瓶撞到头部后立即暂停计时并进行处罚,责任也很小。 另外,绿人后来的9名同伙,显然就像二十年前的邪恶势力一样,他们的暴行震惊了全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击中或用啤酒瓶击打头部后进行反击是自卫。 如果你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当场刺伤行凶者,那根本就不是自卫。

回到开头的话题,假设你被打了一巴掌。 你反击算不算自卫?

简单来说,因为一巴掌很轻,不构成谋杀,也不构成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所以只要你还击,无论用什么方式,都不构成杀人罪,构成正当防卫。

实践中,两个人打架的时候,不管谁先动手,当警察来到派出所,看到你们虽然脸肿了,但没有轻伤,更没有重伤,那么都会被当做打架处理。

很多人打架后喜欢向警察请教,说是他先采取行动的。 警察同志,你们要抓他,要他给我钱。 我有证据,这里有摄像头视频。

哪怕有视频,哪怕是对方先动手,但你反击了,那就是打架。 要么就这样吧,不然警察就会逮捕你们俩并罚款。

当然,如果一方是轻伤到重伤,另一方没事,那么就按故意伤害来处理,但还是不考虑是谁干的,而是看谁重伤、谁有理。

实际上,这就是警察局的运作方式。 如果你不明白这一点,吃亏的就是你自己,而不是别人。

至于为什么会这样,是有原因的。

首先,当别人打你耳光的时候,如果允许你自卫的话,允许到什么程度呢?

有人打你一巴掌,你二话不说就掏出刀将对方刺死。 这算不算自卫?

显然,如果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正当防卫,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专门从事犯罪的团伙,会想出杀人无罪的手段,专门挑衅你,侮辱你的母亲,侮辱你的女儿,侮辱你的家人,突破你的底线,故意挑衅你采取行动。

只要你情绪激动,做出动作,比如推或者打。

那么对方就会直接把你刺死,然后声称是自卫。

你以为你因为他侮辱了你的家人而打了他一巴掌,但他毕竟只是嘴上说说,没有采取行动。 你做到了,所以他杀了你并没有罪。

人死后会去阴间,你接受吗?

你一定很不满意吧? 坏人显然就是对方。 为什么当我被杀时我要为迈出第一步承担全部责任? 对方甚至可以在杀了你之后大方地表示不会追究你应该支付的医药费。 是的,杀了你是合法的自卫。

因此,当有人打你一巴掌时,法律允许你直接杀死那个人,这是不可能的。

别杀了,认真打他好吗?

当然不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即使是轻伤也无济于事。

法律认定的轻伤、重伤与普通人认定的轻伤、重伤完全不同。 脸肿了,看上去很痛苦。 按照法律规定,这顶多是轻伤。

就连眼眶内壁都碎裂了,鼻骨也折断了。 这些都是轻伤,更何况只是皮肤肿胀。

如果超过 2 根肋骨折断,则视为轻伤。 如果骨折超过6根肋骨,则视为轻伤。

肺部破裂被认为是严重伤害。

举个更明确的例子,小指被砍断只算轻伤,掌骨骨折也只算轻伤。

所以,被人打耳光后,再去打眼眶骨折、掌骨骨折等轻伤的人,肯定是不合理的。

那么如果有人打我耳光,我就打别人的脸,我能以牙还牙吗? 这永远不会太多。

问题不大,但这种行为却加剧了矛盾。

这时候有两种情况:打你耳光的人是流氓,或者是普通公民。

当一个惯于暴力犯罪的歹徒打你一巴掌,你还击他一巴掌,结果会怎样呢?

显然,这只会激起歹徒的恶毒,进而让你受到更大的伤害,远远超出你想象的极限。

普通人连鼻子被打断这样的轻伤都接受不了,最好不要去激怒那些轻易将人打成轻伤甚至重伤的歹徒。 这是为了你们好,因为警察不是神,他们杀不了歹徒。 一瞬间就赶到了现场,把你救了出来。

等到歹徒打完你之后,警察就会抓住他。 无论处罚多么严厉,都没有关系。 受到伤害的是你。

如果对方是常人,那么常人就打你一巴掌。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案件。 对方没有能力和心理准备造成很大的伤害,你也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 您可以选择报警并交给警方处理。

但如果你有报警条件却不报警,不让警察介入,你非要打他耳光。 这明显是在故意攻击对方的身体。 他有伤害你身体的意图,你也有伤害他身体的意图,判对方打架很正常。

同时,你扇他还手的行为,会导致事态升级,双方暴力升级,社会整体暴力程度上升。

显然,法律不会支持这种行为。

综上所述,当你被打耳光时,无论对手是谁、情况如何,只要没有危及你的生命,法律都不支持你还击。 始终建议你立即逃跑并报警。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你可以反击,因为如果你死了,即使罪犯被抓住并受到惩罚,法律也不会帮助你,所以你可以反击,并且无限期地反击。

但当你的生命没有受到威胁时,对攻击者的法律惩罚远远大于你还击的几拳。

如果你不相信我,下次遇到冲突时你可以打人一巴掌。 只要对方不还手,躺下报警,你就知道是拳头的惩罚还是法律的惩罚。

中国这种法律的制定实际上遵循了一个精神,那就是社会冲突和暴力的总量必须减少。

如果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增加,那么这是一部坏法律,应该修改。

如果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减少,那么这是一部好法律,不应该修改。

简单地说,按照中国的立法精神,中国公民有妥协的义务。

让步的义务贯穿于中国一切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和谐社会也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在最常见的冲突领域,即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这种让步的义务就更加明显。

不过,中国法律也为妥协义务设定了底线。 当法律规定的严重、恶毒的暴力行为来临时,你可以使用暴力。

然而,这种暴力也有其限度。 法律允许你以小暴制大暴,但绝不允许你以大暴制小暴。

你所做的一定是减少和减少社会暴力的总量。 这是可以的,但不是相反的。

中国法律坚决反对公民私自救助、矛盾升级、以暴制暴。

如果有人受到暴力侵害,你可以报警,但绝不能用更大的暴力来制止暴力。

在确定暴力程度时,是否携带武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基本上,谁有武装,谁就有过错,无武装的一方触发正当防卫。

这些所谓的武器是指刀、枪、棍、石、砖等,这些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桌椅、马扎、啤酒瓶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属于武器。

例如,A和B在操场上打架。 两方正在进行一场标准的战斗。 结果,A突然拔出刀打算袭击。 手无寸铁的乙临时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砸在甲的头上,造成重伤。 正当防卫。

这是一个典型的谁持枪谁有错,因为你故意持枪,放大了社会暴力,增加了社会总伤亡。

另一个例子是随机的街道冲突。

甲故意用拳头攻击乙,乙却拿出随身携带的刀还击,致甲重伤。

A故意持刀攻击B,后B抢夺A的刀,或临时从路边取砖头、棍棒、啤酒瓶等进行还击,造成A死亡,属于正当防卫,无需被追究责任。

A故意用拳头攻击B,B又用拳头反击,击中A的要害。 如果A伤势不重,那就是治安案件。 如果A受重伤,就会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而B连过度防卫都很难,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除非B能证明A用拳头威胁了自己的生命,否则他不还手就真的只能死了。 没有更好的选择。 这几乎无法证明,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这样的事情。

所以,当一方主动进攻时,除非动刀,否则对方最好的结果就是逃跑并报警,不还手。

谁使用武器升级武力谁就有过错,谁受轻伤谁就有过错。 如果双方都是赤手空拳,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那就算是打斗了。

无论你是否先发制人,都会适当考虑增加一定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击的对方就可以免除责任。

如果你想完全免除责任,那就将暴力降到零,履行你公民的屈服义务,什么都不要做,直接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这个时候,警察百分百站在你这边。

这样的法律不会让好人受委屈,让坏人得逞。 为了补偿履行让步义务的公民,惩罚那些加剧社会暴力和冲突总量的人,该法同时规定了对煽动者的严厉惩罚。

你显然只是打了对方一巴掌,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微乎其微。 为什么警察来后你还要给对方倒地,几千甚至上万块钱作为检查费,甚至可能会被抓起来拘留?

至于?

只是一巴掌,确实不算那么严厉的惩罚,但为了平衡,必须这么做。

了解了上述立法精神后,就很容易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了。

首先,你在防守时使用的暴力必须小于或等于对方使用的暴力,否则至少是过度防守。

其次,当对方逃跑并停止使用暴力时,你不能继续使用暴力,否则就是过度防御。

自卫的标准一直是明确的,20年来没有改变。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我之前给大家讲过的刑法。 对正在发生的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你的理解应该更加清晰了。

在这次攻击中,只要对方持有武器,并且你使用的武器等级不高于对方武器的等级,比如砖对砖、棍对棍、刀对刀,那么就有可以触发无限防御权是毫无争议的。

因为你的暴力程度低,你是用小暴力去制大暴力,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暴力升级,而不是用大暴力去制小暴力,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暴力升级。

彻底理解了这个法律原理之后,你就能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了。

2014年3月,在海南三亚一建筑工地上,陈某杰的妻子被几名醉酒男子戏弄、摸大腿。 双方争执后,陈某杰被醉酒男子用拳脚、钢管等殴打,陈某杰保护妻子后掏出一把折叠刀(刀刃长约6厘米),造成1人死亡、3人死亡。给对方造成伤害。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检察官拒绝受理此案并提出抗议。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仍认定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

请关注此处法院判决要点。 首先具体说明了几名醉酒男子使用了钢管等武器,然后具体说明了陈某杰使用的刀片长度。

这一切都说明了双方使用武力的程度,这也是法院驳回起诉的最大法律支撑。

如果醉酒男子仅使用拳脚,未使用钢管等武器,而陈某杰拿出6厘米刀杀死1人,打伤3人,那么检方指控其过分犯罪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陈某杰非法携带刀刃长度超过15厘米的管制刀具,造成一名歹徒死亡、三人受伤,检察官甚至可以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杀人罪起诉,顶多从轻处罚考虑到歹徒的猥亵行为。

因此,如果发生打斗,一方携带武器并率先使用刀、棍、石等高级暴力物品,就相当于给予对方无限的防卫权,并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必对造成的损害负责。 你要对伤亡负责,所以无论你如何战斗,你都会承受后果。

如此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社会上的暴力程度,并建立一种惩罚那些使用高度暴力的人的倾向。

拳打脚踢是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的暴力。 因为拳脚是作用在人体上的,无法甩掉,所以对方使用拳脚并不能触发你无限的自卫和反击权利。 如果你用拳头和脚踢,你们就是在互相争斗。

如果不这样规定,就会增加社会的暴力总量和人员伤亡。

如果你想对抗拳脚,并且使用比拳脚更低的力量级别,你什么都不用做。

为了平衡局势,让不采取行动的人受委屈,法律对不采取行动的人给予高度保护,而对采取行动的人则拳打脚踢,损失惨重。

很多人一碰就摔倒趴在地上,然后警察的一句话会让你觉得对方在敲诈你。

不是为了敲诈人,而是为了平衡和补偿。

正因为这种法律倾向,近20年来,中国社会敢于扛刀棍棒打架的歹徒越来越少。 由于保了损失却没有盈利,造成的社会伤亡总量越来越低。

现在连敢用拳脚的歹徒都少了。 大个子互相吐口水、互相碰触时倒地的案例越来越多,因为这是法律鼓励的方向。

有人说这样不够男子气概,抹杀了男人的阳刚之气。

打架怎么能叫男子气概呢? 减少社会暴力总量不是好事吗?

唐山7男2女9匪徒当众殴打事件震惊全国。

扪心自问,这种程度的暴力在欧洲和美国极为常见,不太可能让任何人感到震惊。 即使在20年前的中国,这种情况也非常普遍。

谁没听说过20世纪90年代上学时男女歹徒用啤酒瓶打人的事? 这很常见。

你知道欧美的凶杀率是中国的多少倍吗? 你知道欧美每年的暴力犯罪率是中国的很多倍吗?

你可以查一下数据。 如果从10倍猛增到10倍,社会暴力总量就高得离谱了。

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的暴力事件总量远高于欧美国家。

二十年前,中国的暴力犯罪率更像是一个“正常”的发展中国家。 如今,中国的暴力犯罪率已被抑制到与自身经济水平远远不相符、低得离谱的水平。

在这波唐山事件中,很多所谓律师宣扬了一些观点,比如中国的法律破坏了中国公民互相帮助的道德精神,中国不鼓励你们以立法的精神去反抗等等。还有一些有节奏的大V,干脆宣扬消极,赞扬以暴制暴,宣扬用刀刺伤人算正当防卫。

他们并不傻,他们只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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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7

标签:正当防卫   啤酒瓶   轻伤   歹徒   重伤   中国   暴力   警察   法律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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