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金华东阳、武义等地
有3名出租房房东
因拒不改正
出租房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被依法行政拘留
1
东阳市花园村
11月29日,东阳市南马镇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出租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花园村南山小区花园大道一出租户房存在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和楼板进行分隔、室内电气线路未套管保护、卧室内或公共部位使用液化气等问题。公安机关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房东邓某于12月5日前改正完毕。
12月7日,公安机关复查该出租房,发现相关隐患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房东邓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2
东阳市南湖村
11月27日,东阳市南马镇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南湖村出租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其出租房存在一楼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分隔、室内电气线路未套管(阻燃)保护、电动自行车在居住出租房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公安机关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房东胡某于12月4日前改正完毕。
12月8日,公安机关复查该出租房,发现相关隐患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房东胡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3
武义县熟溪街道
12月6日,武义县熟溪派出所民警在熟溪街道开展的出租房消防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出租房存在违规设置防盗窗、未按要求配备逃生“四小件”等问题。
民警随即叫来房东王某一一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房东王某于12月8日前改正完毕。
12月9日,民警再次前往王某家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发现相关隐患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房东王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房东”
作为出租房消防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
如果拒不改正消防安全隐患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温馨提示
出租屋作为人员密集型场所
其消防安全非常重要
房东作为出租房的管理经营者
务必遵守法律法规
及时查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转自:金华消防
来源: 杭州交通918
页面更新: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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