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当街殴打一岁女儿:必须旗帜鲜明保护儿童权益 - 快评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一位母亲当街殴打孩子,旁边的店员保护孩子反被她责骂,引发舆论关注。网传视频显示,一位身着店员服装的人正抱着孩子,一名身穿粉色上衣、头戴红色帽子的女子上前争抢孩子,并说:“我的孩子不还给我?我打孩子碍着你们什么事,谁家小孩不挨揍?”

店员李女士告诉媒体,事发时间为12月3日上午11时许。她看到女童摔倒,紧接着有一名女子过来大声喊“站起来”并扇了女童一巴掌,还一直揪女童的头发。李女士说,自己上前将穿着单鞋、脸冻得通红的孩子紧紧抱在怀里,然而这名女子还不依不饶,“不光是打孩子,她还打我”。

李女士表示,3日中午警方已将打人女子带走了解情况,并告知李女士,女子确为孩子的亲生母亲。然而当天下午这名女子继续来店里骚扰,对李女士进行人身攻击,李女士再次报警。次日上午,市监局还来抽查店铺,称有人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李女士怀疑是那名女子干的,“但不敢再报警,担心牵连到孩子”。12月5日,淄博市妇联回应记者称已经了解此事,正在进行相关调查。

警方在事发当天中午将当事女子带走调查,但下午就将其放回。然而纵观整起事件的时间线,当事女子已经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就此轻轻放过。

首先,当事女子对幼女实施家庭暴力,涉嫌虐待罪。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法律赋予父母监护权,正是考量到亲亲之情的天然属性,默认绝大多数父母都会倾尽所能地抚养与照看子女,不会也不应伤害自己的孩子。然而,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不爱子女的父母也是有的。

子女不是父母的奴隶或财产,可以任由父母处置。当事女子的言行与心态,无不展现出不把子女当人的奴隶主心态,似乎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非一个具备独立健全人格的自然人,“我打孩子碍着你什么事”展现的正是这种认知,“谁家小孩不挨揍”的说法更是无视人伦自然之理。犬马皆知护犊,虎毒尚不食子,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

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性,当事女子的行径就更为恶劣。受害女童只有一岁大,这个年龄的婴幼儿恐怕都未必可以走好路、说好话,日常生活需要成年人的全天候照应。试问,一岁的女童能有什么自主行动能力?又能犯下什么过错,让父母不得不用体罚来教育?

事件的定性,因此也就更为容易。当事女子如此殴打自家孩子,是欠缺任何正当理由的施暴恶行,李女士出言出手阻止当事女子,则是合乎法理人情的正义之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从现场视频来看,李女士将孩子紧紧抱在怀里,在第一时间阻止了当事女子的家暴行为,从法理与道德上都是值得称许的义行。

李女士对媒体表示,女童“穿着单鞋,脸冻得通红”。结合当事女子的施暴恶行,外界有理由怀疑她并没有尽到抚养职责,也有长期虐待女儿的嫌疑,如此一来就涉嫌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应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21条也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本案中,受害女童的境遇是外界关心的问题,公权力对此有职责介入处理。

其次,当事女子还涉嫌寻衅滋事罪。

从现场视频来看,当事女子殴打一岁女童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这已经同时满足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两条标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李女士再次报警之后,次日上午就接到投诉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其中又与当事女子有无瓜葛?如果李女士自述“不敢再报警”是因为担心再次遭遇骚扰的话,那么此事就成了一桩“案中案”。根据媒体报道,当地派出所称“若被骚扰,当事人需到辖区派出所报警”。问题在于,此案并非仅是当事女子与李女士之间的纠纷,也关系到一岁女童的儿童权利问题,岂能就此翻篇?

总之,当事女子已经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警方应深入调查事件全貌,及早向社会公布真相,追究当事女子的法律责任,防止受害女童被继续虐待,保护儿童权益。

王兢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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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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