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友注意!!!钓鱼需谨慎!


“两条泥鳅换了刑期?”四川绵阳,刘某和朋友段某属于典型钓鱼不着家的男人,但没想到这个爱好却给他们两人带来了牢狱之灾,而起因仅仅就是用了两条活泥鳅让他们在钓鱼生涯上取得了大丰收。

​(来源:海峡网)

​刘某和段某,两位垂钓界的资深玩家,常常结伴在各地的野外找寻钓鱼的乐趣。

​两人典型就是三大爱好得终极玩家,抽烟喝酒钓鱼,如果碰到好的野塘,两人可以一天不吃不喝待在那里。

​用两人妻子的话说,他们两人完全可以去和钓鱼过日子,成天的不着急,眼里哪还有她们和孩子。

​但毕竟也是老夫老妻了,玩笑话终归是玩笑话,虽然两人喜欢钓鱼,但至少对家里照顾的也不错,偶尔有成夜成夜钓鱼的情况,最主要两人的每次都能带回不少的战利品。

​前段时间,因为两人工作都比较忙,一直没有机会好好的过把瘾,好不容易小长假过去以后闲了一点,两人迫不及待约着出去钓鱼。

​早就听说有个地方好多钓友在那里收获颇丰,这让心痒痒的两人按照听说的就来到了这个河段。

​通过专业的眼光,两人一致认为此地定会“爆护”,所以打窝,调线一气呵成,只等今天胜利的成果。

​老话说,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一天的风吹日晒竟然收获了丰富的渔获,包括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总重量达到了41.69千克。

​然而快乐并未持续太久,因为这些鱼获他们俩却被警察找上了门,还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

​在钓鱼的时候,路过的村民正巧碰到了两人,可能有点眼红钓了这么多,所以二话不说举报了他们的行为,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两人不以为然,纵横钓鱼界那么多年,从来没有被举报的,可正是这种不以为然,让他们闯了大祸。

​经过民警检查,两人竟然使用的是活泥鳅做的诱饵,最主要钓鱼的河段是禁钓期,所以民警对捕获的鱼、钓饵以及钓鱼工具进行封存、称重并记录在案。

​面对铁证,刘某和段某对自己的非法行为供认不讳,他们承认在禁钓的河段使用了活饵钓鱼。

​最终,检查机关对刘某和段某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两位曾经的“钓友”如今成了被告,他们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还有对生态环境的赔偿责任。(文中皆为化名)

​1、两人在禁钓的河段实施钓鱼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刘某和段某在禁钓的河段实施钓鱼,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在禁钓期钓鱼的规定,这对于生态环境以及鱼群的繁衍会造成伤害,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两人使用的方法是用活泥鳅,这已经超出了正常的钓鱼方式,可以认定为禁止方法捕捞,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和段某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四个月,分别处缓刑。

​2、两人破坏渔业资源,法院可以判处生态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

​既然规定了禁调河段,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当地的生态渔业资源,保证生物的多样性,会因为钓鱼等行为造成损害。

​但两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生态环境,那么就应当由两人做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按照两人钓的鱼品种进行投放或者做出赔偿。

​3、两人的行为,相关部门还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及犯罪,但是这并不影响其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行政处罚也不能免除。

​所以针对两人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不仅可以没收他们的违法依据,还可以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这场诉讼让我们反思:每个人都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共享着这片自然的恩赐,我们也有责任去保护它。

​对此您怎么看,关注@王哥说法,带您了解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学点法律避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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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标签:拘役   河段   泥鳅   水产品   生态环境   渔业   行政处罚   民警   方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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