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代发”电商模式中暗藏的法律风险

“一件代发”好处多,但经营责任不可回避。


什么是“一件代发”?

“一件代发”作为电子商务领域近年兴起的一种销售模式,受到了众多经营者的青睐。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经营者在接到该订单后,从其他经营者(货源)处以自己的名义下单,但在收货人处填写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从而实现由其他经营者作为实际供货人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并最终完成交易,从此过程中赚取两笔订单间的差价。

这种经营模式契合了当前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对电商经营者而言,其所售商品的发货任务由实际供货人承担,可以节省高昂的仓储和运输费用,也无需承担库存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经营范围上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占用资金相应减少,能更好地满足资金流转的需求。对于上游经营者而言,其无需担负营销推广的费用,也不用为客流量费神,无需让渡利润就可以让下游经营者为其开拓销路。但“一件代发”模式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

“一件代发”也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张某在电商平台上通过“一件代发”模式,向胡某售卖了未标注法定标准、生产批文和真实生产者等信息的食品,被胡某告上了法庭。张某事先在订单交易磋商阶段并未向胡某披露第三方代发情况,事后也未向胡某说明货物质量合格或货品合法来源等信息,属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此外,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国家强制要求标注的信息,此类外部特征十分明显,张某对此只要履行基础的注意义务就足以发现,其虽抗辩自己并未接触一手货源而无从查证,但其作为销售者查验货物的责任却并不因选择“一件代发”销售模式而豁免。鉴于张某已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胡某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食品和药品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安全秩序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两部法律均对违规生产者或销售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自称使用了被告某公司售卖的三无祛痘霜导致面部不适,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被告抗辩其收到原告订单后,就立即组织人手向网络平台上的某店铺按照此订单内容下单,直接由该店铺向曾某发货,其自身从未接触过涉案化妆品,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销售化妆品产品,应依法办理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后才能进入市场,其作为直接经营者所销售的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质量合格标记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已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被告虽采用“一件代发”模式,涉案化妆品并非由其生产,但其作为销售者需承担责任,而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代发产品为合格产品,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化妆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可能给消费者的容貌和健康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销售者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即化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产品责任与食品、药品销售者相同,可能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已尽到查验义务或可免除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在王某诉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涉案产品为无中文标签及保健标志的进口食品。该案起诉前,原告虽未向被告就涉案产品提起异议,但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发现产品问题后,尝试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主动联系原告召回产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被告发现问题后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因此,法院最终不再判决惩罚性赔偿,仅判决被告承担退货退款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经营者、销售者设定了进货查验、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电商场景下,采用“一件代发”模式进行经销的经营者,并不因此模式而逃避前述义务。

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对产品的查验义务。如法院判定经营者根据现有情况和自身条件已经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在知晓所销售产品存在问题后积极采取召回、退货退款等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可能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提示

在“一件代发”销售模式下,电商经营者与商品往往没有实际接触,难以保证从供应商处采购的商品质量,存在较大的售后风险。电商经营者若不认真检验商品真伪和品质,不审慎核实商品或店铺的宣传素材和使用方式,可能给自己带来赔偿损失甚至承担数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消费者通过网购的方式与销售者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无论是自行仓储发货,还是通过第三方代发,均不影响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由于消费者在这种商业模式中通常事先并不知道具体供应商信息,供应商也只代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发货的责任,因此,销售者需向消费者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乃至生命权、健康权损害时,销售者应作为直接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件代发”模式侵害的权利主体还可能是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如对知识产权、人格权的侵害,这要求电商经营者在挑选实际供货人时应细心谨慎,严格审查实际供货人的资质、所售商品的质量,以及商品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所使用的宣传资料等是否存在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尽到作为经营者、销售者的义务,最大程度上避免侵权风险。

电商经营者只有全面认识“一件代发”模式下可能暗藏的风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细心谨慎、未雨绸缪,才能最大化地把握这一模式的优点,实现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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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标签:惩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营者   被告   义务   消费者   化妆品   风险   模式   法律   食品   责任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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