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冰妍税案浅析-我待你如初恋,你却总认为我心太软!

2023年9月16日,袁冰妍“做客”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案通报。本次,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直接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七稽查局)定性为偷税,钢丝上的舞者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彻底“凉凉”。

其实早在2022年6月份,第七稽查局曾给过袁冰妍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遗憾的是,袁冰妍并未参透内在玄机。“我待你如初恋,你却总认为我心太软。”税务机关的底线岂能一碰再碰?

一、案件脉络

2022年6月27日,第七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渝税七稽罚(2022)32号〕,对袁冰妍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妍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袁冰妍税案第一次浮现到吃瓜群众面前。

2023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件再次进行通报,袁冰妍案被实锤定性。

二、税案解析

(一)前后两次税务行政处罚有何不同?

大家是否注意到,袁冰妍税案前后两次税务行政处罚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次处罚对象系丽妍公司,并未直接指向袁冰妍。违法事实为丽妍公司未履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次处罚对象系袁冰妍个人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直接被定性为偷逃税。违法事实包括:

1、取得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2、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

3、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层面违规列支会涉及哪些税?

袁冰妍税案前后两次行政处罚均提及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的问题,这其实是大部分企业的通病,只是税务机关没有对每家企业严格较真检查。但袁冰妍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且是经税务机关多次约谈警示仍整改不彻底,不杀鸡何以儆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将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补缴问题。

(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如何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此即财税〔2003〕158号背后的法律依据,但前者较后者更为严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一书中指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载明: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第一次行政处罚为何没有提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笔者猜测,税务机关是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给丽妍公司自查自纠的机会。有关消费性支出在2019-2021年度分摊后,丽妍公司应在对应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并通过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四)视同分红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构成偷税?

将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层面违规列支,实质上是想规避股息、红利20%的个人所得税,估计中国大多数企业家、老板都会有这样的心思,实际上多多少少也都是这样干的。

但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吗?

税务机关第一次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实际上已经给了我们答案,不构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构成应同时具备主观故意要件、客观手段要件(四种行为手段)、行为后果要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的客观手段包括: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上述偷税的客观行为手段,立法技术采用列举制。回归到袁冰妍税案,袁冰妍个人消费支出在企业税前列支视同分红的避税方式无法与偷税的客观行为手段对号入座,因此税务机关第一次税务行政处罚并没有按照偷税处理。

但第二次税务行政处罚已有所不同,从通报的标题看,是按照偷逃税案件处理的,从内容上看系袁冰妍关联企业存在偷逃税嫌疑,而处罚依据却又未明确列明。最终是定袁冰妍个人偷税,还是定其关联企业偷税,值得各位看官细细品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袁冰妍税案若涉及车辆消费支出,还是有机会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减除一定的数额。

(五)少缴增值税从何说起?

第七稽查局在本次案件通报中,提及袁冰妍的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细节及法律依据从何说起,我们先看以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规定可解析为: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购进项目,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

2、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要区分是否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专用于”,不得抵扣;“非专用于”,可以全额抵扣。

笔者推测,袁冰妍案所涉增值税问题,应该与上述文件规定有关。

三、袁冰妍税案启示与思考

袁冰妍偷逃税款的手法,较范冰冰、郑爽、薇娅等案件是不同的,其核心就在于披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衣,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干着偷税逃税的事儿。

笔者认为,任何的税收规划,都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下进行,也许税务成本会有所提高,但至少是安全的,可以实现事业长青细水长流;相反,税务违法违规的代价太大、太重,尤其是对于享受流量红利的明星、网红、直播艺人等,被贴上“劣迹艺人”的名号后,“不管你咋样洗,那也是个脏东西”,凉凉便是早晚的事儿。

通过“企查查”查询,丽妍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262号8幢15层0020号;搜索8幢15层,还有更多的明星大腕赫然再列,马伊琍、周雨彤、宋轶、李现、张博、黄轩……小小的一层办公用房竟然地杰人灵、卧虎藏龙,水的确很深,后面是否还有心存侥幸的大瓜去触碰税务机关的底线,我们拭目以待……

本专栏作者贾光龙律师,多年来深耕财税法领域,将通过财税政策解读,涉税争议应对、典型案例剖析、最新热点追踪,以及分享所承办涉税案件的经验和感悟,为广大读者呈现特别的商法财税融合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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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标签:个人消费   无形资产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行政处罚   支出   税务   初恋   机关   项目   企业   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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