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时期治安法官与司法有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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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史耀华

编辑|青史耀华

«——【·前言·】——»

中古末期,就已对其职权范围做出了大致的规定。都铎王朝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迁。

那些规定已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议会不断颁布立法扩充其职权范围,使治安法官的行政、司法职责到 16 世纪达到泛滥的地步。

据统计:截止到伊丽莎白在位末年,英国议会起码颁布 309 项法令,以加强和阐释治安法官的地方治安管理和司法职能

其中大部分是于 1485 年以后颁布的,而且在数量上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1485-1547 年间共 60 项;

157-1558 年间37 项:1558-1603 年间达 77 项。其中有些法令内容简单,不甚重要:

但绝大多数发之有因,规定具体,针对性强。如有的法令要求治安法官除了负责观察反抗政府的动向之外,还要留心查看“滋肇事端的酒馆”和“非法的竞技活动”:

有的法令责令治安法官管理好桥梁公路,加强执行工资和物价管理法令;

有的要求他们监管羁押无业游民;有的指令他们采用强制性手段征集地方特别税,用来赈济贫困者

这些法令的颁布使治安法官拥有了中央政府在地方的社会经济权力,获得了更宽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这些法令规范了治安法官行使职权的组织形式,对其所应承担的各种职能做了更为系统、明确的规定,使其职权范围扩大到地方政务及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

地方上的大大小小、方方面面的事务尽归他之手,以致后人称治安法官为都铎王朝的“杂役女佣”

自从 1362 年以来治安法官的主要权力和职责总是集中在季审法庭。都锋王朝建立以后这一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都锋王朝大大扩充了治安法官的庭外行政职权,但一切行政执行问题最终都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

所以这一时期治安法官的职权重心仍在季审法庭,仍是通过司法职责体现出来治安法官作为地方上司法机构的主要人员。

负责主持本地的季审法庭,并根据国家法令对罪犯做出交纳罚金、没收财产、监禁等判决;治安法官有初步的预审权。

根据 1554 年和 1555 的法令,治安法官有权在开庭之前审问原告和被告,若认为案情属实,则将审问记录在季审法庭上呈交大陪审团对其量刑定罪。

审判是在季审法庭上进行的,治安法官在这一法庭上有权对除叛逆罪之外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

1590 年以后,季审法庭的刑事审判权受到了限制,他们越来越倾向于在季审法庭上审理轻罪

«——【·治安法官审案·】——»

治安法官审案的效率不一,有时一天只审一件案子,有时一天可以审 20 到30 件,甚至 50 件以上,其处理的违法案件的类型非常多。

伊丽莎白时期最为普通的是关于酗酒、诅咒他人和非法经营酒馆。很多酒馆业主会为他们在星期天卖酒或酿酒,或者因为他们允许在其酒馆内开设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因为其留宿流民而被传唤到庭

季审法庭还会审理一些关于郡守、警官、济贫员和教堂执事的渎职案件。

1489 年前治安法官在庭内外的决定产生了重大后果的话,没有上诉体制来抗议治安法官的判决

受委屈的一方不能对于一个或多个治安法官在季审法庭之外所作的决定向季审法庭提起上诉:

对于季审法庭上治安法官所下的判决,受害的当事人也不能向中央的王座法院或其它法院上诉。

仅有的救济方式是通过特别令状使中央政府和上级法官对治安法官的工作进行审查,或是在上级法官审查治安法官的劣迹时附带对其曾错误下过的决定和错误判过的案件提起控诉

直到1489 年法令才规定上诉的程序。受害的一方可以向邻近的治安法官或巡回法官最后还可以向大法官申诉

一个世纪后进一步规定任何人若不满济贫税率和地方治安法官都可以上诉到季审法庭

而到 18 世纪处理这些上诉案件竟占据了季审法庭工作相当大比例。到 1907 年一个高效的上诉体制被介绍到巡回法庭和季审法庭。

  1. 逮捕。治安法官的职责有的一个治安法官就可以行使,有的必须在两个、三个甚至六个治安法官在场方可行使。

所谓的逮捕工作通常由单个治安法官完成。实际上治安法官并不经常从事逮捕这种具体事务。

他们更多的是命令教区警官去抓人,抓来后由他们进行询问审查,或者是听到受害人的控诉后,派人通知施害者前来接受审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治安法官的权力加以限制也提到了日程。中央政府为了避免治安法官滥用手中的权力多次申明治安法官要按法定程序办案。

玛丽女王时期曾颁布法令规定对重罪犯嫌疑人的审查要在公开场合上进行,且要由两名治安法官一起办理。

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此案情况属实,他就会将其先送进拘留所关押,并告知拘留所长此人所犯罪行及所要关押的时间

之后,等季审法庭开庭时治安法官会向大陪审团对其提起公诉。对犯微小罪行者治安法官可以当场予以处罚

如果治安法官怀疑某人行为不端,会向此人发出具结,令其保证自己行为端正,直到解除对其限制为止

如果此人拒绝,就对其施以罚款。如果治安法官亲身遇见有打架等暴力事件发生,会上前制止。对不听其劝阻的人,他可以直接将其投进拍留所

治安法官还特别注意一些非法集会的发生,他会赶到集会现场,令集会人员立即解散,如果有人不从,就将其逮捕。

如果有人因暴力抗法而被杀害,治安法官及其随从武装人员不负刑事责任。治安法官的逮捕权力的确给生活在他周围的人以很大的威慑力。

  1. 保释。保释是治安法官一项重要的庭外权力。霍兹沃斯认为治安法官的保释权起源于爱德华三世时期。

那守不得释放被控告的人,否则将会得到治安法官的惩罚。1483-1484 年治安法官的保释权得以明确,治安法官被授权可以保释被逮捕的重罪嫌疑犯

亨利七世登基后的 1487 年法令指出有些不该保释的人被保释,结果许多重罪犯和杀人犯逃跑了。

因此保释权必须是两个治安法官,其中一个必须是法定治安法官才能行使,而且被保释的人还必须保证下次季审法庭开庭时出庭

1554 年法令又进一步规定治安法官不得保释任何不能保释的人,主要有被控犯有叛逆罪、杀人罪、抢劫罪、纵火罪和伪造钱币罪的人。

还有私刻国王印玺者、检举者和被检举者、越狱者和有前科者或犯有多种罪行者。

而且对保释的人还必须进行约束保证按时出庭受审。否则治安法官将受到惩处。

«——【·都铎时期治安法官与行政有关的职责·】——»

  1. 维护地方治安和国家防御。治安法官维护地方治安的职责主要包括镇压叛乱、制止非法集会、监督社会言论、安置救济流民等内容。

根据 1496 年法令,治安法官无论从任何渠道得到有关骚乱或非法集会的消息,都应立即发出通碟,要求参加者到庭受审。对于拒不出庭者,治安法官有权将其逮捕归案

爱德华六世和玛丽女王时期的法令则规定在出现非法集会时,治安法官应前往集会地点驱散集会,如不成功,将以武力逮捕集会者,对于逮捕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损失,治安法官和其随从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而对于散布煽动性言论的滋事者治安法官有权对其处以一年监禁和 10 英镑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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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16 世纪,随着圈地运动的开展和修道院的解散,流离失所的农民和僧侣成为社会治安的最大隐患

于是,政府不断颁布法令,又不断赋予治安法官安置、救济流民的职责。

为了让流民们能够安居本地,16 世纪 30 年代初,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各教区的治安法官应查明本区的流浪汉,凡年老体弱,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者应由治安法官发给乞讨执照,但不可离开本区。

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则要在受鞭刑后遣返回原籍教区。以此来控制流民的流动,维护本郡的治安秩序

治安法官维持地方治安的警察职责导致了后来治安法官指挥民兵和军队的职责

起初他们利用一小队临时组织的民兵抓捕嫌疑犯,后来民兵主要用于维持治安,镇压起义、暴动和非法集会。

亨利七世时期授权治安法官只要有需要就可以动用民兵组织进行镇压或驱散

«——【·结语·】——»

伊丽莎白时期议会和枢密院的许多法令都是直接涉及商业贸易、工业和农业,但没有什么创新。

治安法官仍是放在商业和农业新体制的重要位置。他们任命检察员处理特殊的衣物瑕疵问题,同时也要求完成枢密院的紧急命令

惩罚一些低产阶级在周日和宗教日不穿戴有羊毛镶边的帽子。他们也管理麦芽酒的制造,执行禁止圈地的法令,限制一些商品的进口,当谷物短缺时限制出口。

在 15 世纪末英国已经成为中世纪欧洲的羊毛织品的主要产地,成为欧洲布衣的主要材料。

到 16 世纪末英国的商业有了一个更大的市场,开始利用海外市场。这些使治安法官要负责商品的进口与出口

为了保护国内商业,严格限制进口商品。例如: 诺里奇的精纺毛被保护同外国竞争,同样国内工业也得以保护,引擎罩、帽边、女性腰带和连袜上禁止使用丝绸。

另一方面有些商品有时也限制出口,如当国内紧缺谷物、粮食和羊毛时,禁止将这些物质带到海外。黄金、白银总是禁止出口。

在王国内进行贸易的话,买卖运输粮食则害要持有中三个治安法官一起同意颁发的执照

当贸易活动增加时,工匠之间的纠纷也增多,立法规定由治安法官解决

如制革工人之间就经常发生纠纷,有时会导致鞋市场的停止,治安法官得进行处理。

在 16 世纪工匠之间的纠纷更多。例如:治安法官为了减少啤酒等饮料酿造者与制桶商之间的纠纷,规定酿造者禁止制桶,反过来又对制桶商规定了桶的大小和价格。

为了防止织布工对呢绒商的罢工还特意制定 1555 年法令。另一个1555年法令包含了泰晤士河船主与船民的规定,详细规定船只的大小、类型、船员的数量和资格。

«——【·参考文献·】——»

1. Douglas D.C & Greenaway GW,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V.2.

London ,1953.

2. Ernest K.Gann, The Magistrate, New York, 1983.

3. Esther Moir, The Justice of the Peace ,Middlesex:Penguin Books Ltd,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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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标签:法官   治安   职责   时期   王朝   流民   法令   职权   法庭   司法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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