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规制与追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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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背景下,将家庭中父母教育子女的活动纳入法治领域既是我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经之路。在家庭教育中,不管是父母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还是父母法律责任的司法实践,都对推动家庭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父母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是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保障支撑,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义务就形同虚设,法律也因此得不到具体实施,法律的生命也将淡然无色。另一方面,司法实践表明,父母承担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加强父母对家庭教育的重视,更多地关注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一、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需求

首先,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价值需求。教育只有真正尊重儿童权利才能保障和实现儿童发展,只有真正尊重儿童权利的教育才是保障和实现儿童发展的教育”。

学校教育以保障儿童受教育权为核心,但学校教育并不能保护儿童的所有权利,这就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同保护儿童权利。然而,每个家庭不可复制的人际关系、生活方式和物质基础等决定了家庭教育不可能完全被学校教育替代,这要求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保护儿童权利时需要调和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双方权利(力)冲突或彼此责任推诿。

儿童权利源于儿童身份获得法律认同。为实现儿童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父母和国家需要对儿童权利加以保护。儿童自我权利的实现,父母和国家保护儿童权利有着先后顺序。第一,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尊重儿童自我意愿表达与实现的权利。因理性思维和意志能力薄弱,儿童很难被视为家庭事务的参与者,儿童的表达权和意见权容易被父母忽视,甚至参与涉及自身利益事项的权利都会受到限制。

第二,父母实施家庭教育以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为前提。当法律赋予儿童在家庭教育中可以与成人一样行使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时,儿童的理性思维和行为能力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这便导致家庭教育中父母教育权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可能。但是,儿童需要照顾和保护的事实无法在权利冲突中被推翻,因为儿童权利由法律赋予,法律的实施以国家作为强有力后盾。

法律规定,父母要承担在家庭教育中对儿童权利保护不当或不作为而导致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这促使父母产生并增强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意识,并要求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

其次,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法治需求。在权利演化的过程中,儿童权利的数量得到了迅猛扩张,法律强调儿童通过享有权利要求他人或社会向他们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二、.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的规制现状

我国现行家庭教育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行政领域和教育领域,其中,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内容予以系统规定,主要是分散于各个领域和部门的法律之中。

因此,本研究对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的规制现状考察需要从我国现有有关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首先,普通法对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的规制现状。第一,《宪法》是保障我国人权与法治的根本法,宪法给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和家庭教育实施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都是家庭教育法制定与实施的宪法依据条款。

从以上宪法有关家庭教育条款来看,可以归为四类。其一,我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赋予了国家对我国家庭教育相关法律设定法律责任和依法治理家庭教育的权力。但是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追究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以保障权利享有者的权利为基础。其二,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之条款,即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这一款被学者称为国家目标规定"的条款,反映在教育领域就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集中体现为教育事业建设的原则性、政治性和根本性表述。这对我国建成何种教育体系以及怎么建设教育强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条款衔接问题

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设置的衔接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同一部法律中的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对应性问题,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父母法律责任条款衔接问题和家庭教育法与相关法的父母法律责任条款设置衔接问题。

第一,同一部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条款与父母法律责任条款对应性问题。以法律责任为逻辑后果的义务性规则,其模式为“假定-行为模式-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家庭教育法律中的义务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的对应性相对较差。有的法律条款做了义务性规定,而无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有的法律条款没有义务性规定,而又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条款。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三条都是针对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性规定,而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只有两条。其中有些义务性条款很难执行并建立评价标准,比如第十七条要求父母应当尊重儿童参与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该条的意思应该是父母应当尊重儿童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家庭事务并有为自己利益相关的事件发表意见的权利。若父母没有让儿童参与家庭事务或发表意见,是否就意味着损害了儿童的利益,若父母尊重了儿童的参与权,是否就意味着儿童的利益没有被损害。

因此,与该条义务性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设定应该聚焦于父母尊重儿童行使参与权是否损害了其自身利益,而不是宽泛的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设定。再如,《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这是法律对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性规定,但是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二,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父母法律责任条款衔接问题。法律责任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效力位阶,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应当首先符合《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地方家庭教育法规也应该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在重庆市、贵州省、山西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十个省市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出台后才颁布,因此,地方家庭教育法规在制定之初并没有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上位法依据,80%的家庭教育法规都是以《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上位法依据。

首先,虽然《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是对我国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总括宏观构建,但是《教育法》中关于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相关的条款只规定了父母应当履行提供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规制与追究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家庭教育以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

从各国有关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文看,家庭教育是国家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特别是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而构建的福利体系。不管是因为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缘由,还是因为儿童自身违法犯罪的原因,父母承担家庭教育法律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儿童利益,防止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或使儿童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以儿童权利保护为主线构建完整的家庭教育父母法律责任体系。在不同法律之间,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条款应当与上位法的法律责任条款相衔接,与同位相关法的法律责任条款相衔接以及与下位法的法律责任条款相衔接。在同一部法律中,法律总则中以儿童权利保护为原则,在法律分则中体现以儿童权利保护为原则的父母的家庭教育法律义务和父母的家庭教育法律责任。

(二)明确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的事由与后果

明确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的事由与后果不仅可以完善家庭教育法律的法律责任制度,还有助于指引司法人员更为清晰地把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案例。一般来说,法律责任的事由应当与法律后果相对应,所以,建议明确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责任后果的具体事由。

建议将父母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事由及其法律后果明确。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是不同的,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置身于家庭教育之外,对儿童的教育不管不问。

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否定了家庭教育主体之间关系的存在,比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童的父母一方拒绝探望儿童或拒绝履行儿童抚养的经济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在对父母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批评教育后,若父母仍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相关主体应当以发出家庭教育强制令的形式迫使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履行相应的义务。

愈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是父母并没有否认家庭教育主体之间关系的存在,表现为父母存在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惰性。比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童的父母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次数和方式探望儿童或支付少于法院判决的儿童所需要的抚养费。

此种情形相较于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稍微轻微,因此,相关主体在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无效后再采取督促的方式使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在督促的方式无效后也应以责令的方式为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提供保障。

结语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样重要,对人一生的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直接影响到个人人格的形成。因此,国家在重视发展学校教育的同时,也逐渐开始注意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首先,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具有“私”的属性。国家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就不会将“手”直接伸入家庭之中,而是将家庭教育定位为一种社会福利,以发展福利制度的形式促进家庭教育发展。

其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并非没有联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具有同样的育人价值,目的都是为了培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个人身心发展规律来看,也要求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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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标签:家庭教育   义务性   法律责任   父母   宪法   义务   条款   权利   儿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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