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计量法律制度研究

当计量内容或管理存在混乱的时期,不免对一国的经济产生消极影响,最后甚至影响到政权的更迭。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十分重视计量的管理,早在1985年就制定了《计量法》,而后又随着时代发展进行了多次修订,足可见国家对于计量的重视程度。但是我国目前的《计量法》由于起步晚、经济全球化等多种原因,忽视了对我国古代计量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选取古代计量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不仅由于计量制度对于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的支撑地位,更迎合了未来《计量法》修订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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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计量法律制度的社会与制度背景

在古代,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古人只能以五官去感受自然事物并辨别其量值。

《史记·夏本纪》记载大禹:“声为律,身为度,稱以出,舋舋穆穆, 为纲为纪。”

就是用大禹的声音来作为音律标准,用大禹的步幅作为长度标准,其所举重量作为衡重标准。此后每朝每代为了维持国家的稳定都会重新颁布音律和度量衡的标准。

至汉代,《汉书·律历志》对度量衡和音律都进行了细致的定义: 其中提及“审度”、“嘉量”、“衡权”时记载到:“度者,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概括地说,最初在汉代第一次对“度量衡”一词进行定义时,其含义实际上就是测量物体长度、容积及重量的器具或标准。

而在 “和声”篇中讲到:“声者, 宫、商、角、徵、羽也。”,“五声之本, 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

除上述“五声”之外,还有“十二律”,其声音的高低都由九寸长的黄钟律管所发出的声音,根据三分损益法而推算得出的。

勖乃部著作郎刘恭依《周礼》制尺,所谓古尺也。依古尺更铸铜律吕,以调声韵。以尺量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此即是对尺的量值进行考校和规定,进而以尺的量值来调节音律的例证。

在当今的研究当中,“律”,即古代声音的计量虽然在量值上与度量衡有着联系,但在计量史领域的研究中较少被提及。

除了度、量、衡、律这四量外,还有“历”,即时间计量,《大戴礼记·五帝德》记载:“黄帝……治五气,设五量,抚万民,度四方”。

此外,《尚书·舜典》记载“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大意上就是说,舜到东边巡视时,与各部落商议,协调统一历法、音律、度量衡。

有观点也据此认为,中国古代计量应当就是度、量、衡、历(时间)、律(声音)这五个基本量。 我国古代的时间计量范围较大,不仅包括通过日晷、漏刻等工具进行一天中时间的计量,还有利用圭表、后期的浑天仪等器具进行推算来制定历法、确定节气。

“造历”是国家非常重要的活动之一,决定着未来数年的生产活动,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推算和管理并向全国颁布。

在计量史的研究上,大部分学者都以度量衡为主要研究对象,将度量衡制度作为为中国古代计量制度的主体加以研究,在为数不多的直接以“计量”为研究主体的计量史研究著作中,关增建的《计量史话》和丘光明所著《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两部著作,二者对于当今学者研究古代计量的范围上做了相对清晰的界定,研究古代的计量,并不仅包括度量衡,还包括时间计量、空间计量、航海测量技术、雨量计量、角度计量、弹力计量、风力和大气湿度计量等内容。

举世瞩目的大唐盛世

唐朝前期的一百多年里,政治统一,疆域辽阔,国势强盛,文化灿烂,不仅是我国最强大的封建王朝,而且处在当时世界先进国家之列。

一个国家计量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推行,政治的稳定是前提。

唐代前期,统治者对内休养生息,完善科举,知人善任、从谏如流,对外平定边患,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促进民族融合,使社会出现了较为安定的局面,更为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后虽经历安史之乱,国家陷入混乱,但后期由于唐宪宗、武宗等的努力,实现了唐朝的中兴,重振了朝廷的威望,保持了国家的统一与安定。

除了稳定的政治环境之外,经济繁荣是计量法律制度得以发展和实施的关键所在。有学者评价唐代“拥有居于世界前列的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有先进的农业、手工业和欣欣向荣的科学技术”。

在农业上,唐代出现了新的生产工具,如曲辕犁,还兴修水利,如著名的玉梁渠、绛岩湖等等,由于生产工具的革新以及大兴水利,耕地面积扩大,粮食产量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到了唐代后期,人口南迁,由于耕地的开垦,粮食产量更是大幅增加。

在手工业上,又有官营和私营手工业之分,其中官营手工业有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基础,相对较为发达。

唐前期主要有纺织业、陶瓷业和矿冶业,其中纺织品中的代表是河南道的绢、江淮的布,从唐三彩的技术和数量上也能一窥陶瓷业的兴盛,金属制造上采用西域的灰吹法相当的提高的金属提炼的。

唐朝中期,南方手工业取得了大幅的发展,特别是丝织业、造纸业和造船业。

在商业上,唐代前期实行了严格的坊市制度,将住宅区和商业区划分开来进行管理,中唐后,坊市制度被破坏,市场交易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都有了扩大,原来“坊”内的商业也开始兴旺起来,“市”的开放时间也从原来的限定时间变成全天候,夜市非常热闹,曾有诗人描绘扬州的夜市的繁荣景象,正所谓“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

城市商业繁荣,有长安、洛阳、苏州、扬州、广州等多个商业中心。此外,唐代开放程度高,交通发达,与印度、锡兰、日本、新罗等国皆有贸易往来,海上贸易也十分发达。

总的来说,唐代疆域辽阔国家统一,经济繁荣科技先进,文化灿烂包容开放,是至今都让人魂牵梦萦的大唐盛世。在这样的唐代,建立统一的计量法律制度是必然的,而标准计量器具的精细化、种类的增加也是必然的。

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意味着有更加雄厚的基础来支持计量器具研究,技术的发展提高原有计量器具的精度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种类的计量方法和器具,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则推动了计量器具的广泛使用,甚至出现了贩卖计量器具的“秤行”。

这是唐朝盛世给计量带来的一切,而标准统一的计量法律制度也将支持着唐代本身的繁荣兴盛。

代表着唐代最大立法成就的莫过于《永徽律疏》,而后经过长孙无忌等人“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并由“中书门下监定”,“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后世将其总称为《唐律疏议》。

作为封建王朝最完整、最早的法典,其集之前诸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又为后世所继承,同时,对古代东亚及东南亚各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重要影响。

隋唐是度量衡史上重要变革时期。自西晋灭亡至南北朝末年,我国处于长达270年的南北分裂局面,征战不断,直到隋唐时期才得以统一。

在此期间,各项制度,包括计量法律制度都较之秦汉时期发生了很多变化。隋“大一统”后,颁布了相应的度量衡制度,顾炎武曾在《日知路》中评述“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讲的即是经过长久的分裂,隋代再次完成了度量衡史上的大统一。

《唐律疏议》中《杂律》规定了两项涉及到度量衡的法律责任,分别是“校斛斗秤度不平”和“私作斛斗秤度不平”,对度量衡器具检定不准确及私作不准确的度量衡器具的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处罚。

而后世从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元典章》卷五十七规定“今后行铺之家,凡用斛斗秤尺须要行使官降法物,及不得于米面内伪滥插和籴卖。

如有似前违犯之人,许捉拿赴官,加项号令,严行断罪”。此即是要求百姓不能用不准确的度量衡器来为自己牟利。《宋刑统》中基本与之一致。

《大明律》中也有类似条款。”而《大清律例》的规定则更为细致严格,不仅对检定错误和私作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责任主体扩大,监督的官吏、代铸的工匠也都要被处罚。

唐代计量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自计量法律制度诞生以来,法定单位制度,即计量单位、量值及换算关系,都是其中的重要一部分。

唐代仍是采用汉代方式以累黍方法定出长度的单位量,即北方中等大小的黍,其广度即为一分。采用分、寸、尺、丈四个基本单位,相互换算关系为十进制,没有像汉代一样规定“引”这个单位。

唐代由于经济的发展,长度计量在多个领域有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因此在长度计量上,区分了大小尺。

大尺为官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应用场景较多,“内、外官司悉用大者”,广泛用于建筑、测量地亩面积和日常生活中。

小尺又称黍尺,是来源于汉代的相关规定,“调锺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是说主要用于乐律、天文测量和医药计量,从这段描述中可以看出,唐代时,“律”的计量主要依托于长度计量。

在分寸尺丈的基础之上,根据物的类型,还衍生出了其他的单位,如“罗、锦、绫、绢、纱、絁、之属以四丈为匹,布则五丈为端”。

容量上采用汉代的1200粒大小适中的黍为一龠的量值规定。

法定单位上虽仍规定龠、合、升、斗、斛五个基本单位,但一龠是一黄钟律管的容量,一合为二龠,不符合十进制的规则,所以在《旧唐书·律历志》曾提及“公私又不用龠,合内之分,则有抄撮之细”。在“合”以下,又出现“抄”、“撮”两个法定单位,但是其之间的换算关系并未说明,有学者认为“抄”可能是“勺”的俗称,十勺为一合,十撮为一勺,而一勺为今天的6毫升,因此可能在当时的医药、炼丹中使用。

“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

量值与汉代也是一致的,都由百黍的重量来确定一铢的重量,进而延申出其他单位及换算关系。权衡单位为铢、两、斤,取消了汉代的石(120斤)和钧(30斤)

除了铢、两、斤外,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使用中还出现了其他的重量计量单位。

如 “钱”。杜佑在《通典·选举》中述及射箭时,云:“弓,用一石力;箭,重陆钱”。

“钱”作为分数单位是由唐代初期推行“开元通宝”这个货币名称——钱,转化而来的,这个货币的重量当时被设定为1/10两,换算简单,后来逐渐由货币名称转换为两以下的计量单位,十钱等于一两。

此外,还有“分”,唐文宗开成三、四年间,[日]僧圆仁在扬州开云寺求法巡礼时曾记“开成三年,……寺僧等共集一处,称定大一两二分半”,在此处出现了“分”的重量计量单位,经考证,四分为一两,六铢为一分。

从重量单位的量值为基础,延申出了其他单位:“绵型六两为屯,丝则五两为绚,麻乃三斤为綟”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容量单位和重量单位也有大小制之分。

“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通典》记载天下诸郡每年长贡物资中的药材就有用小制计量的:上党郡贡人参二百小两,高平郡贡白石英五十小两,济阳郡贡阿胶二百小斤。可见唐代医药的重量计量主要采用小制。

代的时间单位主要是年、日、刻。《唐律疏议》“称日者以百刻”条规定:“诸称‘日’者,以百刻。计功庸者,从朝至暮。役庸多者,虽不满日,皆并时率之。

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唐六典》“太子率更寺”条曰:“昼夜之刻百:冬至则昼四十,夜六十;夏至则昼六十,夜四十;春、秋分则昼、夜五十。”

足以见当时的时间计量单位为年、日、刻,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一日一百刻,刻又以漏刻作为量值的标准。

结语

计量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大到国家机构的运转、国际贸易的进行,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计量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我国《计量法》最早在1985年制定,至2018年已经经过了五次修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计量法》的修订必须要有宏观视角、与国际接轨,但是追本溯源,找到制度的文化根基更为必要。

故而对我国唐代的计量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在制度上、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对接一个民族本有的文化传承和文化认同,以期更好地促进计量法律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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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标签:唐代   计量法   度量衡   手工业   音律   汉代   重量   单位   制度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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