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周刊丨金融监管如何面对人工智能挑战

金融监管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挑战

□ 吕承超 樊景菲

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工智能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和盈利能力,促进了金融创新和新业务模式的出现。然而,随着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尤其是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金融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当下金融领域的重要课题。

人工智能时代的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扩散加快引发系统性风险。目前大型金融科技集团凭借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开展金融业务。例如,地域性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变相抬高存款利率;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大量发放互联网贷款。还有的金融机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持有境外牌照在境内非法展业。人工智能的发展使金融业务在全球范围内互相关联,金融风险也会跨时空、跨区域的发生,而且在“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的叠加作用下扩散更迅速,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业务复杂交叉加大金融风险隐蔽性。依托人工智能的发展,金融机构研发交叉性金融业务,实现跨市场、跨行业经营交易,导致金融风险交织复杂;交叉性金融业务经过粉饰包装,金融风险隐蔽性更强,金融监管部门和业务方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识别、界定和防范。

信息保护不当产生数据泄露风险。在人工智能时代,丰富的数据资源被广泛应用于风控、信用评估等金融领域。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分析大数据征信信息,了解企业经营运转的真实数据,为更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数据资源爆发式增长,接踵而至的是金融数据安全问题,金融机构汇聚海量数据信息,包含用户消费习惯、企业资金流转、银行融资情况等重要内容,一旦此类数据资源保管不当或遭受黑客恶意攻击,会导致大量客户隐私信息泄露,造成大量损失,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体系建设不完善产生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精准判断和分析,构建信贷评审模型,进行小额快速放贷,但此类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一方面,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还不成熟,缺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容易出现信用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惩罚措施不严,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信用风险问题。例如,P2P网贷平台早期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频繁发生,危害到了金融安全。

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监管法律法规作用时效滞后。传统金融监管法规可以防范目前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但在人工智能影响下,金融领域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模式更复杂多样、传播速度更快、负面溢出效应更强,仅仅依靠预先设定的稳定且被假设为最优的金融监管规则,可能解决不了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金融风险问题,同时又会快速涌现新的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涉及大量金融机构和个人信息,面临着多重金融风险,这些风险与人工智能应用衍生出的风险叠加传导,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大概率无法对其作出迅速反应。

第三方金融服务商监管权限不足。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越来越多。第三方金融服务商在助推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大多数第三方金融服务商不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目前金融监管对其约束作用十分有限。例如,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大多采用二次清算的模式,客户资金会堆积在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账户中,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是否在监管权限外违规调用了这些客户资金,金融监管难以检测到,如果违规调用了客户资金,并且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事件,将损害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保护难度上升。数字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交易习惯等数据被收集,经过人工智能分析后被利用。在金融监管范围内的数据收集可以帮助金融消费者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但目前某些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已脱离了金融监管限制。例如金融科技企业借助隐私政策,无所顾忌地以不当行为收集、使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有的企业在信息技术存在潜在漏洞的情况下违规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此类行为使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监管知识,缺少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知不足。

金融监管主体识别难度加大。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金融监管对象趋于复杂化,监管部门面临着监管对象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智能代理”的问题;另一方面,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运用人工智能进行经营的金融业务涉及相关金融机构、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公司等,但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责任所属方,也没有规定责任方如何进行责任分摊,当人工智能提供的服务使客户遭受损失时,客户可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促进更有效的金融监管

完善金融监管法规,提高监管有效性。金融业务与人工智能的深度结合,使金融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复杂性都远远超过其他市场,为了规范金融市场发展,避免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必须要完善金融监管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机制的顶层设计,实现从“战术”层面向“战略”层面的突破,积极探索从依靠机构监管迈向功能性监管的路径,提高金融监管的前瞻性。例如,对于不同人工智能模型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可实施针对性的动态实时监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掌握人工智能运用到金融领域的最新消息,及时制定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条例,使金融监管与人工智能发展速度相匹配。

严格市场准入政策,弥补监管空白。一方面,金融服务机构必须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对于运用人工智能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严查其是否存在持有境外牌照在境内非法展业的情况,杜绝非法金融活动;另一方面,金融服务机构必须服从一致性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到严格区分人工智能应用下的金融业务,根据市场行为本质,对相同金融业务进行一致监管。此外,监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高新前沿技术创新金融经营牌照类型,比如数字银行、虚拟银行等,弥补人工智能时代部分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

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实施穿透式监管。一方面,考虑到第三方金融服务商的数量逐渐增多,监管部门需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制定严格的监管标准,约束第三方金融服务商行为,并督促其遵守金融监管规则;另一方面,考虑到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各行业监管部门针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应建立共同治理机制,保证信息的相互畅通,防止因为信息割裂,疏忽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同时各部门要落实自身监管职责,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实施穿透式金融监管,透过技术表象分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实质。

加强金融数据保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健全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完善个人数据采集和使用的监管规则,并设置金融消费者数据泄露的严格惩治措施。其次,强化金融数据存储、管理安全,尽可能排除金融业务中的数据泄露隐患。再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平台,并且建立投诉分析管理系统,实现精准测控,提高投诉管理效率。最后,通过广泛的宣传,加强金融消费者自我数据信息保护意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任何陌生电话、可疑网站等发来的贷款及投资信息,不轻易将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给他人。

发展金融监管科技,提高监管效能。在人工智能赋能金融领域的背景下,金融监管需要创新,打破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发展,打造数字智能监管体系。例如,运用大数据实时收集金融市场信息,经过人工智能分析后,用于识别非法交易,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还可以学习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如引进“监管沙盒”,英国、新加坡等国的应用实践说明,监管沙盒能够引导人工智能下的金融创新发展,并能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风险;而且监管者参与到监管沙盒中可以充分了解到金融创新的本质、风险特征等,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累经验。

完善问责机制,加强经营操作规范。在人工智能背景下,金融领域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参考《民法典》关于侵权人责任的规定,建立完备的责任归属机制。如果是因为金融科技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使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金融科技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问责;如果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自身漏洞使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金融科技公司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给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应赔偿;如果是因为人工智能算法同质化、再学习导致的自我偏差使得金融业务客户遭受损失,虽然金融科技公司无主观上的错误,但是作为金融智能产品的运营者,应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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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标签:人工智能   金融监管   金融机构   金融风险   金融业务   周刊   消费者   风险   理论   金融   数据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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