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贷款买的房屋被洪水冲毁,剩余的贷款还需要按月支付吗?





老王贷款买房,分别与开发商、银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办完过户登记并交付后,突发洪水房屋被冲毁,而老王的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此时剩余的贷款还需要按月支付吗


——老王有义务按月还清剩余贷款。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被洪水冲毁的房屋无法再作为担保的抵押品,但老王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会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因房屋已过户并交付,此时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担,故老王有义务按月支付剩余的贷款。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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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1

标签:民法典   洪水   剩余   抵押品   贷款   买受人   房屋   灭失   标的物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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