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高院发文:可强制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满期金等!

保险能避债?

这可不一定...

①上海、四川等高院发文

可强制执行人身保险保单利益

②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现金价值、满期金、生存金等

③重疾、意外、医疗等可豁免

涉及未成年人,要保留必要费用


强制执行法(草案)

中有新规定,保险法呢?


1

9.9亿保单是假...

大额保单是真,避债可行么?

近年来,理财产品全面进入净值化时代,产品“破净”时有发生,银行不断下调定期存款利率,基金股市等投资也不景气。


相较之下,保险作为长期保值增值的投资产品,获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


2023年上半年,在业内对3.5%定价产品停售的普遍预期下,再加上,银行理财经理和代理人的热推,更是掀起一波保险产品的抢购潮。


以至于,上半年还盛传“寿险业开出9.9亿的史上最大保单”...


虽然,这份“天价保单”最终被证实为谣言,但是,这段时间的大额保单较多,却是事实。


其实,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购买大额保单的案例很多。

比如,2014年吉尼斯世界纪录,史上最大的人寿保单,高达2亿美元!


据传,投保人可能是埃隆·马斯克。


对于这些人群来讲,购买人身保险的目的有很多,包括财富传承、避税等。


当然,大家可能还听过,保险还可以用于自身债务隔离,也就是“避债”。


2

人身保险现金价值

多地高院发文,可强制执行

“保险避债”这个事情,在过去确实很常见。


但是,随着被执行人的财产复杂性增加,近年来,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


而且,已经有多个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对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利益的执行要求。


截至目前,据“13精”不完全统计,包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等地。


其中,广东和山东的强制执行,是以投保人同意退保为前提


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强制执行,则是可以直接由法院通知保险机构,解除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合同。

上个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分局,联合印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


3

现金价值可冻结、扣划

重疾、意外、医疗等可豁免

今天,我们就以四川省高院的发文,详细介绍一下,法院会怎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保单利益强制执行。


第一,对于被执行人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类,分别对应的归属于他们的保单利益,包括现金价值、满期金、生存金等。


这三类人的保单利益,都可以被法院冻结和扣划,详见上图。

第二,对于高保障低现价的产品,秉承比例原则,可以豁免,一般不予冻结。


这些产品包括重疾、意外险、医疗险、长护险等。


而且,在强制执行时,也应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第三,涉及未成年人的保障类保险产品,在扣划保单现金价值时,要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第四,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法院要给予赎买期限。


4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9条

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执行

虽然,现在各地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利益的强制执行标准不统一,但是,上海、四川等地,相继出台通知已经明确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未来针对人身保险合同利益的强制执行,可能会有更明确的规定出台。


毕竟,在2022年提请审议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第159条已经提及,详见上图。


即,“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本节规定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


而且,2018年江苏镇江中院、2020年最高院、2020年深圳罗湖区法院,也都有相关强制执行的案例。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争议的地方。


比如,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因此,在一些案例中,保险公司方面也表示自己没有权限解除合同。

当然,最终还是要看,未来《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是否会得以保留。


此外,在2023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保险法修订草案也有提及,不知是否会有相关的内容修订,大家也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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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标签:人身   现金   被执行人   价值   保险法   投保人   保单   发文   保险合同   保险产品   法院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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