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民的诉求如何传达到皇帝面前?公元十三世纪晚期的英国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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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史耀华

编辑|青史耀华

«——【·前言·】——»

国王对请愿书也投入了关注,正如斯通所陈述的:“亨利五世每天有一个习惯,当他吃完晚饭,处理完其它事情或没有其它状况出现时,他会用垫子倚靠在柜子上,用一个小时或更长的时间来批阅请愿书。

相比14世纪的请愿者花钱去请某个毫无关联的人代为呈递请愿书,在15世纪个人或地方团体的请愿者更愿意将递交请愿书的工作交给他们的代表。

15世纪的议会中有许多来自市镇的请愿书,需呈递请愿书的市镇将呈递工作交由他们的代表,这些代表关心的多是自己市镇的利益。

1413年,萨利斯伯里的市民集会指示其议会代表去争取有关布料的修正法令并预付代表100s,用于在议会中周旋此事。

1472年,议会召开前伦敦市指定了一个委员会,其中包括4名地方官员和5名平民。

他们与伦敦市代表讨论并决定向议会呈递请愿书的内容。

早在1377年就出现过类似情况。

诺威其市选举包括4名执法官和13名市民组成委员会来商议城市事务,并决定请愿书的内容,书写后呈递给国王。

这份请愿书以“诺威其贫贱的平民”落款,请求国王给予特许恩惠。

此外城镇代表参加议会是有报酬的。

«——【·议会·】——»

允许呈递请愿书的时间是没有固定的,兰开斯特王朝期间有时是4天,而在其他时期是11天。

当议会最终召开时,首先要举行开幕祷告仪式。

仪式结束后,议会书记官立刻宣布请愿书接收者和审查者的名单。

兰开斯特王朝的接收者都是大法官庭书记员,他们被分成若干组。

作为接收者除了负责接收请愿书还负责妥善保管请愿书并整理成档案。

这一档案的保管人往往是首席接收者。

兰开斯特王朝期间,每一组接收者的人数是2或3人。

1399年到1415年3月,国王指定的每一组接收者是3人。

1416年10月到1432年3月,是2人。

1433年到1447年,2或3人。

从1449年到兰开斯特王朝结束,人数固定为3人。

这一时期,接收者的工作量发生了变化。

在14世纪,接收者只是接收来自英格兰或加斯康尼的其中一组请愿书;而这一时期,39名接收者中有15人在不同的议会接收了两组请愿书。

国王在指定接收者的同时,也指定了初审员并形成了委员会。

该委员会被分为两组,他们的工作是负责审核接收者接收的请愿书。

与接收者接收请愿书一样,这一时期有些初审员也要审核两组请愿书。

1399年到1460年间,235名初审员中有76人审核两组请愿书。

当议会在威斯敏斯特召开时,初审员往往在靠近上院办公的地点审核请愿书。

有些请愿书他们可以直接回复,而当请愿书的内容涉及他们职权之外或难以解决,他们会将此类请愿书递送到上院,御前会议或国王处,由他们考虑并答复。

由此可见,初审员在请愿书的答复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时期,每一组中初审员的人数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以审核来自英格兰的请愿书的初审员人数为例:1399年到1417年为6人,1419年到1422年为5或3人,1423年到1460年为6或4人。

审核来自其它地区的请愿书的人员人数为1399年到1415年的6人,1416年到1431年人数为2到4人不等,然后到亨利六世统治结束一直保持为4人。

X1419年和1421年议会上,负责审核来自英格兰,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请愿书的初审员只有6人。

而1414年威斯敏斯特议会和1447年贝里议会(BuryParliament中初审员的人数分别为24和22人。

1445年有19人被国王指定为初审员而在这一时期的其它议会中初审员的人数是7到17人不等。

«——【·请愿书初审员·】——»

其中审核来自加斯康尼的请愿书的初审员人数最少为5人。

1455年其它的来自于海外领地或岛屿的请愿书由17人审核,这是兰开斯特王朝时期审核非本土领地请愿书的初审员人数最多的一次。

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在审核请愿书的过程中若发现自己解决不了的内容,还可以请求一些高级官员的帮助。

1414年以前,这些官员包括大法官,财政署长,王室管家,国王的内廷大臣(chamberlain和高级律师。

而1414年以后,王室管家和内廷大臣就不在此列了。

初审员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上院的神职人员(通常是大主教,主教,大小修道院院长的代表)和世俗大贵族,王座法官(Justicesofbothbenches)。

兰开斯特王朝以前,所有的请愿书,不论是来自于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先递交给接收者和初审员。

而自爱德华三世统治以降,14世纪末和整个15世纪,接收和审核请愿书并非呈递请愿书的必经之道,请愿者可以经多种渠道呈递请愿书,仅有那些不是呈递给下院的请愿书要先交给接收者。

由下院提交的公共请愿书和私人请愿书因为避免了稍显繁琐的接收和审核程序,而能够得到及时回复。

这样一来,接收者和初审员的工作比前一时期要少得多。

这种变化的出现是因为这一时期的请愿书数量增多,大量的接收和审核工作会延长请愿书得到回复的时间,甚至会减少呈递到国王或上院的请愿书数量。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请愿书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复,甚至最终也不会被呈递到国王或上院,所以请愿者希望呈递渠道更多也更直接,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要求得到满足。

有些请愿者甚至拟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请愿书并递交到不同的部门,希望有至少一份请愿书最终可以得到回复。

爱德华三世统治末期,请愿者开始将请愿书呈递给国王和议会上院。

到14世纪末,一些请愿者将请愿书递交给下院,国王和上院。

这类请愿书所提到的“下院”多指乡村骑士而并非后来严格意义上的下院。

请愿者认为下院成员在议会中更能代表他们的利益。

理查二世统治初期,有一些请愿书明确表示要呈递给下院,国王和上院。

这类请愿书最早出现于1378年。

肯特郡的骑士提出一份请愿书,请求这个郡的肯特籍骑士的报酬由该郡所有平民分担,而不应该只征收骑士们的费用。

这份请愿书表明要呈递给国王和下院。

请愿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更加接近国王和上院。

从理查二世到亨利六世,呈递给下院的请愿书越来越多:理查二世时期的未登记造册的125份请愿书中仅有2份递交到下院。

而到了亨利五世时51份请愿书中有29份单独呈递给下院;亨利六世统治时期,155份请愿书中有60份递交给下院。

另外已经登记在册的请愿书也显示了这一变化:理查二世时期,没有一份私人请愿书递交下院;

亨利四世时期,57份私人请愿书中有6份递交下院;亨利五世时期,51份私人请愿书中有26份递交到下院;亨利六世时期,198份私人请愿书中有60份递交下院。

不仅如此,在理查二世统治时期,没有一份私人请愿书以下院名义递交到国王处;兰开斯特王朝前两位国王统治时期,分别仅有6份和5份以下院的名义递交的请愿书。

而在亨利六世时有24份,数量变化很明显。

«——【·结论·】——»

此外,从对下院的修饰词也可以看出请愿者对下院的重视。

兰开斯特王朝之前,请愿书中修饰下院的形容词通常是“卑贱的”,而在兰开斯特王朝时期,很多请愿书中多以“高尚的”,“明智的”,“值得尊敬的和言行谨慎的”等形容词修饰下院。

这些变化显然是伴随着15世纪议会下院地位的不断提高而产生的,所以对于请愿者来说,是否得到下院的支持对于一份请愿书最终能否得到及时答复至关重要。

15世纪最初30年,呈递给下院的请愿书增长迅猛。

由于国王及很多大贵族都关注与法国的战争,并没有实际参与议会的工作,所以这一时期议会中实际上是缺乏领袖的。

接收和审核人员听命于国王,而此时国王志不在此。

因此下院理所当然的站在了一个显著的位置使得请愿者们认为将请愿书呈递给他们更容易得到回复。

请愿者在呈递请愿书的过程中花费巨大,主要是用来取悦相关人员。

为了取得下院的支持,请愿者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达到目的,行贿即是其中之一。

他们行贿给下院发言人希望得到下院支持。

为了避免在递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想不到的阻碍,请愿者在取得下院的支持后仍会贿赂议会书记员及各方有关官员。

难怪请愿者经常在请愿书中以贫困自称并请求得到救济金。

下院地位的提高和请愿书成为立法的蓝本是相互作用的。

下院地位的提高体现在请愿书和法律的一致性以及立法程序的变动上,而请愿书通过下院最终和立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提高了下院在议会的地位。

从1327年开始出现并一直沿用到15世纪的议会法前言标准用语表明两院在这个时期不同的立法地位:法律是根据下院请愿,经上院同意,由国王在议会中制定的。

1399年大主教阿伦德尔代表国王向下院宣布:“下院是请愿者和提出要求者,而决断是国王和上院的事”。

亨利四世对两院在立法中的地位有更为明确的表达,他在把下院同样称为“请愿者和提出要求者”的同时,把上院称为“法律的通过者”。

这表明下议员仅以个人身份向上院或国王提出请愿,而这些请愿不必得到下院全体的同意;

«——【·结论·】——»

上院可以会同王室法官对下院的请愿任意进行修改,所修改的部分不必返回下院通过;上院可以把他们创议的提案直接提交国王批准,无需下院的讨论和通过。

兰开斯特王朝这种情况出现了变化。

1404年亨利四世宣布,以后未经下院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已有的议会法案。

但下院并不满意这种不完整的权利。

1414年,下院向亨利五世提出请愿,宣称他们既是法律的请愿者也是通过者,因此今后不应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制定法律,如上院修改他们的请愿书,该请愿书必须重新得到他们的同意才能成为法律。

虽然亨利五世并未正面回复这份请愿书,上院仍然是立法真正的通过者,但下院地位已有很大提高。

1414年,下院提出“以请愿书的内容制定的法律要真实准确地反映原始请愿书的意思和情感”。

这就明确表示他们是议会成员又是国民代表所以他们既是立法的请愿者也应是法律的批准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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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onsRayner,"TheFormsandMachineryofthe'CommunePetition'intheFourteenthCentury.PartI,"TheEnglishHistoricalReview,Vol.56,No.222.(Apr.,1941),pp.198一233.
  3. DonsRayner,"TheFormsandMachineryofthe'CommunePetition'intheFourteenthCentury.PartII(Continued),"TheEnglishHistoricalReview,Vol.56,No.224.(Oct.,1941),pp.549一570.
  4. ElizabethReadFoster,"PetitionsandthePetitionofRight,"TheJournalofBritishStudies,Vol.14,No.1.(Nov.,1974),pp.2145
  5. GeorgeL.Haskins,"ThePetitionsofRepresentativesintheParliamentsofEdwardI,"TheEnglishHistoricalReview,Vol.53,No.209.(Jan.,1938),p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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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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