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名高中女学生被陌生男子侵犯,为何集体选择沉默

▶案情介绍:2007年,安徽阜阳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侵害少女案!凶手苗建设专挑在校学生下手,深夜闯入女子房中作案,先后有30多名女高中生被侵犯,且长达三年之久,竟无人报案,被害女生为何集体选择沉默?

事情最早发生在2003年,刚下夜班的苗建设路过一个院子,发现有两个女孩子穿着睡衣,在葡萄架下的小床上睡熟了。他鬼使神差地在闯了进去,情不自禁地在她们年轻的身体摸来摸去。两个女孩子被惊醒,他刚想逃跑,却发现那两个女孩子早已被吓得浑身瑟瑟发抖,并哀求他:“求求你!不要伤害我们!我们是附近高中的学生,在这里租房读书……”他见有机可乘,随即向她们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两个女孩子哭得很伤心却没有抵抗,只要求苗建设不要把事情张扬出去,也不要再来找她们。

就这样,他轻而易举的得逞了,从此更是一发而不可收。

苗建设专门买了一套黑色衣服和黑色的眼罩,还准备了专门用来撬开门窗的钢尺和匕首。为了更方便踩点,他应聘当上了保险员,每天以推销保险为名,在大街小巷游走,四处寻找猎物。

2006年,阜阳市某中学的高二女生陈晓岚晚自习下课后回到出租房,睡梦中好像有人推门而入,疲惫的晓岚以为是同室的女生回来了,又翻身进入了梦乡。迷蒙中,晓岚感到有人重重地压在自己身上……,她起身想推开身上的人,可是根本推不动。黑暗中,听到一名男子威胁她说:“不要动!我刚刚跟人家打了架,后面有公安局的人在追,来这儿避难一会儿。”晓岚惊叫:“你是谁?你是怎么进来的?你快起来!”

男子狞笑道:“破门而入对我来说还不是小菜一碟吗?”接着他伸便在晓岚的身上乱摸。晓岚奋力反抗:“你不要胡来!否则我就要喊人了!”话音刚落,一把冰凉的匕首压在了她的脖子上:“不要乱嚷嚷!否则我就要了你的小命!”晓岚被吓得住了口,男子见状顺势说到:“小妹妹,我这次可真的是犯了大事了,请你帮我一次忙,外面有很多警察在四处抓我。你让我在这躲一会,天亮我就走。我知道你是一个很有爱心的好女孩,我一定会好好感谢你的。”


晓岚紧张的心情稍微平静下来,见男子的行为似乎规矩了一点,便对男子说:“那你可要说话算数,天亮之前一定要离开这儿!”,这时,男子又动手要脱晓岚身上的衣服。晓岚疯狂的求着:“你不可以这样!”此时,男子变得凶恶起来:“我还有3个兄弟在外面等着,我不叫他们一起过来糟蹋你,就已经很便宜你了。再说,咱们躺在一张床上,这事儿要是传出去了,看你在学校里还怎么做人!” 男子好像看透了晓岚害怕别人说闲话的心思, 短短几句话便让晓岚放弃了反抗……。

第二天早上,天刚刚亮,晓岚在泪眼矇眬中看清了那个让她饱受折磨的男子长相。谁知,男子离开前,再次威胁晓岚:不许报警!

此后的晓岚开始变得郁郁寡欢,对什么事都上心不起来,妈妈追问她发生了什么,她也只是婉转地说起她遭遇的一些片段。

晓岚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3年时间,苗建设作案不下60起,被他侵犯的这些女生都选择了沉默,因为没有人报警,才让苗建设的胆子越来越来大,屡屡得逞。

2006年12月,苗建设又一次作案时,被人发现并堵在了房里,这个丧心病狂的“色魔”终于落网。据审理此案的民警说,48岁的苗建设交代了他所有罪行:这三年来,他白天做保险业务员踩点,晚上就伺机下手,刚开始还会有愧疚,到后来几乎每隔一个星期就会作案一次,他发现高中女生最好骗,惯用的手段就是先哄骗女生诉说自己的惨状,引起女生的同情。如果有奋力反抗的,他会拿出迷晕药丸和刀具恐吓,也有遇到过宁死不屈的女生,他就会收手逃走。

此案虽然已经过去,我们除了同情这30多名女生,更痛恨苗建设,其实更多的还是应该深思:为何女性遭到侵犯,心灵和身体都收到了不可磨灭的伤害,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却选择了沉默,独自咽下这个苦果。

一、害怕家人不理解,身边的人看不起

之所以会保持沉默,是因为害怕说出来后被身边的人当成茶余饭后的谈资,害怕父母会因此抬不起头,甚至一辈子会被打上标签。

二、害怕威胁和报复

“你如果说出去就会怎么怎么样”,这是施暴者惯用的伎俩,他们不仅会进行语言威胁,遇到反抗的还会殴打虐待,本就受到惊吓的女生更加害怕被报复,选择闭口不谈息事宁人。

三、害怕报警后需要一次次重新揭开伤疤

报警之后,需要不停的复述被侵犯的场景,还要面对冰冷的器械检查,从而造成巨大的身心创伤,难以愈合。

那么,如果不幸被侵犯,请不要害怕、不要陷入自我怀疑中,要整理好情绪,收集好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信法律一定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恶人。如果选择沉默,只会让施暴者逍遥法外,更加藐视法律。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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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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