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胜诉案例三十: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诉讼

#暑期创作大赛#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小鱼村村民张小发与李小俊系夫妻关系,李小方、赵小英系张小超的父母,张小顺系张小超之兄。李小方与张小仙、张小凤、张小环、张小玲是李小俊的五个子女。


1982年张小发在该村取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使用面积为0.75亩。李小方与赵小英结婚后,在原宅基地上盖房,将上述宅基地中的0.4亩宅基地分割出来,登记在赵小英名下,剩余0.35亩仍登记在张小发名下。2001年张小发与李小俊相继去世后,二人建在0.35亩宅基地上的旧房于2008年被张小顺、张小超拆除,并另建新房使用。

2013年11月小鱼村小动城中村改造。2013年12月13日,张小顺作为张小发0.35亩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张小仙、张小凤、张小环、张小玲认为继承权被侵害,并得知中原区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已就涉案0.35亩宅基地与张小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张小仙、张小凤、张小环、张小玲将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2014年7月24日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小鱼村拆迁安置指挥部与张小超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观点:(一)四被上诉人张小仙、张小凤、张小环、张小玲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宅基地登记在张小发名下。张小发去世后,张小超、张小顺拆除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建设了新房。四被上诉人既不是涉案宅基的使用权人,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中原区小鱼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因涉案的宅基地房产与张小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与四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被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二)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经批准可以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张小发去世后,张小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张小顺、张小超拆除上述房产。四被上诉人如果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审法院认为四被上诉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并确认被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张小超、上诉人中原区政府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0

标签:小环   指挥部   被上诉人   上诉人   中原   宅基地   宅基   区政府   行政诉讼   名下   使用权   小鱼   法院   地上   团队   协议   案例   房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