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证”恐吓女子已道歉,单位给予记大过处分,此事或殃及副局长


理发师说做不了头发,女子王某某就要叫他们大队的人来查查理发店,真是好大的“官威”啊!


现实生活中,遇到事情,放几句狠话,给自己撑撑面子,十分正常,可这次不一样,王某某不是在虚张声势!


王某某是山东郯城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


王某某放狠话的第二天,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就推开了理发店大门,说是接到举报,理发店涉嫌偷税漏税,他们要查查理发店偷税漏税的事情!



事件回顾:


事发时间是2023年8月30日上午9:43,这个时间很重要,8月30日是星期三,这天正常上班。


事发这天早上,理发店店主徐先生开门营业不久,身穿墨绿色衣服的王某某便进到店内,说是要做头发做拉直,类似单边矫正那种。


一大早就有客人想做头发,作为店长的徐先生自然十分高兴。


可徐先生不知道,王某某会给他带来无尽地麻烦!以及给理发店的未来埋下隐患!


徐先生先是招呼王某某洗头,说是洗完头再看看是否可以做拉直。


此时的王某某态度还算正常,躺在理发店的躺椅,接受徐先生为她服务。


徐先生为王某某洗完头发(未收费),开始检查,发现对方底层发质比较干,不适合拉直:“先养养头发,过一段时间再来做。”


徐先生当时是比较失望的,到手的生意做不成了。


让人没想到的是,王某某的语气开始变了,追问徐先生:“今天做不做(头发),做不做?”


徐先生担心他给王某某做完头发后,把头发做坏了,对方讹店里一笔,摇摇头:“这个做不了啊!”


万万没想到,王某某表现出愤怒和嚣张:“我今天要做头发,就是要做!”



王某某随即起身,打开手机向徐先生展示证件,并当场撂出狠话,今天做得了要做,做不了也要做!


在王某某看来,只要自己亮证了,对方就会服服帖帖的给她做头发!


可是呢,王某某对牛弹琴了,徐先生没有看懂,也不知道她什么意思,自顾自地收拾着店里的物品。


我堂堂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你一个开理发店的,竟然敢如此的无视我,王某某心中怒气更胜!


并冲徐先生喊话:“你给我等着,我给你看了证了,你等着,我马上换一身衣服就来。”


王某某第二次向徐先生亮证后,徐先生意识到不好,准备进行第三次解释,可王某某直接回复一句,“我不想听!”


然后又威胁了徐先生:“我今天一定来。”“我今天就不信了!”“ 我回去换衣服,一定会叫上大队的人来”甩门而去。


现在虚张声势的人太多了,徐先生在王某某离开后,并不是特别担心,徐先生以为对方只是说说,给自己撑撑场子。



事情没有结束,接下来是第二部分!


第二天早上,税务局两名工作人员来到理发店,说是接到群众举报,徐先生的理发店涉嫌偷税漏税!


徐先生当时直接懵了,昨天那女子不是在吓唬自己,她真是公职人员!


事情发生后,王某某所在单位发布情况通报:


王某某在理发店美发时,因不满理发店服务,对店主进行语言威胁,并随后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


次日,相关执法部门接到12345热线转办投诉后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研究,对王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因工作人员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批评。



【律师说法】


王某某是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受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约束。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总则中的部分内容。这关系到对王某某的处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说对于好人,我们应该给予公正的评价和待遇,不应该因为一些误解或其他因素而错怪他们。


对于坏人,我们应该坚决予以打击和惩罚,不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放任他们的行为。


对于违反政务处分条例的公职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理发店内的监控视频,清楚的拍下了王某某在理发店内三次亮证,极度猖狂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有了证据,接下来就是处罚的事情。应该给予王某某怎样的处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王某某三次“亮证”威胁徐先生,叫嚣:“你等着,我马上换一身衣服就来。”“今天我一定来。”属不属于滥用职权?


从王某某离开店后,没有带人到店里,以及其所在单位发布情况通报:“王某某对徐先生进行语言威胁后,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来看,王某某并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违法犯罪的权利,王某某因为怀恨在心,举报徐先生理发店偷税漏税,虽然有问题,但并不存在滥用职权的事情。


三、并不是所有人都“满意”王某某所在单位发布情况通报,这件事里还有一些疑点需要解决。


王某某离开理发店第二天早上,税务局的两个工作人员,到理发店查税,说他们接到举报,理发店涉嫌偷税漏税。


徐先生是个体户,每季度增值税营业额远低于30万元的标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一个县城的理发店,每个月的营业额可以达到10万元,这不是开玩笑吗?


税务局工作人员调查完后,当天下午,徐先生又去到税务部门进行了税务报备。


事情没有结束,第二天,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给徐先生打电话回复。


工作人员说了一番很重要的话,他们说他们要反馈问一下那边(女子)满意不满意,因为她是举报人,处理结果要答复人家,看存不存在偷税漏税。


徐先生透露,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对方还不满意,他们还要查他开业到现在的日营业额。


真是好一番折腾!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好在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否则继续发展下去,不知道王某某会不会把徐先生的理发店折腾到关门大吉!


9月5号凌晨,纠结了几天的徐先生,决定把视频发到网上,他想让大家评评理,支持支持他。


9月7日下午,徐先生发到网上视频已经发酵了,两名未穿制服的男子来到徐先生的理发店,他们自称是女子单位的同事,表示前来说明情况。


当天晚上,王某某一个人来店里,向徐先生鞠躬道歉,态度极其诚恳,和亮证威胁的时候,判若两人!


王某某道歉说,她那天说话不对,并问徐先生能不能把视频删了?


五、这事的处罚通报来了!或殃及到副局长!


经研究,给予王某某记大过处分,对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因工作人员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批评。


前文已经说了,如果王某某只是打电话举报理发店偷税漏税,其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也没有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按照“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来判断,不应该给予王某某记大过处罚啊,问题出在哪里?



郯城县机构职能信息公开显示,农业局里,有一位姓王的副局长(女),通报中说女子叫王某某,该部门里面又有一个副局长叫王某,两者之间,是否有一些关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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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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