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32W会议的解读

132W会议和421通告是整个事件的两大重要节点,之后的一二审以及再,都是根据这两个节点的结果而形成的民事判决, 132W是根源,421是基础。132W的作用是把事件定性为:由于药房管理混乱造成的错换而形成的医疗侵权责任纠纷。

一, 下面,就来谈一谈132W会议为什么是虚假的问题:

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那么,本人合理质疑:132W会议已经形成了虚假诉讼罪,是当事人双方和锤子叔叔共同的“杰作”!

虚假诉讼罪是指“无中生有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表现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在生活中说假话的人会遭到他人的讨厌或唾弃,要是在法庭上面说假话,就需要为自己说假话的行为付出一定的法律代价了。

132W虚假会议中三方的具体表现为:

1、 原告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原告方之一的三宽,他的诉讼主体资格涉嫌捏造;因为,他在1992年的作业本里的入院登记上显示的姓名是郭世某,年龄是1963年;而在2020年打官司提交的身份-姓名是郭希某,年龄1958年。打的是发生在1992年的官司,前后时隔28年,明显是身份不同的两个人,现在的希某是没有权利和资格参与这场官司的。

2、虚构民事纠纷

锅肚策诉药房的理由是:由于当年药房的错换,导致没有及时在24小时内给YC打至关重要的第一针乙肝疫苗,导致了如今YC罹患肝癌;

那么,通过被告方大药房的陈述来看:第一,知道YC被母体垂直感染,出生时就已经得了三只羊,大药房怎么知道的?应该是在YC出生后对他的红色液体进行了检测,得出的结果;第二,大药房也进行了充分的辩诉:按照当年当时的政策和技术,首先,打第一针是自愿自费的,并没有强制规定需要打第一针;其次,即使给已经感染了三只羊的YC打第一针,也是无济于事,不仅起不到阻断的作用,而且有极大的可能会适得其反,给YC造成不可挽救的伤害和影响。

另外,从原告方找来的亲弟弟作为证人的陈述来看:姐姐在怀YC前就已经是三只羊了,而且,有相关医学知识的证人也明确的三番五次地提醒过姐姐,一定要在婴儿出生后24小时内打第一针以及按时间依次的打第二针第三针。

通过以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我们就可以发现问题了:第一,双方都十分清楚YC被母体垂直感染;第二,按照当年的阻断技术,即使按时打了第一针也是没用,反而会给YC造成严重伤害和不良影响;第三,是个题外话,假设是原告和被告在当年串通偷换婴儿的话,那么从动机和操作上来看,原告是不可能会给YC打第一针的,因为,如果给YC打了第一针,那么嫩肉上就大概率会有红肿的症状出现或者会造成YC的不良反应和巨大伤害,这么严重的后果,还怎么去实施掉包计划?恐怕YC一交到老许的手上,就会被发现了吧!是傻子都会产生质疑去询问医生,怎么给我的孩子打针了?打的是什么针?为什么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打疫苗针?这不就是穿帮了嘛,也就不会有今天的错换事件发生了。

那么,重点来了,通过这三点的分析再结合卫健委那里没有查到给两个孩子打第一针的记录来看,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当时,双方都十分清楚YC被母体垂直感染后出生时就已经是三只羊的情况下,就算产妇提出打第一针,医生也会把实情告知产妇,即使打了也没有用,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根本就不用打、也不能打第一针,也就是说:具体情况产妇跟医生一定是沟通过的,根本不存在医生没有尽到职责的问题;既然如此,卫健委那里没有查到两个孩子打针记录的原因,也就一目了然了!

综上所诉,得出一个事实:原被告双方就是虚构了这场民事纠纷。

3、伪造、无中生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原告打的是1992年的民事官司,但是,她给孩子使用的确是一张违法获得的95假出办的95卡片,这张违法的95卡片妥妥的是伪造证据,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因为,她明明是92年在药房生的孩子,为什么却用一张违法的95卡片呢?95的卡片怎么去打92的官司?但是,不得不说,原告的确有一套,她会无中生有,她从金庸的武侠小说-天龙八部里的慕容复那里学到了绝学-斗转星移,一招“以她之证、为己所用”,就把许妈的92出,移花接木到了自己的身上,成为了证明自己在1992年药房生产的证据,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现在看来,原告明明有92出,但她是不敢拿出来的,是见不得光的。所以,乾坤大挪移使用了案外人许妈的92出为她所用。

此时,对于锤子叔叔来说,得知了原告伪造的违法的95假出,按常识常理来说,应该及时提出质问和调查,在严肃的至高无上的法庭上,既然看见了原告使用违法的身份,为什么不采取措施呢?但可笑可叹的是,锤子叔叔居然默认了这种违法的行为提供的证据并最终形成了判决。

4、 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原告方律师当庭陈述事实的时候,说出了“同日同产房”这句严重违背事实的话,并且也出现在了判决书上;按照大家看到的药房作业本复印件的内容呈现:原告是92年6月16日在手术室剖腹产的;许妈是92年6月15日在产房顺产的,哪里是同日同产房啦?这已经是产生了重大的矛盾,原告律师根本就没有在当庭作出合理的说明。那么,只能通过作业本去证实了,可是,当被告方提出要对作业本进行质证的时候,原告方却推托掉了,理由是:不要取证了,太浪费时间,否则会耽误YC治病;令人质疑的是,锤子叔叔和被告方都对此采取了沉默并不了了之,瞒天过海就这么过去了。难道,原告的律师就可以这么在当庭胡说八道的吗?被告方也就这么草率的把质证流于言表了吗?锤子叔叔也采取了无动无衷的态度了吗?

5、 被告方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方药房对于错换是完全承担责任的,但对于没有打第一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点,被告方以及卫健委的陈述就相当有意思了,卫健委是这么说的:“确实没有查到两个孩子在院内打第一针的记录,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没打第一针,那真的是时间太久了,不知道、不清楚了”。

从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大药房是不认可不承担第一针的因果关系的,但奇怪的是,大药房最终还是默认了第一针从而对原告进行了巨额的赔偿,美其名曰:出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不排除人为因素,将来事情万一有了反转,会保留上诉的权利。

这是明显的对于事实调查不合理,有疑问但没有进一步进行取证质证,为了达到不良的目的,草草进行了赔付。

朋友们,以上是本人关于132W虚假会议解读,看到了这么多的问题疑点后,更加坚定了支持受害人许姚查真相的决心,让我们一起来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共同举报虚假会议;法律和职权被那些叔叔们玩坏了,黑历史被他们打造,下面就让我们行动起来,帮助许姚一起去创造新的光明的历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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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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