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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吉世光吗?”
2011年12月7日,一名男子从工作室回到家,准备拿出钥匙开门。两个蹲在阴影里的警察很快冲了出来,给他戴上手铐,问他:“你是吉世光吗?”
该男子很惊讶,然后拒绝:“不,我叫张国锋”。
警察不信,继续问道,“你是不是参与了1998年齐齐哈尔市的抢劫杀人案,然后逃跑了?”
男人脸色一变,终于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身份。
就这样,因袭警、缴获武器而逃亡13年的通缉犯被捕。更让人震惊的是,这个通缉犯竟然是曾经获得国剧节最佳男配角奖的演员。
他是《潜伏》中的盛祥,他是《宫锁珠帘》中的李大师,他是《东方红1949》中的李德生。他就是张国锋,一个在影视界享有盛誉的演员。
他也是吉世光,一个因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罪犯。
他是如何走上这条路的?他是如何在逃亡过程中成为演员的?他最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1.当面抢劫
吉世光出生于黑龙江齐齐哈尔。他从小就有一个文学梦想。他曾经参加过歌唱比赛并获得一等奖。但他的家人并不幸福。他的父亲经常酗酒,母亲早逝,他在工作中没有前途,他非常沮丧。
1998年12月7日晚,26岁的吉世光陪着两名名流青年刘显鹏、李明实施抢劫。他们随机挑选了一对夫妇作为目标,没想到对方是刑警杨林夫妇。
刘显鹏和李明用匕首刺伤了杨林并抢走了他的枪,而吉世光则劫持了杨林的妻子并抢走了她的钱包。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杨琳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八级残疾,脊神经被破坏,终身残疾。这起残忍的案件引起了齐齐哈尔警方的高度关注。不久,刘显鹏、李明被捕并被判处死刑,吉世光却逃脱了法律制裁。
2、影视圈追梦的“逃亡”
吉世光在飞行途中先后到过深圳、山东、浙江等地。他用500元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将自己的名字改成了张国锋。他在酒吧、建筑工地等地方打工谋生。他曾经自杀过,但他内心始终怀有深深的悔恨和恐惧。
2006年,吉世光觉得自己已经面目全非,决定重拾文学梦。
他来到横店影视城,成为了大众观众。凭借自己的口才、演技和长相,逐渐在圈内小有名气。
曾参演《潜伏》、《宫锁珠帘》、《东方红1949》等40余部电视剧,并因在《潜伏》中饰演圣祥获得国剧盛典最佳男配角奖。
然而,银幕上如此美丽的张国锋,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一个害怕的吉世光。他不敢去北京拍戏,不敢联系家人,不敢与别人交流,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生怕被警察发现。
3.真相终将水落石出,最终会来到法网
2011年12月7日是吉世光袭警抢劫案13周年纪念日。
这一天,齐齐哈尔市警方接到一条重要线索。有人找到了吉世光的踪迹,他就是横店的演员·张国锋。警方立即派出专案组前往横店,经过缜密侦查,终于在吉世光租住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
吉世光被捕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表示悔罪。
他说他一直想有一天自首,但又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他表示,自己在横店拍戏时,也是想弥补自己的罪过,希望能给观众带来一些正能量。他表示,他知道自己做了不可原谅的事情,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2012年3月,吉世光因抢劫罪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吉世光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刺伤杨林,但他与刘显鹏、李明共同实施抢劫,劫持杨林妻子为人质,属于共犯关系。同时,考虑到吉世光在逃亡过程中没有再次犯罪,且有救人性命的作用,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吉世光接受判决,表示不上诉。
他表示,希望利用剩下的时间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他还表示,他想向杨林夫妇以及所有关心和支持他的人道歉。他表示不会放弃自己的文学梦想,也许有一天他能够重返荧幕。
4.法律分析:抢劫
本案中,吉世光因参与抢劫致刑警人员重伤致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这一判断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首先我们来看吉世光的犯罪行为,那就是抢劫。我国对抢劫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我国法律将抢劫行为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同时将侵犯财产罪归入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范畴。
因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害公共秩序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占有方法,公然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件事上我们回顾一下吉世光。虽然他没有直接参与刺杀杨林的行为,但他与刘显鹏、李明共同实施了抢劫,并劫持了杨林的妻子作为人质,因此是共犯。
他们抢劫的对象是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刑警夫妇,导致杨林八年级残疾,终身残疾。
因此,根据犯罪结论,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可以说,吉世光最终受到的刑罚,已经是对这一罪行的最低刑罚了。合法的。
除了吉世光之外,该案还涉及两名死囚刘显鹏和李明,他们直接使用暴力重伤杨林并抢走他的枪,这在中国法律上属于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枪支弹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的方法故意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武器弹药罪,是指盗窃国家机关、军队、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武器弹药的行为,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盗窃武器弹药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盗窃大量武器、弹药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再看看这个案例中的刘显鹏和李明。由于他们直接使用暴力将杨林重伤,并抢夺其武器,在我国法律上属于故意损毁、盗窃武器弹药罪。
他们偷走的武器属于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刑警,属于政府机关。其中包括故意毁坏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武器弹药罪。
因此,根据这两项罪名的结论,其刑罚是死刑和没收财产。因此,刘显鹏、李明因该罪受到最高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该案经法院受理并判决后,才算彻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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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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