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强奸42岁阿姨,却累到昏死过去,网友:分不清谁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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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是一件令闻者,都无不感到震惊的案件!

一个42岁的阿姨遭到了一个24岁小伙子的性侵犯,结果却有不少人认为小伙子是受害者。

理由仅仅是因为,小伙子在性侵犯的过程中,因为过于兴奋而直接晕厥了。

阿姨对此感到十分地冤屈,哭喊道:“明明我才是受害者!”

这究竟什么怎么一回事?阿姨和小伙子之间究竟谁才是受害者?

一、王阿姨醉酒忘关门

王阿姨是一位普通的职场女性,在事发当天的晚上,她刚刚参加完公司所组织的一个饭局,期间喝了不少酒,等到酒局结束回到家中的时候,她整个人已经有点醉醺醺的了。

也正为自己醉酒的缘故,导致其在进入家门的时候,居然忘记了关门,这就给了歹徒可乘之机。

据悉,王阿姨所在的楼层只住着两个人,一个是她自己,另一个就是24岁的小伙子李某。

按道理来说,人数越少应该越安全才对。然而,当人数少到只剩下两人的时候,另一个人就难免会心生歹心。

李某是一个单身男性,身边别说女性朋友了,就连男性朋友都没有多少个。整天就自己一个人窝在宿舍里,难免会孤单寂寞冷。

而且二十四岁,正处于比较饥渴的年龄段。

他当时是在一家公司做一名普通的员工,只不过因为其总体学历不高,所以只能够在公司做一些十分基础的工作。

此外,因为李某他是外地来的,所以他便选择了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单人间,虽然房租总体贵了一点,但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而且周边的环境也很不错。

李某是一个不善于同人进行交谈的人,性格上比较孤僻,下班的时候就一个人待在宿舍里玩手机。

上班的时候,也不怎么和同事之间进行交流,长期过着这般如同行尸走肉般的生活,李某的内心必然是十分空虚寂寞的。

话说回来,王阿姨所住的房子,比王某的要更加靠内一点,所以王阿姨想要回到自己的家,必须从李某的房门前经过。

空虚寂寞的李某这边早就对于王阿姨产生了兴趣,为了更好地看到王阿姨曼妙的身材,他选择在自家房门之上,装上微型监控录像,经常借此偷窥到王阿姨的一举一动。

这一天,他成功窥视到王阿姨喝酒了,整个人摇摇晃晃地进入了自己的房间,并且更为关键的是,她忘记锁门了。

二、李某偷窥色心起

当李某注意到这一点的时候,心中顿时生起了邪念。

他大摇大摆地打开了王阿姨的家门,直接进去了,毕竟这一楼层只有他和王阿姨两个人,完全不用怕被其他人所发现。

李某进入家门之后,一眼就看到了王阿姨躺在沙发上睡觉。

虽然王阿姨今年已经不小了,但其身材保养得的还不错,该有的姿色还是有的。

而李某这边长期的单身生活,让他也变得不怎么挑食。

没看几眼,李某就已经按捺不住,直接王阿姨发生性关系了。

在过程中,王阿姨突然苏醒过来,她看到了李某正光着身子,躺在自己的身上,当即大惊失色,竭力进行反抗。

然而,王阿姨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的力气明显比一个二十多岁年轻小伙子小得多,无论王阿姨如何挣扎都被李某给拿捏得死死的。

李某成功凭借着自己的蛮力,强行和王阿姨发生了性关系。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转折来了,李某在性侵的过程中,突然晕厥了过去。王阿姨

赶紧趁此天赐良机,挣脱开来,让自己脱离了危险之地。

之后,王阿姨立马打电话报警,警方这边也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当时,李某就处于昏迷状态中,警方简单检查后,害怕会出现命案,便赶紧将李某送到医院。

好在李某本身没有什么大碍,去了医院不久后就苏醒了。

医院经过检查,认定李某之所以会晕厥,只是因为太过兴奋而导致大脑血管痉挛,不是别的什么大的原因。

这件事情,一经曝光到网络上去之后,便立马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情关注,不少网友竟然指责起了王阿姨。

网友们的逻辑很简单,就是他们难以相信,一个二十四岁的小伙子,会去选择强奸一个四十多岁的阿姨?

他们始终都认为男人即便是想要性侵犯别人,自然是会选择一个年轻漂亮点,怎么会选择一个年龄高他一倍的老阿姨?

所以这些网友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断定,不是李某性侵犯了王阿姨,而是王阿姨性侵犯了李某,要不然李某怎么可能会晕厥过去呢?

当时也有很多网友选择站在王阿姨这一边,可怜她的遭遇,并指责李某的禽兽行为。

一时之间,两拨网友争吵不休,让一些路人观众,一下子都搞不清楚,王阿姨和李某究竟谁才是加害者,谁才是受害者?
话说回来,李某苏醒过来之后,面对警方的盘问,已经如实表示自己犯了错误,承认了自己对于王阿姨的性侵犯行为,并且表示对此十分懊悔。

李某为什么为晕倒,从短期上来看,这是由于兴奋过度所导致的大脑痉挛;而从长期来看,这是因为李某长期生活在一个较为封闭的地方,导致其身体里积攒了不少毛病。

所以当其一下子要做性行为,这样能够让其大脑高度兴奋的事情时,一下子就把持不住,直接引起了身体出现了晕厥反应。

不管李某是因为什么原因晕倒,都改变不了其性侵犯过王阿姨这一客观违法事实。

性侵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可以算得上是比较严重的违法,需要承受不轻的处罚

希望李某能够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受相应的代价。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需要承受怎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对“强奸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基于主观上的故意,趁着王阿姨醉酒沉睡,不能表达抗拒意志的时候,对其做出性侵犯行为

即便被害人王阿姨苏醒过来之后,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抗拒意志,但李某依旧凭借着力气上的优势,强行同其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王阿姨的主观意愿,明显构成了强奸罪,需要为此承担至少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但因为李某过于兴奋导致大脑痉挛,进而整个人晕厥过去,没有在客观上性侵犯成功。

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是强奸未遂,李某本人属于未遂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作出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李某苏醒之后,如实向警方交代自己的犯罪经历,属于坦白。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作出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虽然李某在面对警察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态度良好,但是和自首还是有区别的。

警方已经知晓他的犯罪事实,他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因其犯罪未遂,所以其本人可以得到比其他常规强奸犯更轻的处罚。

希望经过此事之后的李某,能够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积极结交朋友,不要再继续一个人孤僻下去。

【结语】

人类的欲望是需要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恰当的控制的,欲望没有得到很好的引导,就容易引导人步入歧途。

所以,抵制和引导欲望,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门必修课程。很多犯罪并非不可避免,而是由于我们放纵了自己的欲望才导致的。

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坚守内心的道德底线,让理性来引导欲望,不要让自己成为欲望的努力,这样整个社会也可以变得更加文明和谐。

针对此事,读者们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欢迎在底下的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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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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