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广东深圳一外卖小哥发视频称,送餐时被商家冤枉偷餐,明明是商家迟迟未出餐,自己却被冤枉成“取餐未配送”,外卖小哥到店当场与店家对峙。
该外卖小哥表示:“商家没有核实就说我偷餐,我去现场让他们调监控,他们也不调。”
8月20日,涉事餐厅品牌负责人回应此事,表示查看监控确认骑手未偷餐,希望当面道歉,并给予骑手误工补充,如不接受将开除店长。同时涉事店长也表示愿意金钱补偿,并当面道歉。
该负责人称:“店长跟外卖小哥出现了冲突,门店丢了餐,店长误以为是骑手小哥取了餐然后又点了取消,以为骑手小哥偷餐。我看了一天监控,是这样的,骑手小哥先进店,手里提着一个餐,出去也提着是这个餐,所以不存在有偷餐的情况的。”
律师:店家侵害了外卖小哥名誉权!
对此,头条号作者“蚂蚁说法”@蚂蚁说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1、网友直言,“道歉要是有用的话,还需要警察干嘛?没证据的情况下,就冤枉他人偷东西,如果这店长不开除,这家店距离倒闭也不远了。”
“这是有监控,还了小哥一个清白,要是没监控,外卖小哥跳黄河也洗不清了,店里有监控又有自家的出餐记录,却这么冤枉外卖小哥,太欺负人了。”
2、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所谓的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店长没有调查清楚,就污蔑外卖小哥偷餐,是以诽谤的方式,降低了外卖小哥的社会评价,侵害外卖小哥名誉权。
3、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说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名誉权侵权结果,非常宽泛,单是赔礼道歉,并不能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所以法律规定,恢复名誉权的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以本案为例,店长发文冤枉外卖小哥,降低了外卖小哥的社会评价,就应该发文向外卖小哥道歉,并置顶一定时间,让可能看到文章的人,都知道外卖小哥被冤枉了。
最后,关于品牌方是否要开除店长,这不是法律规范的事情,而是品牌方内部的管理行为,换而言之,是否开除,要看品牌方的态度。
(零度时评综合长江日报、头条作者@蚂蚁说法)
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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