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困地铁40分钟,砸碎玻璃门属于紧急避险吗?

近日,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马王场站突发多次闪爆,导致2号线全线列车延误。一辆2号线列车到达袁家岗站后跳闸。车内乘客较多,当天重庆的气温也很高,车厢中出现闷热缺氧情况,持续时长达到40分钟。在这种情形下,一位中年男乘客使用工具砸开了车厢的玻璃门。这位乘客是否需要就列车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中,小编将结合《民法典》中的具体法律规定,与您一同学习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方式。


一、事件概况

7月29日,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马王场站突发多次闪爆,轨道上火光四射,伴有白色烟雾,导致2号线全线列车延误。29日当晚,该故障被修复。


目前,重庆轨道交通已就该故障发布致歉信,内容如下:


29日晚9时许,有网友发布视频称,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进站袁家岗站后跳闸,车内乘客人数较多,且重庆当天气温较高,车厢内出现闷热、缺氧情况。维修40分钟后无果,车内还有孕妇、小孩,为防止情况恶化,一位中年男乘客使用车厢内的安全锤砸开玻璃门,乘客纷纷欢呼。两分钟后,工作人员打开车门。

根据极目新闻的报道,袁家岗轻轨站工作人员已经确认此事属实。该工作人员称:“那里边太热了,乘客情绪激动,虽然进行了劝阻,但没有用。车门玻璃被砸开后没过多久,列车恢复了正常。”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其他部门在负责处理此事,处理结果暂不清楚。

二、紧急避险的概念与要件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这位砸开玻璃门的乘客是否需要赔偿列车的损失呢?实际上,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位乘客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82条所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

认定某一行为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四方面的要件:

第一,前提条件。

所谓紧急避险,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行为。该危险不是被行为人所误解、臆想的,而是按照相应领域一般人的理解能力去判断,确实存在的危险。如果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尚未发生,则不得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在本事件中,重庆气候湿热,一旦车厢中的空调断电,很容易导致闷热、缺氧的情况。事发当时,车厢内还有孕妇、儿童,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过度闷热拥挤的车厢很容易导致乘客身体不适,存在健康受损的现实危险。

第二,目的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民法典》182条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紧急避险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明确究竟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本事件中,中年男乘客砸碎玻璃门,其目的是避免本人和车厢内其他乘客的身体健康受到车厢内闷热环境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目的条件。

第三,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所谓不得已,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发生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如果采取的措施缺乏必要性,那就很难被认定为紧急避险。

本事件中,砸碎玻璃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得已的情形呢?虽然事后发现,该乘客砸碎玻璃门后仅仅两分钟,工作人员就能将车门完全打开,但是从一般人视角出发,在被困40分钟之后,对维修进度抱有不太乐观的预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砸碎玻璃门的行为具有相应的必要性。

第四,限度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利益,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轻于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

本事件中,列车的玻璃门并不廉价,但与车厢内乘客的身体健康相比,显然后者具有更高的价值。故此,完全可以认为,中年男乘客砸碎玻璃门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

三、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所以,本事件中砸碎玻璃门的乘客并不需要就此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重庆轨道交通公司作为重庆地铁二号线的运营者,对于乘客的生命安全有安全保障责任。如果有乘客因车厢断电后过于闷热而罹患疾病,重庆轨道交通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图源网络)

责任编辑:刘茜雅

文字编辑:刘承贺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10

标签:玻璃门   紧急   民法典   民事责任   重庆   闷热   车厢   乘客   限度   轨道交通   列车   地铁   工作人员   危险   措施   发生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