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这句话到银行办过取钱业务的人都应该听过。但也仅仅是见过,完全没有体会过这句话所产生的威力。
无独有偶,一位罗姓的男子,两次因为这句话吃了亏,甚至还给自己引了来一场官司。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家商店内,老板拿着一张百元大钞质问面前的男人:“你什么意思!拿着假钞来糊弄我?”
而对面的男子罗某则一脸吃惊:“什么假钞?我这是刚在银行取出来的好不好,怎么会是假钞!”
对于罗某的辩解,老板并不买账,坚信这是罗某故意搞的鬼。
可罗某是一肚子的委屈,却又没有什么能证明自己说的话是真的,为了不让事态进一步扩大,罗某只能自认倒霉,又拿出一张百元大钞递给了老板。
老板接过钱,检查发现这张没什么问题,也不再深究罗某的行为。
离开后,老罗站在路边看着手中的假币火冒三丈,银行竟然给我假币,这不说道说道可过去不。
于是罗某转身回到刚刚的银行,质问工作人员:“为什么在你们这儿取的钱是假的!”
银行工作人员也愣了一下:“先生,这不可能吧,我们这是银行,是专业的,怎么会把假币给你。我想你是搞错了吧。”
搞错?罗某此时想骂人的心都有了,心想我前脚取完钱,后脚就到商店买东西了,这钱不是你们的是谁的。
此时听见动静的经理走了过来,询问了情况之后也有了大概的了解,本以为会帮忙解决。
怎料经理指着业务窗口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说:“先生,我们有规定,您取现金的时候应该当面点清,您都走了好一会儿了又回来说钱是假,这我们没理由相信你的话啊。”
经理的话让罗某一惊,这摆明的是不认账啊。可单凭一张嘴还真的就说不过他们了。
于是罗某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子里咽,也不再辩解气呼呼地离开了银行,可心里已经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并不是说要把银行怎么样,只是下次再遇到银行有问题的时候,他绝不能轻饶。
就这样,事情过去了很久,罗某冷静下来后也将这件事抛之脑后。
殊不知,等他再一次去银行办业务的时候,又发生了一件令人他气愤的事,甚至还被银行告上法庭。
这天,罗某来到银行打算取走卡上的25000元,他先是来到ATM机上操作,认为这样也能避免了一些问题。
可ATM机的限额只有2万,罗某嫌麻烦懒取两次,索性又来到了窗口办理。
但这次他学精了,取钱的时候一直盯着业务员手中的钱,不放心的他还来了一句这次没再搞错吧,不会有假钱吧。
在得到业务员的肯定之后,罗某接过钱直接放进了袋子中,然后转身离开了银行。
可到了下午,正在工作的罗某接到了一通陌生来电,看着不熟悉的号码生怕是诈骗电话,他想也没想就给挂了。
可紧接着这个号码又打了过来,罗某犹豫了一下选择接听,谁知电话那头出现一个焦急的声音:“是罗先生吗?我是XX银行的工作人员,上午您在我们银行取钱的时候多给您了10000元,您现在能给我们还回来吗?”
听到这句话,曾经那段不好的回忆再次浮现在脑海,罗某当即表示:“还钱?不可能,这是你们的失误凭什么要我还钱,你们不记得自己的规定了?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是你们上次教会我的。”
说完罗某就挂断了电话。
之后银行又多次打电话过来,罗某是一概不接。时间长了银行也不再打电话,本以为事情就结束了。
殊不知,一封法院的传票交到了他手中,打开一看竟是银行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那10000元现金。
没办法,罗某只能找到银行表明,这钱是你们自己出现失误给我的,我凭什么还。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吗,怎么银行出现错误就没用了呢。
对此,罗某表示十分不解。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如果罗某坚持不归还是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壹
罗某拒不归还银行的10000元,属于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罗某明知银行多给自己10000元,而拒不归还的,属于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
在此行为中,无论是不是银行的操作出现了失误,这10000元的所有权都是银行的,并不是罗某所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罗某没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占有属于银行的10000元,这对银行造成了一定损失,依照法律需要如数奉还。
并且对于不当得利的主张,通常要求接受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获得了不当得利,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保留该款项。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罗某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银行错误地多给了他10000元现金,那么他可能被视为知情并有义务归还。
综上,罗某应当返还银行多给的10000元,并且不能用“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为理由拒不奉还。
贰
在银行取钱出现假币,银行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要知道银行为什么会有假币?
因为银行有权利没收假币,一经发现当场没收,数量多了移交公安局管处理,数量少了银行自行处理,盖印假币戳印,并出具收缴凭证。
因此,银行中有假币是正常的,同时将假币取给储户也不是个例,有些确实会因为操作失误,将假币混在真币中间。
如果银行出现此类问题,经查明属实的话,可以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做出处罚。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此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由此可见,在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取到假钱后银行同样不能以“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但是,像本案中罗某离开后再返回说是假币,确实难以认定,可能存在故意掉包等情况。
所以,银行并不会轻易认可罗先生的话。
因此,在取钱的时候要仔细点清现金,发现不对,及时向工作人员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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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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