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我妈妈,9岁女孩全力呼喊,母亲一窗之隔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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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小女孩柔弱的身体外躺在地上,面部肿胀与发绀,颈静脉怒张,衣不蔽体,隐私部位被挖……

«——【·案例·】——»

2017年1月底,年仅九岁的女孩小娜(化名)吃了午饭之后,跟妈妈说和小伙伴在家附近玩耍,很快就会回家。

小娜妈妈答应了小娜,但是没想到就是这一答应,让自己的女儿小娜出去了就没再回来过。

明明只是和平时一样在家周边玩,却让小娜这条鲜活的生命在这世界上消失了。

为了知道事件的真相,时间还得回溯到2017年1月底。喜逢春节,本应该一家人热热闹闹的、快快乐乐的团聚的日子。

但是就是在这天,发生了一件震惊所有人的事情。

小娜在午饭过后,兴高采烈地找到母亲,她告诉母亲想要去找自己的小伙伴玩。和小伙伴一起分享过年收到的小玩具,展示一下自己的漂亮的新衣服和新鞋子,并且放放烟花。

小娜妈妈想着,大过年的,就让孩子出去开心开心,于是就答应了小娜的请求。

小娜来到家楼下的附近,正和小伙伴玩儿得尽兴的时候,突然来了一个不速之客,这个人就是曾某。

曾某人畜无害的脸上挂着淡淡的笑容看着眼前的小女孩,心里却琢磨着:大过年的是该找点有趣的事干干,不然这年过得有点索然无味啊!

曾某径直走到小娜的身旁,让小娜帮他去买点烟花爆竹,小娜本来还有些犹豫,但是听到曾某说自己拿钱给小娜,不会让小娜花钱,只是让小娜跑个腿而已。小娜看在曾某是爷爷辈的份上就答应了曾某的请求。

就这样,小娜跟着曾某走了,曾某也并不是真的是想去买烟花爆竹来庆贺新年的到来,而是怀着其他的坏心思。帮忙买烟花爆竹只是幌子,真正的想法是要侵犯小娜!

年龄五十三岁的曾某是怎么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

小娜被曾某诱骗到自己所租住的出租屋,拽进房间,关上房间门,就开始对小娜动手动脚。

开始是摸摸小娜的小脸,将手搭放在小娜的腰上上下移动……接着曾某就一把抱住小娜,强行想亲吻小娜。

小娜哪里见过这样的怪爷爷,于是小娜就开始使尽全身力气反抗,但是也是无济于事,毕竟小娜还是个孩子,力量实在悬殊太大。

恰在此时,小娜的母亲想着时间差不多了,该把小娜喊回家了。但是在家附近找了一圈,都没发现小娜并不在楼下附近,于是就问了和小娜一起玩耍的小伙伴。

小娜的母亲通过小伙伴提供的线索,就找到了曾某所租住的房子附近。小娜母亲一边走着一边大声地呼喊着小娜的乳名——妞妞,“妞妞,妞妞,你在哪里啊?该回家啦!妞妞,妞妞……”

小娜在楼上的房间里听到了母亲的声音,听见母亲在呼唤自己,大声地回应母亲。

曾某听到小娜这样大声地喊叫声,心里顿时就有点心虚了起来,害怕引起他人的注意,也害怕自己的罪行败露,更担心放走小娜,她家人会去警察局报案,会让自己的后半生在牢狱里面度过。

曾某为了事情不被他人知晓,不败露,于是就想到了一个可怕的想法——就是杀掉小娜。

曾某的脸上冒着密密麻麻的冷汗,神情明显的很慌张,双手也控制不住的在不停地颤抖,心里十分的害怕,但是也并没有改变自己的主意。

曾某恶狠狠地看向小娜,眼神中透露着杀气、狠气,突然他一把就掐住了小娜的颈部,不管小娜怎样的挣扎,怎样的用力扒开曾某的手,都是徒劳,曾某都不曾松手。

小娜满眼的害怕,淌着泪水,脸也因为被掐着脖子呼吸不上空气憋得通红,曾某没有心疼怜悯这个九岁的小女孩,没有想过要放走她,让她活下去。

反而是加大了手上的力度,满脸都是凶狠,满脸都是杀意。

小娜开始挣扎得很是厉害,渐渐地,小娜就没了力气,手就这样慢慢的垂了下去。曾某也知道,小娜是真的死了,于是这才缓缓地松开了双手。

他还用手指放在小娜的鼻子前,探了探小娜的鼻息,摸了摸小娜颈部的大动脉,确定没有了跳动。曾某才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整个人也瘫坐在了地上。

你们以为这样就算完事儿了?那就错了,曾某连小娜的尸体都没有放过,做出了令人难以想象的事情,令人发指。

小娜断气之后,曾某在床边缓了一会儿神,缓过来之后,曾某将小娜抱在床上,将小娜的鞋子、裤子一一脱掉,曾某肮脏恶心的双手伸向了小娜不着寸缕的身体......

小娜只是一个小女孩,她做错了些什么?竟然这样被曾某残忍杀害,甚至连尸体都不放过。就这样小娜的尸体遭到了曾某的侮辱。

曾某为了不被别人发现小娜的尸体,就把尸体藏在了自己所租房子附近一个闲置房间。

小娜的母亲寻找一圈之后,未见自己女儿的踪影,以为小娜贪玩故意躲了起来,晚些自己会回家的,于是就回到家里等待。

但是,小娜一大家子人左等右等,直到半夜,全家人都还是没有见着小娜回来,心里才真的慌了 ,于是就决定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寻找。

派出所在接到报案时立马就展开了调查,民警查看附近的监控,询问周围的居民住户,从这些线索中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曾某。警方确认之后就立刻对曾某进行了拘留。

根据调查,在曾某的房间发现了小娜的裤子和鞋子以及另一个房间的钥匙等物证。

在调查中发现了曾某曾经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多次判刑。

2006年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6月刑满释放。

原来曾某并不是第一次犯罪,是有前科的,看来曾某之前在牢狱里面并没有深刻悔改自己的错误。曾某的行为及其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严惩不贷。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曾某都犯了哪些罪行?

强奸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本罪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侵犯的行为。

本案中,曾某是以诱骗的手段,将小娜带到自己的租住处,强行想要和小娜发生性关系。

小娜一直处于恐惧、反抗拒绝的态度,并不是自愿的。曾某已是53岁的成年男子,是具有刑事责任的主体,并且是故意的行为,上述情况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小娜年仅9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曾某主观上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并且是以暴力的行为对小娜上下其手,构成强奸幼女的条件。

曾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其所犯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曾某奸淫幼女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所犯强奸罪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对象是别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素,必须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都可以构成;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4、在主观要素上,故意杀人罪必须具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小娜的死因是被掐住颈部致使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曾某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人,也是主观意识想要杀掉小娜,防止罪行败露。

曾某掐死小娜是属于故意的行为,曾某的实际行动是属于有所作为。

并且曾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时具有刑事责任的主体,曾某故意行凶,掐死小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曾某在小娜死后,对小娜的尸体进行了侮辱,曾某用自己的手指对小娜的尸体进行了二次伤害。这也是对尸体的一种破坏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曾某得这一行为不仅仅是对小娜尸体的侮辱,更是曾某自己道德的败坏,品行的不端,思想的龌龊,对社会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曾某构成侮辱尸体罪。

«——【·案件结果·】——»

曾某于2017年2月11日被捕。

2017年11月22日,认定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曾某曾经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

2018年,当地高院同意对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政治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切莫因为自己的一己私欲而害人害己,保持自己的善良,以善待人,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正义不会冤枉每个好人,也不会放走一个坏人。法律的规范不仅仅是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他人的侵犯,也是为了创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案件来源:福建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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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5

标签:母亲   强奸罪   杀人罪   幼女   失之交臂   有期徒刑   妞妞   刑事责任   侮辱   尸体   主体   妈妈   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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