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顾客和男老板在试衣间运动,老板:她要衣服打四折,我不同意

女子买衣服因价格过高,为了折扣甘愿与店老板在试衣间发生关系,本以为能按照心中所想的价格将衣服收入囊中,不料店老板却中途变卦,气急败坏的她只好报警处理!

你这人怎么说话不算数啊,你玩了我的身子,又出尔反尔?

“那又如何,就七折,能行就行,不行就拉倒!”

看到店老板耍无赖,恼羞成怒的女子只好报警处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案例摘要

女子林某发了工资,晚上下班后闲来无聊,便决定逛一逛服装店买件衣服奖励自己,她一连看了好几家店都没有相中的,正当她准备坐车回家时,一家装修很不错的店铺映入眼帘,抱着看一看、试一试的心态走了进去!

店老板张某看到一个长相艳丽、穿着性感的美女走进来,立马笑盈盈地上前招呼道:“美女,一个人嘛?随便看随便挑,有喜欢的都可以试啊!

林某微笑回应后便开始扒拉挂着的衣服,而张某则是殷勤款待,给林某端茶倒水,让她慢慢挑选


林某随手拿起了一件裙子,张某立马说:“美女,你眼光真好,这款是才到的新货,你长得漂亮、身材又好,穿上肯定像女明星一样耀眼!

听到老板的夸赞后,林某心里乐开了花,马不停蹄地前往试衣间,等她穿出来时,真的很惊艳,非常凸显身材,她对着镜子欣赏,脸上洋溢着满意的笑容,张某赶紧凑上前说:“美女,这衣服简直是为你量身打造的,你穿上太美了!拿下它吧!

“多少钱啊!”

这衣服是高端定制的成衣,质量很不错,款式又新潮,八千两百块!

“什么?这么贵?能不能便宜点?”

“美女,这时候也不早了,你要真心想买,我可以给你打个折!”

“打多少折?”

“这个嘛……咱要商量啊!”

我先换下来!”林某边说边往试衣间走去!

趁着林某换衣服的间隙,张某看街上已经没多少人,他便将店门关上了!

林某出来后看到门关上了,内心不禁有点惶恐!

你要干嘛啊,为啥关门啊!

“美女,咱俩好好商量一下啊!我肯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折扣!

说着,张某的眼神开始在林某身上游离,表情非常猥琐,还对林某动手动脚……

“美女,只要你能满足我的要求,我一定给你个满意的价格!打多少折不就一句话的事儿嘛!

林某确实喜欢这件衣服,可价格有点高,作为成年人,她心里也清楚老板的意图,于是她决定豁出去了!

见林某没有反抗,张某更加为所欲为了,恶狼扑食般对着林某展开强势的进攻!

半推半就间,两人相拥亲吻到试衣间,褪去对方衣物后,发生了激情的一幕,做完最原始的运动后,双方都大汗淋漓,林某怕被人发现,赶紧穿衣服,边穿边说:“现在你满意了吧,打个四折总行吧!

“四折,太低了,我亏大了!最低给你打七折!”

“不行,我身子都给你了,你玩够了就这样对我?五折,这是我的底线了!”

“五折也不行啊,我还是不赚钱啊!七折已经很低了,别人都是全款买,要么打九折!”

“那我不管,必须四折,你得了便宜还卖乖?”

“七折也是我的底线,能行就行,不行就拉倒!”

你非要这样是吧,当心我告你强奸!

“你情我愿的事儿,警察来了我也不怕!”

看到店老板如此耍无赖,林某整个人都要气炸了,她立马拨通110,随后警察赶到现场!

警察同志,他强奸了我!

“你俩什么关系,到底怎么回事,说清楚点儿!”

林某一五一十地交待了事情的经过,店老板张某也承认和林某发生了关系!

他狡辩着说:“警察同志,这一切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我又没强迫她!

“你说话不算话,耍无赖,难道不应该担责吗?”

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各自都有理,警方只好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

以案释法

说实话,这件事真让人大跌眼镜,到底该怎么定性?

首先,抛开法律不谈,两人的行为已经触及了道德底线,双方都各怀鬼胎,为了得到利益不顾礼义廉耻,林某为了一件衣服不惜出卖身体,她完全将自己的自尊心丢在地上任由别人摩擦

而这位店老板张某也是个贪图小利的人,做事不讲武德,说好给别人一个满意的价格,结果享用了别人的身子后又耍无赖,实在是可耻!

说到底,林某和张某都没有做人底线和原则!一个利欲熏心,一个色欲熏心,案件中的林某若在面临高昂的价格时选择放弃,她少的只是一件衣服,而留住了尊严、清白以及名誉!

张某若是诚心实意地想卖衣服,就应该提前说清楚,他明知林某对价格有所顾虑,还专门利用这一点哄骗林某,他既想要贪图美色,又不愿让利,完全是占便宜的心理

对林某而言,她追求物质条件的前提应该在自身能力承受的范围内,不能因一时的贪欲丢掉尊严,否则只会自食苦果;对张某而言,他应该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不能因一时的性欲忘乎所以,作为店铺老板,他应该坚守原则,诚信经营,做到童叟无欺!

那么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就都得承受后果,林某坚持认为张某强奸自己,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可知,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的林某虽不是心甘情愿的,但她为了梦寐以求的价格半推半就地答应了张某的要求,主观上属于自愿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而张某只是以模糊的态度对低折扣予以承诺,用低折扣诱惑林某,林某若是抵制住诱惑,是可以拒绝的,可她一时被利益蒙蔽双眼,失去了理智,主观上选择了顺从!

另外,林某和张某的口头协商也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双方在发生关系前,并未明确说明要打多少折扣,女子以为的低折扣是四折,而店老板心中低折扣是七折,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就盲目发生关系,女子只能自认倒霉。

若是从法律角度定性的话,双方应该是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该罪指的是不特定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等作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的林某和张某在主观上达成一致,将衣服折扣作为媒介发生了性关系,属于既定的事实,俨然构成犯罪!但是张某最终未能履行低折扣的诺言,两人的合作中止了,又该如何定义呢?

法律上针对此情况有明确的说明,若是双方已经发生了关系,一方并未履行承诺支付金钱财务的,也按照卖淫嫖娼依法处理。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下,情节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五百元。

因此,林某和张某发生关系时,林某并未反抗和拒绝,双方就低折扣(财物)达成色情交易,可由于价格没谈拢才报警处理,可判定为卖淫嫖娼罪

结语

后经审理判定,张某被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林某被拘留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

不得不说,林某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纵观整个案件,只能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希望这件事的教训可以让林某长个记性,踏踏实实做事、脚踏实地做人,这远比投机取巧好!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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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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