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河南农民工买一件绿背心,被判16年!差15天刑满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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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对河南某地的老百姓来说,1991年的春节是一个让人异常紧张恐惧的春节,时至今日,当年经历过那段日子的老人都还是心有余悸。

原来,就在1991年的春节,这里曾经连续发生了多起入室盗窃、抢劫案件,涉案金额之大、受害户数之多都打破了当地的犯罪记录。

而在这件让当地人畏之如虎的案件背后,还隐藏着一个长达15年的冤假错案。

事情是这样的,那年春节,在外地打工的胥某回到了河南老家,因为时值春节,走亲访友是避免不了的。

而这天他在老友家吃完饭刚回家,突然大批警察就来到了他家里,二话不说就把他拷了起来,而且还对他家进行了底朝天般地搜索检查。

到了警局,胥某才知道,自己竟然让自己的老友给举报了,而且举报的还是当时在当地引起轰动的连环盗窃抢劫大案。

中午还在一起把酒言欢的老友,怎么转头就把自己给举报了呢?而且还举报了一个这严重的罪名,胥某怎么都想不通,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一切都还要回到胥某被抓的前两天,他和自己的一个朋友刚刚回到老家,因为临近过年,天气湿冷,就想着到市场上去买件毛衣御寒。

来到市场后,胥某买了一件绿色的毛衣背心,虽然毛衣上绣的花纹错位了,但好在价格便宜,穿着也合体。

殊不知,从他穿上绿色毛衣背心的时候,悲剧就已经注定了。

事发当天,胥某前往了自己的好友王某家里聚餐,酒过三巡后,胥某因为发热就脱下了外套,露出了刚刚买来的绿色背心。

看到胥某身上穿的背心,王某却当时就愣住了,因为这件衣服他再熟悉不过了,就在一周前他在妹妹家里就见过这件衣服。

因为当时看到背心上的花纹错位了,他还跟妹妹开玩笑说这衣服给织废了,结果过了两天妹妹家里就被臭名昭著的犯罪团伙给洗劫一空了。

根据当时妹妹的说法,家里秋风扫落叶一般被犯罪团伙给搬空了,就连这件织坏了的毛衣也被顺走了。

而此时,这件绿色毛衣却出现在了胥某的身上,难道他就是罪魁祸首?

于是,等到胥某离开,王某很快就拨打了报警电话,赶来的警察二话不说就把胥某抓了起来。

尽管胥某百般地解释,说毛衣是他买的,自己是清白的,但警察就是不相信,为了让胥某尽快陈述“罪行”,还对胥某采取了一些“特殊手段”。

胥某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哪里招架得住这样的折磨呢,于是不到半个月就按照警方的要求承认了自己犯下的全部罪行。

从当时看,因为这个犯罪团伙在当地造成了不小的社会恐慌,上级公安部门也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所以警方是非常着急破案的。

所以胥某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成为了盗窃抢劫团伙的骨干分子,最后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这一辈子算是毁了。

但是都说“天理昭昭”,案件是办结了,但有一个人却始终在为胥某奔走伸冤,这个人就是当地的警督李某。

因为参与了胥某案的全程侦查,在李某看来,这个案子可谓是漏洞百出,而胥某因“特殊照顾”交代的那些犯罪事实和真实的案情完全对不上。

于是李某就多次向当地的检察院、法院提出重审要求,但因为某些原因,这个板上钉钉的大案要案几乎很难被推翻。

直到15年后的2005年,李某的重审请求才最终得到了河南高院的受理,而经过一番调查后,最终得出了胥某案件是冤假错案的结论。

最终,已经被无辜拘押15年,还差15天就刑满释放的胥某终于等来了“迟到的正义”,还获得了5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但当年生龙活虎的青年人,如今已经成了一事无成的中年汉子,着实令人唏嘘。

【以案释法】

这个案件在网上曝光后,不少网友都对胥某的悲惨遭遇表示了同情,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应当怎么来看待呢?

首先,自己的冤案沉冤得雪,胥某还能向国家申请赔偿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当年胥某本来是无辜的,却因为老友的一个莫名其妙的举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用特殊手段被迫认罪。

而后,胥某就遭受了长达15年的牢狱之灾,这都是因为当年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未依法履职造成的。

因此,胥某的情况是符合上述申请赔偿条件的。

那么,胥某得到了50多万赔偿有法律依据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单独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看,胥某的具体赔偿金额是依照国家年度统计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

因为在2005年,我国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并不是很高,所以日平均工资水平基本也就是不到100元/的水平。

所以胥某的赔偿金额看起来有点少。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胥某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当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标准并不明确,所以胥某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总体来说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胥某虽然获得了赔偿,那当年导致冤假错案的公检法工作人员会受到追责和惩罚吗?

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经过河南高院的调查,当年在胥某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的确存在部分公职人员违法审讯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按照相关的规定,这些涉嫌违法使用公权力的人是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的。

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因为国家公职人员自身的原因导致出现国家赔偿的,国家相关部门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是可以进行追偿的。

在此,我们也希望今后像胥某这样的案件会越来越少,社会法治会越来越健全。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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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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