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房事到一半被推开,男子残忍杀害90后幼师妻子,可怜他们的孩子

90后女幼教老师,惨死家中,头部被人暴力击打,床上也全是血迹。

一名脾气温和、前途光明的高技术人才,平日里爱护老婆、关心子女,为何突然暴躁异常,残忍杀害妻子。

法庭之上,他痛哭流涕,满腹后悔。失控的不眠夜,出轨丈夫残忍杀害妻子,法院将会对他如何判决?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不为人知的秘密?

法庭之上的闹剧

2021年3月25日,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中年妇女含着泪哭诉:“他实在太恶毒了,每当我回忆起来,既感到害怕又深感愤怒。我真希望能替我的女儿杀死这个无耻的男人!”

说话的女人就是死去女幼师曹艳美的母亲,而她控诉的对象,正是她的女婿赵刚华。

此时,一场刑事审判刚刚结束,审判长正在对本次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是曹艳美的母亲作为原告,直接拒绝了调解。

“我的儿子做错了事,我已经给她赔罪道歉了,可是她一见到我就对我又打又骂的,根本没有交流沟通的机会。”这个正在向法官哭诉的女人正是犯罪人赵刚华的母亲,在她看来,自己的儿子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自己的亲家有点太“得理不饶人”了。

赵刚华出生于1990年,案发前,他是他们单位的技术骨干,极受单位领导的重视,拥有着光明的前途和未来。

这个原本的“天之骄子”,承载了家庭的所有希望,转眼之间就沦为“阶下囚”,这无论如何都无法让赵刚华的母亲接受。

而赵刚华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妻子曹艳美。

出租屋内的裸体女尸

那是2020年9月1日的凌晨六点,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收到了120急救中心的报警电话,称有一地发生了命案。

当即公安机关就出警前往查看,警察在推开房门的那一刹那,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

只见一个裸体女尸,身上盖着一个床单,床单已经被血印染,她的头部也流了许多的血,枕头上满是破碎的玻璃渣。根据侦查比照,警方很快就找到了这些玻璃渣的出处,那是一瓶花露水被敲破了。

这个裸体女尸正是年仅30岁的曹艳美,倒在床上的她早已没了呼吸。而她的丈夫赵刚华和女儿,不见身影。

当天早上7点半,赵刚华来到了警局投案自首。

法律小贴士: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

要构成自首,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自首必须是在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进行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被警方逮捕之前自动投案。如果在被警方发现或逮捕之后才声称自首,就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自首行为。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自首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真实地交代犯罪的经过、手段、动机等详细情况,不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只有提供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才能被视为有效的自首行为。

此外,自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悔罪态度。他们需要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忏悔,并表达对受害人和社会的悔过之情。这种悔罪态度可以通过自愿赔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来体现。

最后,自首必须是自愿的行为,不能是由于外界的强迫或诱导而产生。犯罪嫌疑人需要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决定投案并供述罪行。如果是受到胁迫、威胁、欺骗或其他非自愿因素的影响而投案,就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通过满足以上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自首者。司法机关在裁决时会充分考虑其自首情节,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自首可以被视为一种积极的表现,显示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过的决心。它有助于促进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实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了自首的条件,也不能保证完全免除处罚。自首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因素进行考虑,但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犯罪性质、社会影响等。

此时此刻,在警察局的赵刚华只以为自己的妻子被自己打晕,已经送往医院抢救。自己的行为也仅仅是普通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会导致多么残酷的后果。

但是,令他想不到的是,他的妻子已经死在了他的手下,成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在讯问中,赵刚华表示,当时自己和妻子吵架,一时激动,就拿起床头柜上的花露水瓶砸向妻子的头部,想给她一个教训。

而这动静惊醒了两人的女儿,醒来后的女儿被眼前的一幕吓到了,开始大哭起来。这哭声一下子让赵刚华清醒了过来。

赵刚华表示,因为当时自己和妻子的身上都是血,不想让女儿看到留下阴影,于是就赶紧将女儿抱出了家门。

赵刚华前来自首时,上身赤裸。原因是他当时把自己的衣服给了女儿穿上。而他的女儿已经被送到外婆家安顿好了。

得知妻子已经死亡的消息,赵刚华掩面痛哭,他根本想不到,自己的冲动举动竟然造成了这么恶劣的后果。

出轨风波引发的命案

2021年3月25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诉人还原了当时的案发现场。

当时,赵刚华和曹艳美正在发生关系,但是在进行到一半时,曹艳美突然推开了丈夫,并开始质问他有关出轨的事情。

原来,在前几个月,曹艳美通过赵刚华的手机,发现他与自己单位的女同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当时她提出要和赵刚华离婚,可是赵刚华苦苦哀求曹艳美,并表示自己不会再犯。

为了家庭的和谐和女儿的健康成长,曹艳美选择原谅了丈夫。

然而,出轨的事情就像是一根刺,深深地扎在曹艳美内心的深处。在这次事件发生时,曹艳美回想起丈夫出轨的经历,由于对丈夫的不信任,她提出要再次查看丈夫手机的要求。

赵刚华拒绝将手机交给曹艳美,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曹艳美夺过赵刚华的手机,并试图寻找丈夫与女同事出轨的联系方式。

赵刚华无法忍受这一切,突然用手掐住曹艳美的脖子,把她按在床头,随意拿起床头柜上的花露水玻璃瓶,用力打击曹艳美的头部。

当花露水瓶碎裂后,赵刚华又拿起床头的金属保温杯,继续猛击曹艳美的头部。最终导致曹艳美不幸身亡。

男人的忏悔

赵刚华受到过高等教育,平时性格温润尔雅。无论是同事还是亲戚朋友,都不敢相信他会对妻子犯下如此恶行。

赵刚华表示自己当时完全是一时冲动,在法庭上,他泣不成声。

他觉得自己不仅对不起自己的妻子,也对不起自己4岁的女儿。如今母亲死去,父亲入狱,对于这个尚不懂事的孩子来说,一下子失去了双亲,今后的日子该怎样成长。

检察机关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赵刚华提起了公诉。

虽然赵刚华仔主观上没有杀死妻子的主观故意,但是在他冲动之下的疯狂暴行,却造成了妻子死亡的后果,他的行为是无法被原谅的。

法律小贴士:

在很多案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晰。根据《刑法》中的相关条文规定,他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犯罪嫌疑人本意是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但结果却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报复、斗殴或其他非致命目的,但其过度暴力行为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

其次,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确有意以其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动机和目的就是要造成受害人的死亡,而非只是简单地想要伤害对方。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也是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在斗殴、争吵或其他冲突中使用了过度的暴力手段,最终导致受害人的不幸去世。而在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有明确的计划和预谋,采取更为冷静和有组织的方式实施谋杀。

此外,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但其本意并非直接要求对方死亡。

相比之下,在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就是要将对方置于死地。

虽然这些方面能够帮助我们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但实际判断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加以综合考量。

司法机关会对相关因素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和量刑。只有在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最终,法院判处赵刚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也不知等到15年后赵刚华出狱时,他的女儿是否可以原谅自己的父亲。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因为感情纠葛而分崩离析。

张刚华杀害妻子的案件,也能够为我们带来一定的警醒。

它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忠诚是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只有通过忠诚,我们才能在婚姻中营造出稳定、和谐的氛围,实现双方的幸福和成长。

然而,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要警惕冲动行为的危害。冲动往往是情绪和压力的爆发,使我们失去理智和判断力。在解决问题时,冲动只会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混乱甚至恶化。

因此,我们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思考和理性决策,以避免后悔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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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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