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大部门发文管控无人机出口,网友:最受伤的居然是美国?

《军武次位面》作者:大伊万

昨天下午,新华社发布的一则消息在网上引发了巨大波澜。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发布的通告,中方将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出口进行管制。通告事项包括两个部分,分别是27号和28号文,两份通告对于无人机的主要技术限制包括有如下一些内容:



一是性能达到《通告》所规定的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这一指标大伊万看了一下,首先是航程和载荷性能,最大续航时间大于30分钟的,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或者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的;其次是机载航电设备性能,对于机载无线电设备、机载抛投设备、高光谱相机/多波段红外相机、携带激光测距仪定位模块的、可以支持非认证载荷的,一律列为出口管制范围。


二是对于无人机分系统的出口管制。主要包括无人机使用的航空发动机,要求功率不得大于16千瓦,还有无人机可以使用的红外成像载荷,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分辨率达到一定要求的机载合成孔径雷达,机载激光照射器,微波直控距离大于50千米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通告》还特地将具备一定技术性能的反无人机系统纳入了出口管制的范畴。


三是对于无人机用途的管制。《通告》指出,无论是性能达到管制指标的无人驾驶飞行器,还是性能没有达到管制指标的无人机,在临时管制期间,出口经营者如果明知道该型无人机要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军事目的等,不得用于出口。为此还在第三款里特地规定,对于拟出口的受管制机型,在出口许可手续申办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证明文件。

管制政策在针对谁?


对于这份为期两年的无人机出口管制文件,网上说法不一,大家的目光当然是集中到目前还在打的俄乌军事冲突上了。其实大伊万觉得,咱们还是不要想的那么狭隘,还是回到事物的本来面貌上,回到中国无人机出口的现状上好了:



从此次出口管制的特征和技术数据上来看,出口管制的无人机包括哪些技术特征呢?首先是重量,单单是这个数据,就能把网上热议的大疆无人机给排除在外了。目前大疆无人机摆在官网里面卖的,体量最大的“悟”系列inspire 3,展示的技术参数是单机重量3995克,最大起飞重量4310克,最大飞行时间28分钟或者26分钟(视工况而定)。这几个数据全部都在我们出口管制的范围之外,而诸如机载无线电设备、航电设备等,大疆系列无人机的性能也达不到出口管制的要求。


俄军海鹰-10无人机


但是,对于另一些民用无人机公司生产的小型固定翼无人机来说,情况就未必如此了。比如大伊万查到的另外一家某知名无人机企业推出的小型固定翼无人机,该型固定翼无人机空重达到了8千克,最大起飞重量达到了20千克,可以携带6千克的有效载荷,巡航速度可以达到每小时80千米,在此情况下可以连续飞行1.5小时。很明显,这就超出了我国无人机的出口管制范畴。


美军RQ-7B无人机


因此总的来看,大伊万认为,咱们这次禁止出口的无人机整机,从技术限制上,并不包括大疆这种小型的、商业化的民用无人机。最主要的还是比这种无人机的水平高一些,类似于俄罗斯装备在旅一级的“海鹰-10”侦察无人机,或者美国同样装备给旅战斗队骑兵中队战场监视连的RQ-7“云影”侦察无人机。这种无人机从航程和飞行性能上看,往小了说可以侦察旅团级作战地幅,往大了说完全可以实施战略纵深远程打击。



再从中国无人机的出口现状上来看呢?和很多人想象中的不同,咱们无人机出口的大头,不是俄罗斯和乌克兰,而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以海关总署统计平台统计的、符合商务部两份通告中提到的所有商品编号的出口信息:去年这些商品出口的大头,居然是美国,全年对美国出口了超过800亿元的相关产品;紧随其后的是日本,对日本出口了超过180亿元的无人机产品;接着是英国,对英国出口了超过120亿元的相关产品;然后是韩国,对韩国出口了超过80亿元的产品;对澳大利亚出口了超过60亿元的相关产品。相比之下,咱们对俄罗斯的无人机出口,仅仅有50多亿人民币,甚至还不如对日本出口的零头。



所以,单单从出口方来看,理应是谁进口的咱们无人机数量越多,进口的金额越大,谁受到的影响也就越严重嘛。无论如何,一个进口额只有50多亿人民币的国家,总不会受到的影响比进口额高达800亿人民币的国家受到的影响更为严重吧?因此,一些传言认为,这两份《通告》主要对付的是俄罗斯,大伊万认为这个很明显是想的有点太多了吧。


出台管制政策的目的


实际上,从咱们此次对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情况看,咱认为,受影响最大的不是某个特定的国家,咱们的政策目的也并不仅仅是为了限制某个国家:



说此次无人机出口受限制的“不是某个特定的国家”,大伊万认为,我们限制的,还是某些自己造不了民用无人机、被迫从外国进口民用无人机的国家,或者一些自己造不了军用无人机、只能从外国进口民用无人机然后改为军用的国家。



从前者的角度来说,这个限制的目标倒是很确定的。目前谁从我们手里头进口的受管制产品数量最多?美国嘛,一年从我们手里头搞大几百亿产品,以前这些出口好办,现在出台这两个管制措施后,只能一件一件地进行审批了。而且最重要的,还要提供最终用户证明,你要想买了民用无人机反手支援给某些势力,那就不好办了。



而从后者的角度来说,这就很好理解了。如果有的国家能自己制造无人机,哪怕是自己攒机之后手搓出来的无人机,那也不受这种管制条款的影响。咱们就又说回俄罗斯,俄罗斯目前使用的几款无人机,比如旅一级的“海鹰-10”,用于纵深攻击的“天竺葵-2”,还有比如“柳叶刀”这样的玩意儿……虽然我们看不上眼,但人家最起码能自己搓,哪怕是用自己自产的一些红外器件,自己的合成孔径雷达什么的,也能搓出来。再比如伊朗手里的无人机,发动机是从奥地利买的,芯片是从爱尔兰或者美国德州仪器通过白手套弄到的,那也同样不耽误人家继续手搓。



但是对于另外一些国家,那这情况就不一定了。比如想从我们这里购买一些民用无人机,里边塞上炸药,当做廉价版的远程攻击无人机跑去攻击人家的大城市;或者从我们这里购买一些大型农用无人机,底下挂上迫击炮弹往地上丢什么的,那这情况很明显就不一定了。如果美国这样的国家想拐弯抹角地帮一些国家搓无人机,从我们这进口散件然后组装,那受到的限制同样不小,限制条款主要是管这种国家的。



说我们的无人机出口政策“不单单是为了管某个国家”,其实如果真的有国家想继续从我们这里出口无人机,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多找几个白手套,用空壳公司倒手,大不了在开曼群岛之类的地方多倒几次手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咱们的无人机出口限制性条款,大伊万认为在很大程度上:



一方面是给我们相关产品部类的出口,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进行了完善。也就是弥补上了无人机部类产品哪些可以卖、哪些不能卖的规制,可以说是在相关产品出口规章上做的一项规范性工作;


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尤其是在出口的时候,要求对相关产品必须提供最终用户证明,那你最终用户证明提供的不明确,或者你弄虚作假,是你自己的问题。到时候倒查责任的时候,查不到我国的头上,责任人可以直接追究出口商或者使用方,也就是说把我们的责任从里边给消除掉了。



当然,即使如此,我们这次在无人机产品部类中,限制一些无人机产品出口,具体作用还是有的。毕竟,现在一些流氓国家或者势力,有无人机之后,胡作非为的难度大大下降,买一架民用无人机,装上炸药,那跟巡航导弹有什么区别?



再比如咱们再想象一下,当年日本的奥姆真理教都曾经打算从俄罗斯进口米-17直升机,里边装上毒气桶,飞到日本东京上空往下洒沙林毒气。这要是某个流氓势力买了民用农药机,或者固定翼无人机,自己制作了毒气或者炭疽病毒往下洒,会造成多大的伤亡?我们在这个时候出手规制、管制相关产品的出口,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这些可能性。


咱们只能说,世界和平,我们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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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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