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龙处罚〔2023〕85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龙处罚〔2023〕85号),涉及海口宏富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龙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海口宏富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61963W

住所:海口市海秀大道19号首力大厦26楼A2室

法定代表人: 阮辉

根据上级部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1日转来《2022年海口市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反馈: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同浙江特安检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4栋4#电梯、海南博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A座1#、C座6#电梯进行维保抽查,4栋4#电梯“轿厢紧急报警功能失效”、A座1#电梯“相序继电器失效、缓冲器锈蚀严重”、C座 6#电梯“紧急松闸功能失效、限速器动作电磁阀功能失效”的问题。检查当天电梯依然正在正常通电使用,电梯由海口宏富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海口宏富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遂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开始对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5台电梯进行维保,并与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的月保养费为300元/台。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对海南博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电梯进行维保,并与海南博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的月保养费为300元/台。2023年3月3日浙江特安检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查情况》认定,2023年3月3日经现场抽查,发现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4栋4#电梯存在“轿厢紧急报警功能失效”的问题;发现海南博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A座1#电梯存在“相序继电器失效、缓冲器锈蚀严重”、C座 6#电梯“紧急松闸功能失效、限速器动作电磁阀功能失效”的问题。执法人员检查海口宏富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维保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海南博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记录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表》中“本次维保发现的隐患、故障描述”均“无”。当事人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进行维保。当事人作为该电梯的维护保养方,2023年3月未履行职责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获得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公文呈批表一份,证明本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电梯保养合同》二份,证明当事人与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博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证据(四)浙江特安检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查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表》十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罚告〔2023〕8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合计10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也可以到我单位凭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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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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