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男子入室想偷东西,然而被47岁的屋主大妈发现,他不光因为现行犯被抓了个正着,还被该大妈实施了性侵。
当他趁着大妈沉沉睡去后逃出生天,但是他咽不下这口气,去警察局自首报案,想要大妈也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最后他因为入室盗窃获得了应有的惩罚,而大妈却成功脱罪。
47岁的张莉(化名)离婚后一直单身,除了工作外的业余休息时间的爱好就是自己的闺蜜朋友们出去游玩。
在某个和自己闺蜜游玩归来的深夜,张莉带着酒意回到家中,她一眼就发现自己的家不对劲。
本来锁得好好的家门居然开了一条缝隙。她附耳而上,原本无人的家中有人活动的声音,她抓紧了包里的防狼喷雾轻轻推开了门。
果不其然客厅里一片狼藉,她顺着声音而去,发现声音是从自己的卧室传来的。
她看见一个瘦小的男子身影正背对着自己在衣柜掏自己的包,她当机立断,使出自己的散打所学,男子当场晕眩倒地。
男子今年20岁,名叫王从(化名),年纪轻轻但是已经偷盗过数次了。
他早就踩好了点,本以为可以到时候功成身退,没成想张莉比之前回来得早。
王从昏厥中醒来,发现自己被五花大绑起来,短暂的惊慌过后,他看向眼前这个女性:“我身上没有钱,赔不了你多少的,你可以报警把我抓起来的。”
张莉盯着眼前这个年轻人,发现他虽然瘦小但是眉清目秀的,她酒意还未完全消散,就直接按自己意思来了。
王从可能想过千百种自己被抓到后处罚的情形,但从来没有想到过这种--------他被蹂躏了一晚上。
中间他数次呼救挣扎,但奈何张莉家隔音效果良好,张莉就体力而言也轻松压制了他。
早上他趁张莉睡过去,偷偷地从她家跑了出来。张莉醒了后也没当一回事,睡他就当惩罚了他,差不多得了。
王从越想越气,他实在忍不了,“就算我要因为入室盗窃蹲局子,我也要让那个女的也为她的行为付出代价。”
就这样,他向警察自首了,也举报了张莉的行为。
可最后,他却因为入室盗窃进了监狱,而张莉因为没有构成强奸罪成功脱身。
1.王从的行为构成盗窃吗?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王从未经张莉许可,非法进入张莉家中,侵犯张莉的私人财产安全,依据事实情况符合入户盗窃的判定。
2.张莉的行为是否算是强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奸淫小于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情况,如果施暴主体为女性,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仅可与故意伤害罪有细微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致人重伤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的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轻伤的判定是指使人的身体、生理能力和容貌等受到损害。
王从并没有受到这方面的损害,故就算是判故意伤害罪也完全没有到要量刑的程度。
然而,在性关系中,只要违背一方的意愿发生性关系,无论男女都可以算做强奸。只是当前法律这一漏洞还有待填补,法律有待更加健全。
3.张莉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和“造成极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行为当是与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这类事件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乃至死亡的危险和存在的暴力犯罪。
由于张莉在法律上不构成强奸,而其他情况与防卫过当的判定条件不符,故不构成防卫过当。
王从的行为固然有错,也当由法律给予相应的制裁,像张莉的行为并不可取,无论性别如何,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性别不是逃脱违反犯罪制裁的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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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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