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还不到一个月,丈夫却接连一周都在梦里见到她向自己求救。
为了探求事情的真相,他不顾周围人的阻拦毅然决定将妻子的棺木打开。
谁知里面的景象却惊呆了在场的所有人!
是悬疑惊悚片还是缠绵爱情剧。
这场诡异事件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真相呢?
“老公,救救我,救救我!”
又在做这个梦了,自从妻子去世的半个月后,陕西的陈先生已经接连一个星期梦见自己的妻子林某向自己求助。
虽然已经天人永隔。
但是看着自己眼前雾气朦胧中默然哭泣的妻子,陈先生的内心还是百感交集。
“你到底出什么事情了?”
看着明明下葬前还穿戴整齐的妻子如今变得衣衫褴褛的样子,陈先生的内心也很不好受。
还记得生前和妻子在一起的时候,自己的家里就一直很穷。
林某嫁过来这么多年也没跟着自己过上什么好日子。
虽然家境贫寒,但是善良能干的妻子却从来没有对陈先生抱怨过一句。
每当丈夫在外打工的时候,林女士就总是会不辞辛苦地为他操持好家里的一切事务。
如果不是因为林女士在相亲的时候腿有残疾,这么好的妻子绝对轮不到自己头上。
陈先生的心里无比明确地知道这件事情。
所以在妻子贤惠能干的同时,一直在外奋斗事业的陈先生也对妻子十分关注。
还记得有一次工作回家的时候,他就特地买了一条精致的项链送给了林某。
在之后的日子里,林某对丈夫送的这个礼物也表现的非常喜欢和爱惜。
虽然因为担心弄丢,所以妻子平时不怎么戴。
但是每次晚上睡觉之前她都会提前拿出来好好欣赏一番。
小小的房间里有着恩爱的夫妻和刚刚出生的孩子。
陈先生对自己现在平凡而又温馨的生活十分满意......
但很可惜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癌症很快就夺走了妻子的性命。
本来幸福的三口之家转眼间就只剩下了孤儿寡父两个人相依为命。
想到妻子生前没有享受过什么好东西。
那么她死后的生活自己一定要安排的尽心尽力。
满心悲痛的陈先生不仅给妻子穿上了最漂亮的寿衣。
而且还把她生前一直不舍得戴的项链也当做陪葬品放在了林某的身边。
“这样做的话,即使妻子身在地下也能够得到安慰吧。”
陈先生的心里本来是这样想的,但是当他在梦中看到妻子衣衫褴褛的样子后
焦急的陈先生瞬间就判断出林某的身上一定是发生了什么事情。
然而无论陈先生怎么追问,迷雾中的林某却始终不肯出声解释,只是在一旁默默地哭泣。
每当陈先生询问太着急的时候,林某就会突然在梦中消失。
他也会随机惊醒,而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了长达一个星期的时间了。
当他又一次从梦中因为妻子的哭泣惊醒过后,满身大汗的陈先生当即就打算去林某的坟前询问一番,看看究竟是什么情况。
但没想到的是,当他带着手里的纸钱走到妻子坟前的时候。
陈先生却惊讶的发现本来给林某陪葬所用的项链竟然诡异地出现在了墓碑旁。
仔细查看一番过后,陈先生发现不仅是墓里的项链无故出现,就连妻子的坟头也完全不像之前下葬时那么整齐了。
看着眼前种种诡异的现象,再回想昨天在梦里妻子默默哭泣的样子,陈先生当即就判断出林某一定是出了什么事情。
为了探明事情的真相,安慰妻子的在天之灵。
下定决心的陈先生当即就决定打开妻子的棺木,查看情况。
为了一个梦就打算挖自己亡妻的坟,陈先生的这种行为当然受到了身边无数人的阻挠。
想到但即便如此,却没有一个人能够改变他想要为亡妻讨回公道的想法。
于是在一个平凡而又天气凉爽的午后,陈先生的妻子林某刚刚下葬不过1个月的棺木就再一次出现在了众人的眼前。
令人震惊的是,当陈先生打开棺木的那一刻,大家却惊讶的发现原本安置在棺材中的林某尸体竟然不翼而飞了。
自己的妻子都去世了竟然还得不到安宁!
看着眼前棺木空空如也的样子,愤怒的陈先生当即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将所有的事情都告诉了对方。
后期在经过办案民警的一番查访过后,才发现原来林某的尸体是被附近的“盗尸人”卖到了一户姓段的人家那里配冥婚。
据段家人解释,自己的儿子生前因为精神问题一直没有婚配。
所以他们才花了5万块钱从“盗尸人”那里购买了一具女尸。
在得知和儿子配冥婚的女人原来是陈先生的亡妻时,段家人本来是不打算把尸体还回去的。
但是在警方的再三交流之下。
陈先生最终还是成功从段家人手里带回了自己的亡妻,并且重新进行了安葬。
虽然人已经死了,但是我国对于死者尸体的相关权益保障还是做了法律规定。
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
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
+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因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属选择性罪名,所以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
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
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盗尸人”暗中盗窃陈先生亡妻林某的尸体,并且将其售卖给段家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尸体罪。
除了“盗尸人”以外,在本案中为了给儿子配冥婚所以花钱购买尸体的段家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古语有言,死者为大。
当一个罪犯为了牟利连死者的尸体都不放过的时候,很难想象这世上还有什么事情是能够使他感到惧怕的。
做人当有底线,无论什么时候,也无论侵犯的是什么人的权益,只要触犯了法律,那么你早晚有一天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页面更新: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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