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口挂国旗也违规吗?城管将国旗怒扔地上,挂国旗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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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在当今的中国,国旗已经成为了中华民族的一个精神符号。是许多中国青年的信仰和骄傲,悬挂国旗也是表达爱国情怀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熙攘的街头,竟然有人公然将国旗摔在地上践踏?竟然还是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一段执法人员把国旗扔在地上,和一男子争吵几句后,竟愤怒地上脚,狠狠踩踏国旗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热议。

张某是一个普通的市民,在市里经营着一家属于自己的小店。因为是退伍军人,所以军旅情怀和爱国情怀比较高涨。

看到一些店铺一些街道在节日时会在外面悬挂上五星红旗,十分鲜艳好看,他便想到在自己的店铺门前也挂上一面。

挂上国旗后,左邻右舍的店铺都夸张某不愧是退伍军人,很有情怀,那一抹靓丽的鲜红色也给那条街道增添了美丽的色彩。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面崭新的五星红旗竟会引起城管执法部门的注意。

这天晚上,张某关了店铺,准备收拾收拾回家。可是正当他要走出店门时,看见街边停下了一辆城管执法的车辆。

车上冲下来两个身穿制服的执法工作人员。张某还没反应过来,却见那两个工作人员径直朝自家店铺走来。

走到门口踮起脚尖蹦了两下,伸手够到国旗,将国旗拔了下来。张某连忙出屋,拉住执法人员的胳膊。

疑惑地问道:“同志你好,请问我这挂国旗是犯了什么错误啊?为什么把我的国旗拔下来啊?”

两个城管显然不太想理会他,但是张某也并不服气城管的行为,拉着拽着他们一路追问。

终于,两个城管被激怒了,再也没有了耐心,转过身冲张某破口大骂:“你老追着问什么啊?你好意思吗问吗?你觉得你自己这个身份,你这个破店铺,配挂国旗吗?”

张某被说的一脸懵,他是正正经经的中国公民,还曾在军队中为国家出过力,如今退伍了想挂个国旗,怎么身份就不配了呢?

张某不服气,但仍很规矩地对城管说:“同志,我是正儿八经的中国人,我还当过兵呢!“

”我这小店虽然规模不大,但是所有证件和资质都是齐全的,我怎么就不配挂这国旗了?”

张某的疑问在两个城管耳朵里就是赤裸裸的对他们职权地忤逆,又对张某进行了言语上的羞辱。

但是张某也不愿这样服气,再怎么说这面国旗也是他花钱买来的,他不接受这样无理地没收行为,他坚持向城管讨要国旗。

不料两个城管气急败坏,一怒之下将国旗狠狠摔在了地上。“国旗不是什么人都能挂地!这不是你宣传的工具。”

说着还气愤地上去踩了国旗几脚,这一行为不禁引起了围观群众的哗然。

作为一个中国人,热爱祖国热爱国旗的感情是从小在心中扎根的。

随着近些年一些爱国的影视作品的热映,国旗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因此城管暴力执法的行为完全罔顾公民的信仰,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悬挂国旗本是表达爱国之情,但是却因此惹出祸端。执法人员所说的不能将国旗作为宣传的工具。

这一说法并不假,但是将国旗丢在脚下践踏的行为岂不是更加恶劣?

执法人员身穿制服,却对国家法律一知半解,不顾公民的爱国情思,肆意胡作非为,这种现象该得到应有的整治。

最后,由于城管的不当行为涉及侮辱国旗和违规执法两项严重违法行为,且其行为与公职工作职责严重不符,相关部门决定开除他的公职。

这是对他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以保护国家尊严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以案释法·】——»


张某在店门前悬挂国旗,并不是出于宣传目的,而是是出于装饰门店以及表达爱国之情。

1、那么是否真的像城管人员所说,他是没有资格悬挂国旗的呢?那究竟什么人才有资格悬挂国旗呢?

事实并非如两个城管人员所说,根据我国宪法,《国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悬挂国旗的。

只是在悬挂时要注意按照规定悬挂,挂颜色,规格正确的国旗,只要不存在侮辱国旗的行为就是被允许的。

所以张某悬挂国旗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也鼓励公民热爱国家,表达爱国情怀的行为。

像城管所说的“没有资格悬挂”“不配悬挂”是完全不存在的。反而是城管执法人员抢夺践踏国旗的行为才是真正侮辱国旗的行为。

2、对于城管执法人员践踏国旗,暴力执法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该怎么认定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根据刑法第299条规定,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构成犯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国旗,国歌,国徽,都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和尊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尊重爱护国旗、国歌、国徽是每个公民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个公民不容违反的法律责任。

而两个执法人员更应该反思的,是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仗势欺人,暴力执法的行为。

我国法律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适应性法规。暴力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用职权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等。

在本起案件中,虽然执法人员没有对张某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只是进行了言语上的辱骂。

但是通过这件事也应该引以为戒。法律是人民的保护神,而不应该成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的理由。

通过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网友,作为一个合法的中国公民,我们是有权力表达自己的正当情感的。

《宪法》也有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也享有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我们的合理正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要敢于反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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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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