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请17个好友吃饭,认为302元一位的自助餐,却花了1.4万余元

【案件摘要】

近日重庆一女子爆料称,她在某日料店里吃了她认为是302一位的自助餐,但最后结账时却当场吓傻了,店员给的账单居然显示该顿饭花费了1.4万元。

她认为这个收费很不合理,店家在团购平台上显示的标价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于是向记者爆料要求店家或团购平台给予她一个合理的说法。

记者从女子处了解到原来事情是这样的,女子是附近的一名上班族,因为平时与同事们关系不错,在生活工作上同事也给予自己许多帮助,恰好女子自己的生日也快到了。

女子就想着借着给自己办生日,与同事们举办一个聚会。女子自身是一个很要强的人,因此她认为这次聚会既然是自己提出的,那么就应该是自己请客。

计划定下来后女子在社交平台上搜索附近的餐饮店,正好被她找到了一家不管是装潢、口味看上去都比较适合的日料店,并且软件上显示人均价格是302,这也在女子的可接受范围之内。

很快就到了聚餐的日子,女子与同事众人来到了约定所在的那家店铺,

店员见女子众人来势汹汹,给女子安排了店里的最大桌并且提供较好的服务。店员递上菜单让女子等人自由点餐,而餐牌上也都写明了每道菜的价格,女子大方地点了自己想吃的几个菜后,大手一挥,让同事们都点上自己各自爱吃的菜。

同事们也不客气,提出要吃店里的招牌菜,并且要给每个人都上一份,此外还点了许多名贵刺身。店员见状委婉地提醒女子与同事众人点的太多可能会吃不完,女子与同事并不理会,反驳店员说:“你又不是我们,你怎么知道我们吃不完。”

听到这番话,店员心里也清楚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也就不再出声,只是将他们点的菜默默地记下,等他们点完后,店员在心里默默估计这顿饭应该要上万,但她也不出声,拿去了后厨下单。

菜很快就上齐了,许多人此前从未吃过如此名贵的食材,有日本空运而来的蓝鳍金枪鱼、有从澳洲空运过来的龙虾,冰岛空运而来的三文鱼,还有日本顶级的和牛,餐后甜品水果还有日本福冈空运的蜜瓜。

诸如此类的菜让女子与同事众人看花了眼,他们在菜上桌后就大快朵颐,享受了一顿美妙的晚餐。

等到各位都酒足饭饱之时,女子叫店员拿账单过来结账。店员将统计好的账单递出,女子接过来一看,这不看不要紧,一看却吓了一跳。怎么这一顿饭花了整整1.4万元呀,纵使女子工资水平不低,但一顿饭花费1.4万元对于女子还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

但出于面子、又因为今天是女主自己的生日等等原因考虑,女子最终还是没有当众质问店员,只是默默地将这笔钱付清,至于心里有多难受,也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咽。

但回到了家的女子越想越生气,她心想自己明明看到的是302元一位的人均价位,计算下来最贵这顿饭也就只吃6000多元,而最终结账却结了1.4万元,足足比设想中的多了9000元。这大大的超出了女子的预算。

于是,女子决定找来记者,与记者一起前往该日料店要求要一个说法。记者为了了解清楚到底是女子不堪菜单价格还是店家故意隐瞒,于是前往该日料店采访日料店店长。

日料店的经理解释到,在某平台上所看到的人均价格只是代表平台上的客人来店人均曾经消费的数字,并不代表客人的实际支付数字。

对于女子所称的自助餐一事,店长更是一脸疑惑,店长明确表示他们的日料店都是客人点餐,并没有推出自助餐的业务。此外,店员证明,给女子的菜单上是有标明每一道菜的价格的,店员在他们一行人点餐时也有委婉提醒点餐量过多的问题。

对于平台的标识给该女士造成的误会,店长认为这是平台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应该由日料店承担。

此外,店长表示,既然该女士经常使用该平台挑选店铺,那么就不可能不了解平台上自助餐与点餐的区别。

该女子在结账时没有当场与店员理清其中的关系,而是在结账后带上记者前来讨要说法,因此店长有理由认为该女子是在敲诈勒索。

眼看在店里讨要不到一个说法,女子打电话联系上餐饮点评网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给出了一个与店长几乎是如出一辙的说法。

他们的均表示平台上标注的302元是团购套餐的人均消费,如果客户到店进行单点,平台无法保证客户单点的菜还是收302元的价格。但平台客服人员同时也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会有用户对该标识产生误会的现象,因此下一步平台会与商家一起进行改进,保障每个消费者的权益,避免这样的误会再次产生。

听到双方的回答,女子还是不服气,她始终认为餐饮平台上的302元标注误导了自己,如果不是这个标注,自己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到这家店消费的。

并且她表示,当时自己以为这家店是自助餐,所以就没有向服务员问清楚消费的类别。女子的诉求是店家以302一位的价格结账,而将多的9000元进行退还。

在与店家和平台客服协商无果后,女子表示下一步将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案释法】

1、假设店家在店铺招牌前或者是菜单上标上302一位的价格,但下面标注一行小字,“以顾客实际点单为准”而顾客由于该招牌的误导进店消费实际超出预想价格,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又应如何维权?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这一命题上,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位一体全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立法上更是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例如《价格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题干所说的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商家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我们可以将消费者在商家的消费看做是一个合同,而“以顾客实际点单为准”这句话就是商家在合同上所写的一条格式条款,是商家对自己的行为所作出的免责声明。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得,这句话是商家自己给自己免除了诚实宣传的义务。

但这很明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由于小字的缘故,消费者很有可能没有看到该句话,而是被宣传语上的价格吸引入店消费,后发现自己消费的价格与预想的不同,因此,该份合同是存在瑕疵的。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对合同法这一条款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消保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法条中规定的多种方式作出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行为,最终使得双方处在一个不公平的情形上。

因此,如果出现题干所称的此种情形,很明显商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有权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之间可以有多种解决方式,一是协商和解,这是民事主体中最普遍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对于消费者和商家来说也是最高效的一种解决方式。

优点在于方便快捷高效,成本也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争端解决方式。但此种方式的弊端在于,没有强制的司法执行力,双方的约定履行全凭双方自身是否诚实守信进行支撑。

二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生活中最常充当这个角色的是派出所,“有事情,找警察”。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如果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对某件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此外,还有一个主体是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并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他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他毕竟只是一个民间组织,因此也没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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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最有力的一种方式,在生活中大大小小的民事争端都可以经由诉讼得以解决,其中包括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即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因此提起诉讼的优点是明显的,他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诉求得以实现。

但事物都有两面性,提起诉讼的弊端也是明显的,由于法院长期接受案件过多,并且诉讼程序比较严格且繁琐,因此法院下达判决通常会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但不管怎么样,国家机关所带给我们的权威性是其他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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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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