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罚款3万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16号,118号,119号),其中,铜陵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罚款3万元。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铜市监罚〔2023〕116号铜官区鲜捞卤味店(路公伯)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铜官区鲜捞卤味店路公伯92340705MA8PUA398X使用的一台电子收银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200元。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2铜市监罚〔2023〕118号铜陵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违法案铜陵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徐国宏913407217773863280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3万元。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3铜市监罚〔2023〕119号铜官区百润发超市(淮河大道店)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 铜官区百润发超市(淮河大道店) 郭元智 92340705MA2UCU4Q3F 在2023年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级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型号规格:580mm*(370+75)mm*0.025mm 6kg经检验,环保要求(最小厚度)、落镖冲击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110只;2.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罚款18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2.30元,罚没合计2072.30元。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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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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