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花2千元包夜嫖娼,发生7次关系后,被女子举报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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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晨

编辑|于晨

28岁的王某在警局非常沮丧。

王某向警方透露自己在外面找了妓女,和她商定了价格和全天的服务时,自己只进行了几次,她就说不行了。

王某相信自己被骗了,但他还是强迫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妓女报警并指控王某强奸了她。

民警听了两人的陈述后很困惑,因为在嫖娼的过程中强奸妓女听起来很像强奸罪,但也感觉有点奇怪,嫖娼期间发生强奸算强奸吗?

那么对于妓女反悔失约的行为又如何判断呢?

故事缘由

王某今年28岁,至今已经单身多年了,从来没有交过女朋友,对于性方面也不太了解。

王某对此并没有太大感受。

王某的父母一直对此事很担心,28岁了连个女朋友都没有,别人家的孩子早就结婚生子了,怎么会像自己儿子这样呢,父母甚至怀疑自己的儿子是不是不喜欢女性。

事实上,王某并不是不喜欢女性,只是他不想谈恋爱。在他眼中,谈恋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护感情,仿佛是给自己找了一个累赘,还要不断地哄对方。

而且他的微薄工资连自己都养不起,更别说给对方买各种东西了,王某觉得这是笔亏本买卖。

实际上,王某内心并不真的排斥恋爱,只是从小父母经常吵架,最后离婚。这让他对恋爱望而却步,害怕重蹈父母的覆辙。

因此,王某一直以工作繁忙为借口搪塞父母。

但看着周围的朋友几乎都有女朋友,王某也不免心生其他情绪。有时候在家,他也会幻想有个女性在身边,生活会不会更好,比他想象中的糟糕程度要好些。

有一天,王某和几个朋友去酒吧喝酒,喝得越多,话也越多。

王某的朋友知道他对找女人有兴趣后,暗地里推荐了酒吧里的特殊服务。王某听完朋友的介绍连忙摇头,他知道嫖娼是违法的,不能做。

朋友见王某态度坚决,也就不再坚持了,两人继续喝酒,但这事情却在王某心里埋下了一个种子。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忙完工作回到出租屋,精疲力竭地躺在床上刷手机。这时,他看到手机上出现的色情广告,不禁想起了当时朋友的介绍。

王某开始心生犹豫,想着只是一次而已,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毕竟他单身多年了,实在想尝试一次。

于是他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

电话另一端是名叫小朱的女生。

小朱是大三的学生,家境贫困,看到身边同学都有各种名牌,也有些自卑。但是她的家庭无法支持她,所以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从事卖淫,赚一些额外的钱。

王某和小朱很快约定了时间和地点,在指定的酒店见面。当王某见到小朱时,他完全被她迷住了,小朱作为女大学生又年轻又漂亮,身材也很出众。

两人很快在酒店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也互加了微信。

这次的经历使王某一直怀念,他一直在想什么时候能再来一次。

有一天晚上,王某下班很晚,被工作搞得心烦意乱,需要放松一下,立刻想到了小朱。

于是王某给小朱打电话,提出愿意付2000元,购买小朱一整晚的服务,不限次数。小朱听到2000元,也立刻答应了。

他们再次来到酒店进行交易。

但事前,王某偷偷吃了药,因此交易过程中每次的时间都非常长,这让小朱有些受不了。但为了钱,她勉强陪着王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但第三次之后,小朱已经筋疲力尽,匆忙告诉王某不行了。

然而,王某吃了药,仍然处于兴奋状态,完全不理会小朱的拒绝。他觉得自己花了2000元,还没有满足,怎么能停下来呢?

于是王某强行拉着小朱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这让小朱难以容忍,她认为,虽然已经付了钱,但她还是要维护自己的尊严。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并在事后哭着喊着要告发他强奸。

随后警方接到报警电话,来到酒店将两人带回警察局进行询问。

构成强奸、落入法网

这就是开头的一幕,王某抱怨被骗,小朱则声称被强奸。这个场面让民警感到为难。

首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强奸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罪行,任何以违背被害人意愿,并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然后对其实施奸淫行为。

违背女性意愿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然而,“女性无法反抗”并不是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而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女性意愿的客观条件之一。

在本案中,前三次性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因此并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嫖娼卖淫罪,因为双方之间交易涉及金钱。

然而,第四次性行为时,小朱已明确告诉王某不愿再继续,但王某仍然强行进行了性关系,严重违反了女性意愿,因此构成强奸罪。

我们的刑法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明文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按法律定性和判刑。

在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中,并没有对地点、原因以及两人身份和关系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无论是否发生在嫖娼之中,都不会影响对强奸罪的定性。

因此,王某构成了强奸罪。

法网恢恢

其次,如何评价小朱中途改变主意的行为?

首先,小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法律对公私财产有明确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小朱接受的钱款属于卖淫行为的报酬,不属于合法财产,因此她不涉嫌诈骗罪。

小朱的行为也不构成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小朱和王某之间是嫖娼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属于正常合同行为。

因此,嫖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两人的约定反而成为他们共同违法犯罪的证据,帮助警方制裁他们。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嫖娼卖淫行为中涉及的利益大部分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汇报警会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是嫖娼卖淫引发各种纠纷的原因之一。

在此提醒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嫖娼和黄赌毒,因为最后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王某本来是有着光明前途的记者,而小朱则是未来充满可能的女大学生。

但因为嫖娼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他们将面临法律制裁,甚至最严重的刑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可以说王某的生活已经被彻底毁了,即使最终未被判刑,也构成了嫖娼行为且面临行政处罚。

小朱是一位年轻漂亮、充满未来潜力的女大学生,但因为私欲陷入卖淫行业,给她的名誉带来了损害,对她的一生产生了巨大影响。

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黄色产业,远离非法活动,这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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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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