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33岁狱警爱上女死刑犯,竟把她捞出监狱,一年后报应惨重

被判处死缓的犯人,不仅没有呆在监狱服刑,而且可以随意出入监狱大门,在大街上招摇过市。

调查得知,竟然是一位监狱狱警爱上了这位囚犯,不惜为她找关系,到处打点,最终将她从监狱中带出,还要与她结婚。这听起来像电影情节的事情确实发生在四川省绵阳市。

【案情简介】

1964年,程秋菊出生于山东,她从小十分争气要强,学习成绩优异,高中毕业考入西南财经学院(现称西南财经大学)。当时,像程秋菊这样的高学历人才可以由国家分配工作,于是在程秋菊大学毕业后按照分配去了核工业部第二建筑公司做了会计。

有了工作后,经单位领导介绍,她认识了和自己同在一个单位的同事,说不上有多喜欢,只是因为家庭条件比较般配。于是在父母的催促下,程秋菊结了婚,婚后生活平稳而又幸福,他们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像这种在体制之内的工作属于那时候的铁饭碗,虽说不能大富大贵,但却能保证一辈子衣食无忧。

但是程秋菊志向远大,她厌倦了在单位里继续过一眼望到头的生活,也看不上单位微薄的工资,毅然决然地决定从单位辞职,自己开了一家服装店。

程秋菊在服装店里做老板时,结交了一位来自己店里买衣服的顾客。那人名叫苏渝湘,曾经在绵阳市某区建委的一个小领导,主要从事房地产分管工作,后来也是辞职下海做生意去了。

二人一见如故,因为彼此经历相似,所以相谈甚欢。一来二去的,二人成为了好朋友。

程秋菊的服装生意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做的并不是很如意,并没有达到她自己预想的效果。为了不再继续亏损成本,程秋菊关店了。就这样,辞职后的第一笔生意以失败告终。

之后,程秋菊通过朋友的介绍,来到了西安市一家公司当公关部经理,她凭借着自己的人格魅力在将公司混的如鱼得水。

她不仅工作做得井井有条,而且也特别招领导和同事们的喜欢。并且,在下班时间,她也特别喜欢跳舞,还获得了西安国际标准舞比赛的二等奖。

1992年,房地产行业刚刚兴起,从南部沿海城市而起,随后发展到内陆地区。苏渝湘听朋友说起,海南的房地产非常热,靠着炒房地产收入一下增了好几倍。

苏渝湘听着十分心动,也打算去海南碰碰运气。但是自己一个人有点害怕,最好能拉个人和自己一起就好了。

苏渝湘想到了程秋菊,他觉得这个女人非常有冒险精神,一定愿意和自己去海南投资房地产行业。

于是苏渝湘和程秋菊说起这个事,问她有没有兴趣一起发财。这一问就问出了机会,程秋菊说自己母亲的一个朋友彭华清正是搞房地产的,是绵阳市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

程秋菊便将苏渝湘和彭华清介绍认识,苏渝湘的一番说辞也成功引起了彭华清的注意力,毕竟海南的房地产行业大热是大家都看在眼里的事实,谁不想趁这个风头多赚点钱呢?

彭华清又凭借着自己的人脉牵线到了绵阳市永生食品厂的副厂长徐玲,成功说动徐玲,将绵阳市永生食品厂拉入伙。

1992年十月,绵阳市永生食品厂和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组建了永宏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军海南房地产行业,徐玲任总经理。苏渝湘任业务经理,程秋菊还是老本行——公关部经理兼会计。

由于徐玲是搞食品出身,对房地产行业并没有那么敏感,几次错过了很好的发展机会。但是苏渝湘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出色,为公司谈成了好几笔生意。程秋菊也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优势,将公司的公关等工作做的非常出色。

于是1993年2月,永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召开董事会,鉴于苏渝湘和程秋菊对公司的贡献,决定将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改由苏渝湘担任,程秋菊升为副总经理兼会计。

而苏渝湘和程秋菊由于在一起工作时间多了,有了非常多的接触,而生出了一些不一样的情愫。尽管二人都各自有各自的家庭,但是他们并没有保持对伴侣的忠诚,双双出轨,成为情人。

这样,这一对小情人,明面上是工作搭档,其实背地里狼狈为奸,将公司各种权力都捏在自己手上。接着,他们开始利用自己的权限给自己谋取私利。

苏渝湘看中了海口市的广琼大厦,开发商买下这座大楼后就后悔,着急卖掉广琼大厦。

于是苏渝湘和程秋菊就和对方商量,永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以每平方550元的价格收购广琼大厦,但是对方必须以每平米38元给二人回扣。这笔钱不会入公司的帐,只是私下交易。

由于急需这笔资金周转,对方经过考虑最终还是同意了苏渝湘和程秋菊的要求。就这样,本该属于永红公司的108万元落入苏渝湘和程秋菊二人口袋。

二人非常友好的将这笔巨款平分,每人各得54万。程秋菊先拿出一部分钱置办了一套房产和一部小汽车,还寄了一些钱给在老家的老公,自己还留下大部分存款。

就在程秋菊畅想以后的幸福生活时,他们的瞒天过海的行为最终还是被公司发现了,公司要求苏渝湘和程秋菊立刻归还108万元,但是他们不予理会,依然挥霍着这笔不属于自己的巨款。

无奈之下,公司向警察报案,很快警方就收集好二人的犯罪证据,将他们抓捕归案。

二人所犯的是经济犯罪,被检方提起公诉。经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苏渝湘被判处死刑,程秋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程秋菊在当时被关押的绵阳市看守所里,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后转入监狱。

然而就在这个看守所内,程秋菊认识了一名狱警,名叫高仑山。程秋菊和这个高大帅气的狱警套近乎,说二人是老乡,希望高仑山能多多照顾一下自己。

高仑山被程秋菊美丽的外表迷住了,经常在自己执勤的时候给程秋菊便利,也会在自己夜间值班的时候叫程秋菊出来聊天。

很快,二人就确定了情侣关系。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缓复核程序结束,程秋菊马上要从绵阳市看守所转至宜宾某监狱服刑。后来,高仑山经常以丈夫的名义去探望程秋菊,还用自己的人脉疏通监狱的关系,希望他们能多多照顾程秋菊。

监狱长冷代发希望能够利用程秋菊曾经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经验以及在沿海的关系,给监狱引进合资项目。而程秋菊和监狱长讲条件,说必须要亲自去厦门考察才可以。

监狱长经过考虑后,认为高仑山作为程秋菊的丈夫,还是公安干警,如果有他做担保,那么程秋菊就可以出监去厦门考察。

高仑山迫不及待地替程秋菊做了担保。就这样,在监狱才呆了38天的程秋菊就出狱了。

出狱后的程秋菊过了一阵逍遥日子,但是,此事被绵阳市的检察长得知。他认为此事过于重大,便向单位做了汇报。

于是,经过检察院的调查,程秋菊违法出狱情况属实,立刻发出逮捕通知将程秋菊送回监狱。

高仑山滥用自己的职权为程秋菊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程秋菊能够顺利出狱,四处找关系打点行贿,最终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身为监狱长的冷代发,严重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私自放程秋菊出狱,其行为造成严重的影响,最终也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

【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四百二十三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四百二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废除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死刑复核程序就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苏渝湘被判处死刑,其必须经过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应该在作出裁定后的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同样,程秋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结果应该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核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高仑山触犯了什么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高仑山作为监狱狱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为程秋菊谋取非法利益,影响到了监狱的正常管理活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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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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