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犯什么法了?我坐在这里乘个凉就占道了!把凳子还我”
“你拿发票来,证明这个物品是你的!”
城管语气有些无奈,他已经就这个问题
和男子解释了很久。不仅是男子,就连周围的群众也觉得好笑。一个凳子能有什么发票?
然而城管不管大家是怎么想的,如果男子拿不出证明并提交罚款,凳子就不能归还。
男子究竟拿凳子做了什么,竟被执法人员没收罚款,他又该如何证明凳子的归属呢?
今年的夏天格外热,许多人家里的空调一开就是一天。开得久了费电不说,屋里也是闷闷的。
于是在傍晚太阳下山之后,很多市民就愿意到楼下去透透气,散步乘凉。
被罚款的男子就是这样,晚上趁着天气凉爽,他带上凳子出门,想坐树下吹吹晚风。
这本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偏偏今天,他遇上了件麻烦事。
男子正吹着风乘凉,谁料几个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见状,径直朝他走来。
男子没当回事,几个执法人员越走越近,男子也好奇地四处张望,难不成自己附近有人违法吗?
令他没想到的是,那个违规的人就是他自己。
这几个执法人员上前跟他说,他占用了公共道路,需要尽快离开此处。
男子很震惊,自己不过是在乘凉,又没摆摊、没开店的,怎么就占用公共道路了?
这些执法人员就是我们常说的“城管”,他们主要负责贯彻和落实国家、本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治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对于违规占用公共道路的人,他们确实有权利驱逐。
还没等男子想明白自己究竟哪里占用公共道路,城管又给他出了了个新的难题。只见城管将男子的凳子一把拎起,随后就要给男子开出罚款的票证。
男子疑惑,这些人凭什么拿走自己的凳子?
他不接受凳子被没收,也不接受自己的“罪名”,更不接受自己要被罚款。于是上前和几名城管理论起来,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城管表示,凳子是依法被没收,男子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拿回,只要提供购买凳子的发票就行。
男子听了气不打一处来:“你去买一个凳子还开发票吗?”
但城管必须按规矩办事,男子必须拿出发票,证明这个物品是他的才能给他。周围的群众渐渐变多,很多人也觉得此事不大合理。
有人觉得,觉得城管不是应该管商贩吗?人家好好地树下坐着也算违规?
还有人认为,男子坐的地方可能确实影响交通,所以才被城管罚款,但让证明凳子的归属,属实不太合理。
男子与城管僵持不下,便报了警。本以为警方到来后能顺利解决问题,谁料警方也是一样的说辞。
并且男子被警告,如果不依不饶下去,就是寻衅滋事罪,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男子听后并没有害怕,他义正言辞回复说:“我一不闹事,二不打架,三不违法,怎么就有罪了?”
双方都让男子依照流程办事。
所谓的流程就是城管先按相关条例对男子的凳子进行暂扣,男子再提供发票等证据证明凳子归属,交了罚款后即可将凳子领走。
男子瞬间没了脾气,且不说自己是否真的违规,这凳子可是城管看着自己坐在屁股底下的,这也不能证明是自己的吗?
答案是不能。城管回复:“你说是你的就是你的?拿不出证明,那就不是你的。”
如此“不讲道理”的做法,让围观的群众觉得十分无奈,甚至有些好笑。
看来男子如果拿不出发票,这把刚从自己家搬出来的凳子就不是他的了。
我们倡导执法要有温度,就是想让执法变得更有人情味。
要让人情和冰冷的规章制度结合,在保证执法过程公平严谨的前提下,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情。
显然城管并没有这么做,他们的执法简单粗暴,只认发票。警方也表示,现下需要依照城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如果男子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在事后向他们的上级单位进行投诉。
程序的设定本身是为了规范流程,流程规范之后群众办事就会更便捷、更公平。
若是违背了这样的初衷,没有方便百姓,反而加重了大家的负担,那相关部门就要思考制度是不是应优化了。
事情的最后,男子在手机里翻找了半天,终于找到了微信的购买凳子的记录。至于算不算证据,能不能证明凳子属于男子,城管并没有给出答复,我们也不得而知。
这件事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引发了大家激烈的讨论。
可以理解男子坐在树下占据了道路,所以城管以占用公共道路的说法责令男子离开。
但男子并不是“惯犯”,情节也不严重,首次违规时,是否应该先给予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
如果“在树下坐在凳子上”算违规行为,那站在树下呢?坐在地上呢?
用了什么物品算占用公共道路?什么行为算违规?实际上城管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总不能违不违规都是城管说了算吧?
既然是违反规定,执法者就要给大家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闯红灯就是会被扣分、罚款,闯红灯的人要说法时就可以给他看相应法规。有了合理的解释,大家才能心服口服。
城管算是比较基层的职位,需要直接接触到百姓。
也正因如此,在执法过程中更应出具更权威、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比如法理法条、规章制度,而不是一遍遍地重复:必须证明凳子是你的,这多少有些死板。
大家都可以理解城管执法需要按照相关条例,但就如同男子所言,谁买凳子的时候开发票?谁又能将发票保留一辈子?
那么在证明物品归属权的时候,是否还应该加入其他的方式?
并不是说城管不对,而是说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以后就还会有类似的事件出现。与其状况频发,不如就趁此机会直接解决。
其实在浙江的苏某,也发生过一件类似的事,和男子一样“必须出具证明”。
苏某的父亲因病不幸去世后不久,苏某收到了银行的起诉书。原来苏某父亲生前欠了银行一笔钱。
银行要求由苏某和他的母亲承接这笔债务,也就是替父亲还钱。
可苏某和母亲压根就不知道这笔钱。正巧电视正在播出:有人要取出亡父银行卡里的钱时,需要证明“我父亲是我父亲”,否则就不能取钱。
虽然情况和苏某截然相反,但既然银行可以如此要求,自己为什么不行呢?
于是苏某拒绝还钱,理由是银行需要证明“是我爸借的钱”。
银行方得知后很生气,直接将苏某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认为苏某无需还钱。
银行方不服继续上诉,二审依旧维持一审的判决。
银行方自己都没想到,自己设立的流程、要的证明,居然会困了自己。其实这件事确实是银行理亏。
父债子偿并非天经地义,只有父母的债务也用到了子女身上时,子女才有义务在父母去世后继续偿还。
银行需要出具证明,证明这笔债务用到了苏某和他母亲的身上。否则这笔钱就属于苏某父亲的个人债务,苏某父亲已经死亡,这笔钱也无需偿还。
这件事和城管要求男子证明“我凳子是我凳子”有异曲同工之处。
不同的是,苏某明显更占理,而且维护了自己的利益。那男子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城管的管辖权利和执法流程又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我们先回到最初,看在本次事件的开端。
什么是“占用公共道路”?
占用公共道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相比于这个名字,“占道经营”大家更熟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合堆放物料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罚款。
根据条例的规定,男子所在的位置如果十分影响交通,或干扰了公共场合的正常秩序。城管确实可以责令其离开,也可以进行罚款。
但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们不得而知,男子若真的只是在树下乘凉,很难做到以上影响严重的行为。
城管的说法是否符合标准,可以在男子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后,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男子如何维护合法利益?
民与民之间的纠纷有《民法典》,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要用《行政法》。男子对城管的做法不满,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要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一种手段。
行政复议的机关一般是本级政府或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城管所在的的部门叫城市管理局,上一级就是当地政府。
所以当地政府在当事人提出复议后,理应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复议的结果男子仍然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行政诉讼是最终能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维护利益的最终手段。
在行政诉讼最后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按理说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公正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做出最正确的判决。而且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是被告举例。
也就是说,城管说男子违法,就要拿出他违法的证据;城管说男子应该证明凳子是他的,就要证明凳子暂无归属权。
进行行政复议时,可以书面、口头申请,经过受理、审查和决定几个程序后,三个月之内就能得到结果。对结果不满意的就可以进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行过复议,需要在复议后的15日内进行诉讼;如果直接诉讼的,则要在事件发生的6个月内进行。
当然我们并不希望男子和城管走到这一步,如果双方能尽快解决问题是最好的。让此类荒唐的事少发生、让执法更温情,需要执法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此外,事情发生后,网友根据视频中男子的口音,认为是广东地区的事件。
广东市相关单位很快就进行了澄清,说明此事并不在广东发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省份的回应。希望相关部门也尽快给广大群众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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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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