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瘫痪丈母娘,被妻子棍棒揍死!酿成血案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寄托。然而,有些家庭却因为一方的恶行,变成了另一方的噩梦。近日,河北邢台一起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思。

据媒体报道,这起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是王某岗和孟某芳。两人于2005年结婚,育有一双儿女。2016年初,王某岗为了和前女友在一起,逼迫孟某芳离婚。不到一个月后,两人又复婚了。但王某岗并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开始变本加厉地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他不仅多次殴打、辱骂、威胁孟某芳,还曾经砍伤前女友夫妇,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8年1月,孟某芳离家出走,并于次月起诉离婚。王某岗不同意离婚,逼着儿子带路找到妻子住处,当着孩子面殴打妻子,并携带凶器隔三差五跑到妻子的娘家闹事。老两口怕出事,不得已加高院墙,大门紧闭,还安装了摄像头。这些还是没能阻挡王某岗的“疯狂”。2018年6月7日,他持斧翻墙进入孟家,趁老丈人不在,强奸了丈母娘。孟某芳的姐姐曾对华商报讲述此事,“他持利斧威逼我母亲,我姥姥就在隔壁屋里,考虑到老人安危,母亲被强暴当天没敢报警,也不敢告诉其他人,因为他威胁我母亲,如果说出去,就杀我们全家。”

没过几天,王某岗又跑去孟家砸门,甚至拿强奸的事情骂街,大肆宣扬。2018年6月30日晚,“他闹得太厉害,甚至指着我爸的脑袋说,‘你跟我共享一个媳妇’等等之类的话。父亲质问母亲,她才说出实情。”村民回忆,当晚王某岗站在孟家门口大骂,拿砖头砸门,打火点了孟家的车,甚至扬言要灭他们全家。他也因此事被拘留15天。

砸门次日,孟某芳陪同母亲到公安局报案指控王某岗强奸,并提供了其施暴后在床单上留下的证据。由于事发已经近一个月,警方最终未能检出结果。判决书也显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王某岗对岳母实施强奸。

2018年9月8日,孟某芳80岁的姥姥承受不住压力和精神折磨,跳井自杀。姥姥去世第5天,孟某芳打电话叫王某岗到家中协商离婚的事。2018年9月12日,王某岗开车到孟家,妻子、妻弟和岳父岳母4人与其在北屋客厅谈离婚事宜。其间,夫妻俩发生口角,妻子先打了他耳光,随后两人发生打斗。岳父岳母和妻弟三人就用屋内的木棍,打击王某岗的头面部、左侧胸部、臀部、左大腿等部位,致其倒地。妻子又持木棍继续打击丈夫头部致死。

事发后,孟某芳的弟弟帮助伪造正当防卫现场。他将厨房的菜刀拿到现场后,用小刀在姐姐右胳膊上划出伤口,将血粘在菜刀上,并让王某岗的手握了握刀把后,之后把菜刀放到现场地面上。之后,妻子打110报警,称丈夫到她父母家闹事,她把丈夫打了。民警将4人带回讯问,一家人第一次供述时均称王某岗持菜刀行凶在先,之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尸检结果显示,王某岗头面部多处裂创,胸部2根肋骨骨折,臀部、大腿皮下有淤血,经鉴定,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该案开庭审理时,当地百余村民曾签署联名信,希望能对孟家从轻发落。“王某岗丧失生命固然让人惋惜,但是想到他长期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特别是长时间欺压孟家的种种恶行,也算是为乡亲为家庭除了一害。”

2019年12月5日,“恶婿家暴被岳父一家打死案”宣判:妻子孟某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5年,妻子父母犯故意伤害罪、妻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均被判缓刑。同时孟家赔偿王某岗母亲丧葬费3.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岗多次家暴致使妻子离家出走,为寻找妻子多次无端到岳父母家滋事生非、威胁侮辱,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严重过错。案发时,王某岗的不当言行极大地刺激了孟某芳,导致她情绪失控,造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属于激情犯罪。但妻子先打耳光又持木棍击打,之后其父母分别持木棍击打,3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时丈夫没有对他们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因此3人行为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判孟某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父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分别缓刑4年、3年。妻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案件宣判

后,孟某芳姐姐在今日头条发文表示满意判决结果,“现在父母回来了,能让父母安享晚年了,特别欣慰。也希望妹妹能够争取早点出来,妹妹以前遇人不淑,希望她以后能过得好点儿。”辩护律师也发文称,接手此案时就感觉到这一家人的“压力”。面对恶婿,他们通过相关的报警方式解决过,但每次都事与愿违。孟某芳想到躲避,但却躲不掉。恶婿不仅反复上门滋事,烧车,家暴,还威胁家人,甚至跟孟某芳姐姐说些无中生有、诬陷有“男女”关系的话。此外,虽然法院没有认定男子强奸岳母,但法院调取的“强奸”案件的卷宗显示,有重要物证(有精斑的床单)提取,只是由于时间较长,无法鉴定,但不可否认,如果随着技术条件的提升,鉴定应当不会有问题。

这起案件反映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性侵、司法公正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首先,在家庭暴力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如何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协调好公安、司法、民政、医疗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关注?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在性侵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将强奸罪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并增加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的规定,并将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了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障碍。如何准确地界定和认定性侵的行为和情节?如何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隐私和尊严?如何有效地收集和固定性侵的证据?如何平衡好受害人的利益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何避免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冤假错案?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最后,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并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但在具体运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困惑。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原则和情节?如何公正地评价和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性侵等敏感问题的案件?如何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规范和有效?如何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社会信誉?如何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支持?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最后,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并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但在具体运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困惑。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原则和情节?如何公正地评价和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性侵等敏感问题的案件?如何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规范和有效?如何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社会信誉?如何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支持?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总之,这起案件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是一个社会的警示。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反思问题,寻求解决。我们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性侵等问题的预防和干预,提高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治和教育,提升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尊严。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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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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