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青年男子坐电梯,惨遭35岁醉酒女子强奸,直言:我太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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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太痛苦了!我在电梯里被一个女人强奸了!”

这天天刚亮,派出所民警便接到了一个年轻小伙的报案。

报案小伙只有二十来岁,憋红了脸,显得十分羞愧,仿佛用尽了全身力气才说出了这句话。

男子怎么会状告有女子强奸他呢?故事还需从头说起。

报案小伙姓周,是某大学大四的在读生,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周同学这学期需要进行校外实习并在期间准备毕业论文。

勤奋优秀的周同学很快便在商业金融中心的一家高端企业里争取到了实习的名额。

为了方便实习,也为了节约时间,周同学在工作地点附近承租了一间房作为临时驻脚点,出租房位于高档小区里,租金虽然高昂,但住的也都是有头有脸的高素质人群。

周同学长相白净,戴着副金属框眼镜,未褪去的书生气更显得少年干净整齐。

周同学不但长得斯文帅气,工作能力还强,为人也友善谦虚,同学们都很喜欢他,公司里的前辈们对他十分照顾。

入职公司实习不久后,周同学便迎来了他22岁的生日。

公司同事们得知他生日,都主动热情邀请周同学下班后一并下馆子吃一顿。

盛情难却,周同学答应了邀请,同事们饭后还组织一起去KTV唱歌,一顿闹腾便到了晚上十一二点。

送走同事后,周同学又接到了大学舍友的电话,“哥几个准备了酒和烧烤,就等着下班后给你庆生呢,趁这个机会可要好好和我们聚一聚!”

周同学连连表示答应,随后便赶往了兄弟们准备的下半场庆生活动。

来到烧烤店,周同学和兄弟们把酒言欢,似乎又回到了大学新生他们刚认识的那会,说起毕业大家都有些许伤感。

因为许久没见,这顿烧烤吃了很长的时间,结束时已经凌晨二点了。

微醺的周同学拖着疲惫的身躯打车回家,眼看已经进了电梯,马上就到家了。

然而一位不速之客拦住了周同学回家的路,也改变了周同学的一生。

这位不速之客叫李某,今年已经35岁了,是个事业有成的女强人,因为平时忙于工作,眼光又高,至今未婚且还是单身。

今天她忙完工作,回家吃饭,餐桌上,李某的父母又冷嘲热讽地嫌弃李某是个“老处女”“没人要”。

味同嚼蜡的李某匆匆逃离了饭局。夜晚的路上,李某开着车看着成双成对的情侣,心里很不是滋味。

随后,她给几个闺蜜打了电话出门,相约出来蹦迪喝酒,全场她买单。随后,李某一个急转弯,驾着车往酒吧方向开去。

酒精的麻醉和舞池的喧嚣让李某暂时忘却了父母催婚的烦恼,当李某和她的姐妹们玩尽兴后,时间也已到了深夜凌晨。

醉醺醺的李某被朋友们塞上了出租车,路上,出租车师傅开的飞快,就怕稍不注意李某吐在自己车上。

好在李某酒量还行,在出租车上小眯了一会儿后,意识清醒了不少,已经能认出自己家的路。

下车后,李某摇摇晃晃地进了小区。李某家和周同学住在同一栋,醉酒回家的李某就这样在电梯里碰上了刚庆生完的周同学。

在电梯里,周同学和李某四目相对,李某打量着周同学,这白白净净高高瘦瘦的男生正是自己最喜欢的类型。

或许是酒精壮胆,平时端庄矜持的李某突然抱住周同学,欲与其亲吻。

周同学被吓了一跳,连连往旁边躲去,但狭小的电梯空间里哪有他能躲藏的地方,几个回合之后,周同学还是被李某推在墙上。

醉酒的李某力气很大,周同学根本无法推开,只能让她占尽了便宜。

随后,电梯响了,李某的楼层先到了。李某迷迷糊糊地邀请周同学一起前往她家。

周同学赶忙拒绝以结束自己的噩梦,然而,李某并不打算放过这块小鲜肉。

“你如果不和我回家,我就报警,告你强奸,你就等着坐牢吧!”李某阴森森地对着周同学说道。

周同学不服,硬气地说道,“别想吓唬我,电梯里面有监控,明明是你扑上来动手动脚!”

像是知道周同学不会那么轻易被自己唬住,李某双手抱胸靠着电梯门,悠闲地说道,“之前没见过你,是租户吧,你知道的,这里是高档小区,我是小区的业主,我要删了那监控还不容易?”

听后,周同学犹豫了,也害怕了,只得乖乖跟着李某出了电梯,来到李某家。

令周同学没想到的是,他的噩梦才刚刚开始。忌惮于李某的警告,周同学只能尽力配合,以求李某满意,尽早放过自己。

二人共处一室一夜,李某十分满意,但还未出象牙塔的周同学哪里有过如此体验,靠着最后一丝理智和体力。

周同学趁着李某睡着,轻手轻脚地穿好衣服,并慌慌张张地夺门而出回了家。

回到家后,周同学越想越委屈,也越想越羞愧,自己作为一个男人,却被女人呼来喝去,简直羞辱。

回忆疯狂的李某,周同学越想越害怕,好在自己身体好,没有大碍。

但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李某有钱有势,自己一个大学生定不能逃出李某的手掌心。

经过一晚上的挣扎犹豫,刚刚天亮,周同学便决定先下手为强,就近向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很快出警,调到了事发小区电梯的监控录像,证实了周同学所描述的李某行为。

最终李某因猥亵罪,考虑到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被处以15天的拘留。

«——【·以案释法·】——»


这起事件暴露了现代社会中某些人对他人的尊重和人身安全的缺失,引起了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的深思。

同时,它也引发了有关性侵、酗酒和受害者支持的更广泛讨论。

1、那么在本案中,周同学状告李某对其实施强奸犯罪是否成立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犯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从上述法条可见,强奸罪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强奸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犯罪。

因此,本案周同学作为男性,李某强行与周同学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犯罪。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周同学的性自主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答案是否定的。

李某仍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强制猥亵、侮辱罪。

不同于强奸罪,猥亵、侮辱罪的保护对象不仅仅包括女性,同样也包括男性。

实施犯罪的主体也不限于男性,同样包括女性。只要对他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性决定的行为都可能涉嫌猥亵、侮辱犯罪。

但是,因为男女性特征天然的不一致,猥亵男性与猥亵女性构成猥亵、侮辱犯罪的标准也不一致。

譬如脱去女性上衣构成猥亵、侮辱行为,但仅仅脱去男性的上衣可能并不构成猥亵、侮辱行为。

本案中,李某违背周同学的意愿,强行与周同学搂抱、亲吻,并通过语言猥亵,强行与周同学发生性关系,李某的行为已然构成猥亵、侮辱犯罪。

猥亵、侮辱罪具有两档量刑标准。

第一档是针对一般的猥亵、侮辱行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是针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在小区公共电梯内就已强行亲吻周同学,并对周同学上下其手。

尽管当时已是深夜,没有第三人看到或知晓,但李某的行为仍构成在公共场所猥亵、侮辱他人,依法可适用第二档刑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比于强奸犯罪,猥亵、侮辱罪的刑罚明显更低。猥亵、侮辱罪的刑罚最高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最高刑罚则可以判处到死刑。

此种规定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自主权益不重要,而是考虑到女性相比于男性,其在生理上处于弱势地位。

故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法律倾斜向女性进行保护,故对于女性性自主权益进行更高标准的保护。

另外,李某平时是个矜持、庄重的女强人形象,她能否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咎于自己酒后的不清醒呢?

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某并不能以其醉酒为由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

2、除此之外,周同学在报警后,如警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周同学还可以如何维权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为此,周同学可以要求相关机关追究李某猥亵他人的行政责任。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本案中的李某对周同学的猥亵行为构成对周同学的侮辱,并造成周同学的声誉、社会评价因此降低。

李某的行为还构成对周同学名誉权的侵权,周同学可要求李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李某在周同学拒绝她的回家邀请后,威胁周同学若不从,其就去报警反咬一口是周同学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李某的此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李某确实如此虚假陈述、歪曲事实状告周同学强奸的,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像本案周同学所遭遇的男人被女人强奸猥亵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坏人无论性别,不分男女,每个自然人都享有性自主的权利,出门在外,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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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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