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说我是嫖娼!”情侣奔现后在酒店发生关系被抓,法院:放人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在网络这个虚幻的空间相识。年轻帅气的李某和漂亮的张某,机缘巧合在网络上结缘。

随着感情的升温,二人决定网络奔现,可谁知道他们下榻的酒店正赶上警察扫黄,二人被警察误以为在卖淫嫖娼而被抓。

网络情人

李某和张某在网上认识后,起初也就是聊聊天,聊着聊着,二人是情投意合。他们都想知道在网络的那一端的真实模样——是高、是矮、是胖、是瘦?于是二人经过协商,打开了视频。

在视频中见到了彼此的真容,二人更加对彼此有了好感。随后两人联系更加频繁,他们从生活琐事谈到人生理想,二两越来越契合,虽然还没有线下见过面,但是他们互相默认他们就是男女朋友关系。

因为李某和张某不在同一城市,为此两人要见一面还是挺不容易的。为了缓解双方的思念之苦,两人挑了一天并约定好在李某所在的城市的一酒店里见面。

毕竟是线下没有见过的两人,李某到车站接到了张某,心中小鹿乱撞,那是恋爱的感觉呀,此时就算给李某一块黄连,估计他也会说是甜的。

起初,刚刚见面的两人还是很生分,聊着聊着,二人就眉目传情,在张某的默许下李某将张某带到了之前预定好的酒店。

孤男寡女,干柴烈火,后面的事情不说大家都知道了吧,春宵一刻值千金,多么浪漫而美好的事情呀。但是就在这时,门外传出了急促的敲门声。

酒店被抓

李某心想,是谁在敲门呢?自己也没有叫客房服务呀。在开门的那一刹那,只见警察站在了他的门前,这让李某是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连忙询问警察:“有什么事吗?”,只见警察说他们接到群众举报,说这里有人在卖淫嫖娼。

听到这里,李某和张某感到非常委屈,他们向警方澄清他们是第一次见面的情侣关系,为了证实他们说的话没有说谎,张某拿出了和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而正是这份聊天记录,不仅没有洗脱他们卖淫嫖娼的嫌疑,反而被警察带走了。

恰巧不巧,就在这个节骨眼儿上,微信上有李某转给张某的多笔转账。本来放在平时,两个小情侣之间互相转账,也实属正常。可是,转账发生在住酒店前,这就很容易让人联想这些转账就是嫖资。

清者自清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就在李某和张某被拘留后,他们聘请了律师,通过他们提供的大量微信聊天、语音,以及双方的亲朋做证,证实张某和李某感情基础深厚,确实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最终,二人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卖淫嫖娼行为和情侣间发生的性行为,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即“卖淫嫖娼行为”)是在陌生的男女之间,一方有偿地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其中卖淫行为是指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嫖娼行为是指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而后者(即“情侣间发生的性行为”),则是相互熟悉的男女之间,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

在卖淫嫖娼的情形下,若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则男方构成强奸罪,另外,若其中一方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但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则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否则,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属于通过网络相识的情侣,而女方张某与男方李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也并非是为了获取李某的物质报酬,男方李某与女方张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也并非是以即付物质报酬为条件获取性服务。所以,李某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更不构成犯罪行为。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真心相恋,虽然国家并不鼓励未婚男女发生婚前性行为,但婚前性行为本身也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已建立恋爱关系的未婚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若遇到民警查处卖淫嫖娼,只要向民警说明二人之间的关系,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就不会被当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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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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